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頁刊

救恩的真意-因信稱義的真理

鮑會園

 

  基督教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專注重人與神之間生命的關係,也就是聖經常說的“拯救,救恩,得救,救贖”一類的名詞。人生最重要的事就是信耶穌得永生。基督教不是不看重人的行為,但好行為是信了耶穌的人應當有的自然表現,而不是靠着得永生的方法。在基督的真理教義中,救恩(或者說救贖)佔着那麼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教會的早期歷史中,有一千多年的時間,對救恩或救贖的義沒有一個清楚的解釋。那時,人對於救恩是如何成就的,救贖的意義是甚麼,始終沒有一個觀念。此現象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初期教會面對的困惑和批評,多半是基督如何是神又是人,或父子聖靈如何是三位又是一體這一類的問題。所以初期的神學家所注重的也都是這一類的真理。直到主後第十一世紀,英國聖公會的大主教,安瑟倫(Anselm, 1033-1109),才對救贖的教義有清楚的解釋。

  安瑟倫的代贖論

  按安瑟倫的分析:人都有正義感,任何人都不可以輕易觸犯別人的正義感。譬如在街上遇見一個陌生人,你無緣無故在他面上打他一巴,他不會輕易接受的。你必須有一個合理的理由,用合宜的態度向他道歉,否則他不會饒恕你。或者如在一個家裏,父母吩咐小孩子輪流作家務。今天哥哥洗了碗,明天若對哥哥說:“你去洗碗!”他會說:“昨天我洗了,今天不是我洗。”這種正義感是人自然而有的。神和我們一樣,也有正義感。或者應該掉轉來說神是正義的,祂有正義感,我們也有正義感。因為我們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而且神的正義感是絕對的,人的正義感有時會不大公平。父母對兩個孩子,可能愛一個多些,愛另一個少些;因此就容忍一個孩子犯錯多些,對另一個孩子管教嚴些。但神的正義感是絕對公平的,或者說是絕對公義的。我們得罪了人,觸犯了他的正義感,就必須用適當的方法向他道歉;照樣人若得罪了神,觸犯了祂的正義,也必須用適當的方法向祂道歉。但是人觸犯神,不是在無意之中作了神不喜歡的事,或者在自己不能控制自己的情況下,作了不應作的事。人作觸犯神的事,是出於人意志的選擇,故意違背神的命令,觸犯了神正義的要求。聖經上清楚的說,人最基本的罪,是明明知道神,卻不把神當作神。“神的事情,…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也不感謝祂。”而寧願去信自己選出來的假神。(羅一:19-23)

  稱義的真理

  人如此故意選擇拒絕神,他們根本的完全的觸犯了神正義的要求,就不再有別的方法去滿足神的正義而得到饒恕。他們應得的刑罰就是死亡(羅六:23)。否則神的正義就受了絕對的虧損,祂不再是公義的神了。因此神的忿怒顯在這些不順服的人身上(羅一:18)。

  現在可以說神處在兩難之間。人犯了罪,觸犯了神正義的要求,應受死的刑罰。但是神因着愛的緣故創造了人,為的是讓人能享受神的愛和與神的交通,祂不願世人受死的刑罰。可以說在世人沒有出路的時候,基督主動的出來向神應許,與神立約,要降世為人,來替人擔當人應當受的死的刑罰;祂願意去在十字架受死,因為祂是完全正義的,祂受死的功勞,就可以贖去世人的罪。(彼前三:18)如此基督的死就滿足了神的正義的要求,就可以使人不至於受死的刑罰,以致與神永遠隔離。現在基督在十字架受死的功勞被神接納了,因為基督沒有罪,卻為我們擔當了刑罰,神的正義的要求得到了滿足,祂可以不刑罰人了。不過,在人能夠如此不受刑罰以前,還有一件事必須發生:人必須要成為接受基督的功勞的人,願意讓基督受死的功勞成為代替自己受死的功勞。這件事成就的方法就是相信基督。保羅很清楚的解釋了此救贖的道理。

  保羅的教訓

  在羅馬書第三章二十三至二十四節,保羅說:“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然後在第二十五節解釋此救贖作成的方法:“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就這短短的幾句話,已把救贖的意義條理分明的講出來了。

  首先是神設立了耶穌作挽回祭。“挽回祭”一詞的意義很重要。此字在新約中只用過兩次:希伯來書第九章五節和此處。在希伯來書此字的用法是指施恩座。這裏的用法則很清楚的是“挽回”的意思(有些作者和翻譯的人主張將此詞改作“贖罪祭”,但並不適合。這節經文詳細的解釋請參看Leon Morris所著Commentary on Romans及鮑會園著羅馬書註釋)。人類犯罪時,神向人發怒了;耶穌受死的功勞就是要把神從忿怒中挽回過來。神在向人發怒的時候,神和人沒有話講了,完全沒有交通了。到基督作成了我們的挽回祭,且蒙神悅納了,神才被挽回過來,可以恢復和人對話。有些作者不願意接納“挽回祭”這名詞,是因為他們不願意接受“我們的神是一位被頂撞而向人發怒的神”這事實。但神的確向人發怒了(羅一:18),所以祂需要被挽回過來。但被挽回過來以後,並不是說一切問題都解決了;下面保羅說,還要藉着人的信。這是一個重要的關鍵,我們可以用一個假設的例子來解釋。

  譬如有一對夫婦的感情出了問題,不能再相處下去了,兩個人決定離婚。原因是丈夫有了一位親密的女朋友。情形已極嚴重,丈夫有話要講,妻子說不必講了,有話到律師樓去講好了。在這種情形下,假若有一位他們夫婦都尊重的人,例如他們教會的牧師等,來勸他們,向他們解釋離婚會對他們的家庭,兒女,名譽等造成極大的傷害。經過這樣的勸告,作妻子的回心轉意了,她已被挽回過來了。但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不過可以恢復談話了,兩方面可以談判解決的條件了。妻子於是定出兩個條件:首先丈夫需要向她認錯,然後丈夫需要離開他的女朋友。妻子定的條件很合理,因為這兩件事就是丈夫得罪她的原因,她的要求並不是不合理。

  丈夫知道了妻子的轉變當然很高興,他覺得他們的困難有盼望可以解決了。但聽到妻子要他離開女朋友的時候,他心裏很不願意。於是他向替他們調停的人說,我情願向我的妻子作任何其他的補償,而不必再提離開女朋友的事。我可以送她一個大鑽石戒指,我可以送她一輛汽車,來向她賠罪。他妻子可以接受這樣的條件嗎?當然不可以。實際上她若接受這樣的條件,她的人格都受了虧損。而且作丈夫的若越想多送禮物來滿足妻子的要求,就越對妻子造成污辱。因為他送禮物的性質和他得罪妻子的事的性質不相稱。

  照樣,人得罪神的基本的原因是人本身的意志和性格,故意的頂撞了神,觸犯了祂的正義,因此神向人發怒了。意志上和生命裏的罪,要用意志和生命的行動來補償。現在基督以祂的生命來擔當了人的罪,神被挽回過來了;人也必須以意志上的認罪和悔改的行動來接受基督受死的功勞,才能得神的接納;得罪神的罪不是用“禮物”或者好行為可以補償得來,就如同上文中作丈夫的不能用禮物使妻子接受他的罪一樣。實際上人若越想靠着好行為得神的悅納,他就越發得罪神。因為他這樣行,就是要靠自己的功勞被稱義。

  稱義的過程

  保羅在羅馬書第三章二十五節已講得十分清楚,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這裏講的三件事是救恩成就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耶穌的血”是作成救恩的真正原因,如此神才能被挽回過來。“藉着人的信”是救恩能生效的一個方法;神既已被挽回過來,祂就可以赦免人了。但祂不是隨便可以赦免任何人,正如前面例子中講到的妻子一樣,她被挽回過來可以赦免她的丈夫,但丈夫要得赦免還要作到她定的條件。這裏神定的條件就是“人的信”,這信包括聖經所講的整個信心的真理:知道人自己是得罪神的人,在神的忿怒中,基督為我們作了挽回祭,我們憑自己不能得神悅納,現在願意接受基督的功勞,離開靠自己的心,在基督裏蒙悅納。

  然後第三件事是講救恩的目的:要顯明神的義。耶穌基督作成救恩的一切事功,都是為成就神的愛和顯明神的義。因着神的愛,祂才為人預備救恩,但也是因着祂的義,祂才向罪人發怒,才需要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才需要立定人能享受耶穌的挽回祭的好處的條件:藉着人的信。

  基督教教義的精髓就是“神是愛”,但神的愛是一個正義的愛,人的愛可能是一個純情感的愛,但神的愛永遠不是如此。因此討論神的愛的彰顯時,不能忽略神的公義。在救恩的教義中,和基督教其他任何的教義一樣,神是討論的中心。不包括神的正義被觸犯的立論,是不合乎聖經的。否認神是一位被觸犯的神,否認祂是需要被挽回過來的神,便不是聖經的教訓。因此,“因信稱義”的真理,是唯一救恩論的根基,這是聖經清楚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