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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寶訓-永遠的訓導

編輯室

 

  “登山寶訓”是主基督橫貫歷史,對門徒在生命的內容與生活的表現上,應具備的基本素質的規範化教導,它是得救之人得生命之後藉聖靈帶領應有的生命表達。在“寶訓”之中,主耶穌以神至高無上的口吻,把一個基督徒應有的生命美德教訓給我們,祂的“寶訓”成為照耀我們基督徒以心帶行的金燈臺,是基督徒必須日日追求生命長進的必然原因。

  毫無疑問,“登山寶訓”是主對其門徒的教誨,“寶訓”被記載在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兩本書中。從兩本書的記載方式來看,它們遵循着一個共同的表達形式,即從主耶穌的降生,受洗,受試探,傳福音,召門徒並對門徒施教。或許我們可以不把“寶訓”的內容看作是一個人之所以能成為一個門徒的必然條件,但卻是每一位被稱為門徒的人應有的,自然的生命表達。所謂“學像基督”就是在每一個基督徒的新生命之中自然形成。在主恩的澆灌之下,門徒竭力追求生命的更新是新生命的必然表現,也是主對門徒的當然要求。所以,選定門徒之後,主在門徒的用心與行事上立定這樣一個方向,旨在指引他們活出像主自己一樣的生命。從該段記錄內容的邏輯關係來看也可以看出是直接對門徒的教訓,這裏說:“既已坐下,門徒到他跟前來,他就開口教訓他們…”雖然聽眾中還有其他的人,但門徒卻是主說話的主要對象。另外,如果以主在教訓中的指代與稱謂來看就更清楚了。主說:“人若因我辱罵你們…逼迫你們…你們是世上的鹽…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都說明“寶訓”是指着門徒說的。

  “寶訓”是基於主耶穌兩句宣言:“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而展開的。祂要求門徒必須具備“勝過法利賽人的義”,顯然這是指着基督徒內在生命而言的,強調基督徒內裏的更新,以便把主耶穌賜予的新生命自然地彰顯出來。說到這裏,有些人會這樣想:既然主耶穌不是為了廢除律法而來,就讓我們按律法的原則行事好了,可是為甚麼主又花了這麼大的篇幅重申這些原則呢?這裏我們有幾點必須加以分述。

  一.主耶穌不但成全律法和先知所預言的信息,而且還把律法的實意表明出來,律法的真意本不是屬世的法律,人對人的規條,只重人對社會的責任及義務,而是神以律法為紐帶以建立起神與人的牢固關係,在這紐帶的另一頭,神把自己牢牢地栓在自己應履行的諾言之上。神是靈,人要與神建主起這種牢不可破的雙方關係,單靠行為是不足夠的,人的行為應是建立在“心靈與誠實”之上的行為。以色列人的信仰實踐中,“心靈與誠實”被形式上的敬虔所掩蓋了,律法的條款成了為人定罪的工具,人因此而被歸劃到罪中。主以自己的生命揭示了人必須以“心靈與誠實”敬拜上帝的真理,而對行為上的善,把它看成是生命內在的必然外展,而不是基督徒刻苦己心,竭力追求所能達到的,一位信上帝的人,他信心的外展必然愛神的保守。

  二.主耶穌的“寶訓”有着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這就是主恩典的應許。“寶訓”之始,主耶穌以“八福”總概了他的教訓,這“八福”之中,每一個福分實際上就是一個應許,是神對每一個在主內潛心追求的最高許諾。這應許把在律法之下刻苦於行為終不得完善的人解放出來,從而從生命的改變中來實現自己“有福”的人生,把神恩典的應許變成今天的已有的現實和未來更美,更豐富的現實。

  對照舊約律法的形成過程,我們有一個有趣的發現,摩西為以色列人設立律法的時候是在山上(西乃山),主耶穌教訓門徒其生活行為準則的時候也在山上。前者把神的民圈在律法之下,後者把神的民從律法的捆鎖之中解放出來。以恩典為前提,以生命為應許,以心靈追求為原則。律法作為神為祂的子民定立的道德行為的律不論在新約時期還是在舊約時期都是一樣的,律法所定罪的,福音同樣定罪(提前一:8-11);因着律法,我們知道不能靠律法得救(雅二:10);因着福音,我們知道我們靠恩典而得救(弗二:8-9)。於是我們信靠福音,不靠律法(羅三:28)。這並不意味着律法被廢除,而是因主耶穌的“成全”使律法在恩典的光照之下,賦予其生命意義。律法雖然仍然發揮着使人知罪的功效(羅三:21),但在主的恩典之下,凡聽見祂的話就去行的,必然得到從天上來的能力與智慧,在行往天路的道路上潛心追求,以心靈追求神的國,以行為成就神的義,這樣的矢志追隨者也必然在主的應許之上為自己的生命打下堅實的根基(太七: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