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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全家

黃彼得

 

  我們讀羅馬書第十一章二十五至二十六節的時候,常常為在此所指的“以色列人全家”感到疑惑,這以色列人全家究竟指誰﹖

  羅馬書第十一章二十五節中的有幾分硬心的以色列人,當指血統或宗教上的猶太人。因為羅馬書第九章第二十七,三十一節;第十章第一,十九,二十至二十一節;十一章第一,二,七節所指的都是血統或宗教上的猶太人。那麼第十一章二十六節的以色列人,從字面上看,似乎也是指血統或宗教禮儀上的以色列人,因為第二十七至二十九節引用以賽亞書第五十九章二十節的話:“必有一位救主,從錫安出來,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惡。”又引述以賽亞書第二十七章九節的話:“我除去他們罪的時候,這就是我與他們所立的約。”都是針對猶太人而說的。

  可是,如果我們細心比較羅馬書所引述的經文與以賽亞書的經文,將發現一些不一樣。原因是羅馬書是引自七十士譯本,而不是希伯來文的原版本。七十士譯本的譯者在翻譯時,也許為了文字的緣故或其他的原因,將譯者所瞭解的一些意思加上去,因此與原文不一樣。(註:譯者將自己所瞭解的意思,或為文字的通順,而加上一些原文所沒有的意思或字句,在各種的聖經譯本中都會見到。所以各譯本的譯者常自稱為最符合原文,不過是按其所具有的見識而說,而不一定真正最符合原文)。

  在以賽亞書第五十九章二十節是“必有一位救贖主,來到錫安雅各族中轉離過犯的人那裏。”(即是那些已經悔改,離棄偶像,歸向真神的人)。而神與雅各所立的約乃是:“我加給你的靈,傳給你的話,必不離你的口,也不離你後裔與你後裔之後裔的口,從今直到永遠。這是耶和華說的。”(賽五九:21)這兩節經文指出:神與雅各及其後裔立永遠的約是有條件的,他們先要轉離過犯,然後救贖主才來到錫安與他們立永約。將“靈”和“話”加給他們,必不離他們的口及其後裔的口直到永遠。

  以賽亞書第二十七章九節的經文:“雅各的罪孽得赦免,他的罪過得除掉的果效,全在乎此,就是他叫祭壇的石頭,變為打碎的灰石,以致木偶和日像,不再立起。”這節經文非常清楚地指出:雅各的罪孽(即以色列人的罪孽)要得赦免和除掉,其條件就是將拜偶像的祭壇和偶像一併除掉打碎。要不然的話,不但他們的罪不得赦免,神公義的審判要臨到他們:堅固城變為凄涼,居所像曠野一樣;創造他們的神,必不憐憫他們,也不施恩與他們(賽二七:10-11)。

  這個悔改離棄罪惡,歸向真神,才能蒙恩稱義的原則,不但用在血統與宗教禮儀上的以色列人,也應用於外邦人(各民族)身上。因為神只有一位,祂所立的標準只有一個,祂並不偏待人。

  當保羅在希臘的雅典向各民族傳福音,呼召聽眾作決志的時候說:“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不鑒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即各民族)都要悔改”。(徒一七:30)。所以凡肯聽從神的話,離棄罪惡,偶像,悔改歸向真神,接受神所立的救贖主耶穌基督寶血救恩的人,主耶穌就賜給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參約一:12,13)。成為神的子民,作真以色列人了。

  那麼羅馬書第十一章二十六節“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是甚麼意思呢?解經家有不同的見解。希臘文“pas israel”是“全部以色列人”,不一定有全“家”的意思,乃指所有的以色列人。多數解經家認為是當主再來時,一切有信心的以色列人,而不包括那不信的以色列人。時代派的解經家則認為:當基督再來時,所有血統的以色列人,因神的憐憫和大能,當他們看見彌賽亞(基督)從天降臨時,必要全家都悔改信靠祂。

  但從舊約的歷史來看,除了摩西帶領以色列全家出埃及的事以外,直到保羅寫羅馬書信時的一千多年中,以色列人肯專心歸向獨一真神而不拜偶像的人,只是“餘數”(參民一四:20-24,二六:64-65;賽一○:22;何一:10;羅九:27,一一:5)。可見“以色列全家”,或“全以色列人”得救必有其他的意義。

  希波主教奧古斯丁 Augustine of Hippo (354-430 A.D.) 認為以色列全家是指教會,是神從猶太人與外邦人中所揀選的子民。改教家加爾文John Calvin (1509-1564 A.D.)在其羅馬書註釋中接受奧古斯丁的解釋,認為以色列全家是指教會。但近代美國長老會的神學家 Charles Hodge (1797-1878 A.D.) 則認為是指全猶太人,而不是教會。可是改革宗的神學家 Louis Berkhot (1874-1953 A.D.) 卻認為是在列代中所揀選出來的以色列人。但從羅馬書不分種族的主要思想來看,全以色列當指:所有在基督裏蒙恩得救,有神生命的基督徒,他們是神的子民,是真以色列人。

  “全家得救”是指哪一方面的得救呢﹖是生命一次的得救還是日常生活的時時刻刻的得勝(得救)﹖或是工作事奉上的勝任(得救)﹖是社交生活,環境優裕蒙神悅納的得救﹖或是有其他的含意在內﹖如果要準確地認識這裏所用“得救”的含意,就必須先考查“得救”這個詞在新約中的含意和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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