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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燈臺活頁刊
2005.3 第116期

落花人獨立,微雨燕雙飛

“十誡”是可以篤踐遵守的道德規範?
抑僅為一種不可企及的道德準則?

殷穎

 

  “落花人獨立,微雨燕雙飛”是唐詩人翁宏“春殘”中不朽的名句,我將它拿來比擬律法與福音,雖然不類,卻也能闡明慈愛的天心。

  神的選民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四百年之後,神命令摩西將他們由埃及領出來,重返迦南的應許之地。但以色列人在漫長的四個世紀中,多半都已為當地的異教同化了。已經忘記了他們列祖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上帝,而習於敬拜偶像。他們的身體雖脫離了埃及,但心神卻還迷戀於埃及的生活與他們的神祇。因此,在曠野的四十年,就是以色列人學習宗教教育的時間。而摩西在西乃山代神頒布的誡命,律例與典章,便是具體學習的內容。神要祂的選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子民。”(出一九:6)因此,摩西代神在西乃山上頒布了莊嚴而神聖的十誡,作為祂子民永世遵循的道德準則。所以律法(十誡)便成了舊約最主要構成的部分。

  在整卷的出埃及記,利未記與申命記中,反覆詳盡地記載了誡命,律例與典章實施的細節,深入以色列人每日的生活中。要從以色列人沉浸在四百年外邦宗教文化的生活模式裏,重新塑造成神聖潔的國度,與異教文化分別為聖。但這些繁複的律法,頗有其窒礙難行的地方,有時便須猶太人律法專家的拉比們作出適當的解釋。於是便形成了猶太教兩部著名的大法典,即“米示拿”(Mishna主後七十至兩百年間編成,編者為耶戶大)與“他勒目”(Talmud,分耶路撒冷的“他勒目”(包括“米示拿”),及巴比倫的他勒目(包括“革馬拉或註解”)。而為了便於實踐,兩部法典對律法過度闡釋的結果,許多釋文都違反了律法本來的原意,而流為具文。另一方面,律法又與傳統相衍成習,流為陋規。在耶穌的時代,這部律法便已為當時的法利賽人與文士們解釋得支離破碎,甚至與原來的律法大相逕庭了。

  法利賽人居然用他們解釋的律法標準來批評創造律法之主的門徒“作安息日不可作的事”(太一二:2,9-13)。完全扭曲了誡命與律法的本意(“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更忽視了設立律法的主(太一二:8)。而最嚴重的是,法利賽人與文士們自命為律法的權威,竟將古人的傳統,凌駕於律法之上。主耶穌痛責他們說:

“你們是離棄上帝的誡命,拘守人的遺傳。你們誠然是廢棄上帝的誡命,要守自己的遺傳。摩西說:‘當孝敬父母…咒罵父母的,必治死他’。你們倒說,人若對父母說,我所當奉給你的,已經作了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獻的意思),以後你們就不容他再奉養父母。這就是你們承接遺傳,廢了上帝的道。你們還作許多這樣的事。”(可七:8-13)

  聖經記載中長達一千四百年的舊約歷史,都可稱為律法的時期。在這樣漫長的歷史長河裏,律法一直是以色列人生活的重心。以色列人由建國到亡國,神的選民究竟有沒有,或能不能恪守摩西的律法呢?由新舊約的歷史中也許可以找到一些端倪;我們查遍新舊約聖經,很難找出一位嚴守律法的完人。若有,便是道成肉身的基督。在舊約的人物中,我們可以找出一個義人的代表,便是約伯(伯一:8)。因他的信心與行為直接受上帝的肯定。約伯的時代背景,聖經學者言人人殊,也許他是摩西頒布十誡前後的一位人物。上帝既稱許他“完全正直,敬畏上帝,遠離惡事”,如按十誡高標準衡量,亦應為一代完人。約伯記中關於“義人受苦”的問題,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之內,略而不談。但在約伯與其三友辯論受苦的時候,約伯仍然對神心生怨懟。其義人的形象,便因而破損了。因之,一個帶有原罪的人,根本不可能全守十誡的律法。而上帝在頒布誡命之同時,也已預備了補救的措施:為人預備了各種贖罪,贖愆祭,並安排了神子羔羊的救贖(來七:26-28)。其實這一救贖應溯自亞當在伊甸違背神旨之時,救贖的預表在那時即已隱然形成了(創三:21)。摩西在西乃頒布的高道德標準的十誡,雖極為窒礙難行,但數千年以來,以色列國雖經歷了多次摧毀,而流亡異域的民族卻還能維繫不絕,都是拜誡命律法所賜。當初以色列的宗教教育曾深深地烙印在希伯來的民族靈魂中。上帝諄諄告誡:

“你們要將我這話存在心內,留在意中,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也要教訓你們的兒女,無論坐在家裏,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又要寫在房屋的門框上,並城門上。”(申一一:18-20)

儘管如此,歷代的猶大與以色列仍會違背神的律法而招致覆亡。但一旦悔改回歸神的誡命,民族便能再度復興。當尼希米率領遺民回到耶路撒冷,重建耶路撒冷的城牆時,文士以斯拉重新宣讀塵封已久的律法書,民眾便感動哭泣,為國家帶來了一次大復興(尼八,九章)。但最後南北兩國終因背棄神的律法而徹底滅亡。

  到了新約時代,誡命與律法在一批“律法專家”的操弄之下,幾已僵死,成為文士與法利賽人們包辦玩弄於股掌之間的工具。他們隨意詮釋,避重就輕,為所欲為。當道成肉身的耶穌基督出現在耶路撒冷時,誡命與律法便成了主與這批“律法專家”之間嚴重衝突的引爆點(馬太福音第十二章及其他)。主曾多次與他們辯論,希望將他們錯謬的觀念導入正軌。按說基督的到來,為人類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新約恩典時代,不須再執着舊約的律法了。但基督在開始傳道之初,即嚴正宣示了,他來是要成全律法和先知的立場──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五:17-18)

為使人了解律法的精義,基督對遵守律法有全新的詮釋。而遵守的重點,已由外表的行為,提昇到內心意念的層次(太五:21-30)。難度之高,幾已超出人的能力範圍了。保羅便指出:

〔這律法〕不是寫在石版上,乃是寫在心版上…不是憑着字句,乃是憑着精意。因為那些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林後三:3-6)

主曾特別指出當時的一位律法踐履者,即那位為主激賞的少年人的官,是一位十分難能可貴的律法實踐家,但仍然無法成為守律法的完全人(太一九:16-22)。因此,守律法已成為人不可企及的道德標準,人只有望之興嘆的分了。

  上帝在舊約的時代,因為人無法全守律法,為補救些一缺失,便定下了各種贖罪,贖愆祭,在祭壇上獻上牛羊鴿子,以牠們的血代人贖罪,但這僅為象徵。因為牛羊的血並不能真正贖人的罪,而是都將罪債記在基督的身上,讓他一次而永遠地將自己獻上為贖罪的祭物(來一○:12)。而徹底成全了古往今來一切律法對罪人的控訴與要求。至此,我們才清楚了解人雖無能力遵守律法,但基督代我們守了,並且付上了罪的代價,使我們可以得到自由。於是救恩便形成,十字架的恩典為我們支付了律法要求的罪之代價。所以我們在主的恩典中便能達到律法那不可企及的道德標準。

  人,獨立於蒼茫的宇宙中,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念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在痛苦無助中,基督以其無比的救恩,為人完成了律法的要求,在漫天恩雨中,律法與福音像是兩隻並翼雙飛的燕子,同時予人以拯救。因為沒有律法便沒有福音,福音是因律法的要求而生。在律法下無助的人便能因信福音而得救。而福音正是基督在創世之前,即為人預備的無比的恩典。

(本文同載於本刊,文宣愛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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