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讀經講義



貳 怎樣保守自己常在光中(1:8—2:2)

  使徒在這幾節中的信息,主要目的是應付兩種人的需要:(1)犯罪而為自己辯護的人,勸他們要老老實實的承認自己的罪,不要狡辯,神就必赦免。(2)犯罪以後良心軟弱而過分恐懼,或有勝不過的罪而灰心喪志的人,使徒勸他們要認識中保的功勞,不可灰心。

一.坦誠認罪(1:8-10)

  對於那些犯了罪卻不肯誠實認罪,反要狡辯的人,使徒的勸告包括兩方面:(1)勸告他們不要自欺。抵賴罪不但欺騙自己,也是得罪神,把神當作說謊的;如果這樣,真理就不在我們心裏了(1:8-9)。(2)勸告他們要信賴神的應許。神既是信實公義的,必會赦免我們的罪(1:9)。這樣何必為自己遮掩罪惡呢?何不向神認罪求赦呢?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1:8)

  “我們若說自己無罪”這句話既是對信徒說的,信徒當然知道自己是罪人,所以這句話是指那些犯罪以後不忠實地承認自己罪的信徒。他們想用方法辯解否認,這就不是保守自己常在光明中了。使徒在這裏指出,保守自己常在光中的首要條件是“定罪為罪”,向神坦白不狡辯。可惜不少人在自己犯罪之後,反去挑剔別人的不是來掩飾自己的罪行。這樣的人根本還在黑暗裏。

  為甚麼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呢?因為真理是不姑息罪的。人若自欺而不認罪為罪,就是拒絕真理,使真理在他心中沒有地位,不能發生功效。所以說:“真理就不在我們心裏了”。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1:9)

  本節說明我們得蒙赦罪,不但因神的慈愛,也因神之公義與信實。“神是信實的”指神之本性是信實的,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2:13;彼前4:19)。所以神的應許也是信實的(林後1:20;來10:23,11:11),祂必為祂所應許的話負責。

  “是公義的”這句話也同樣指出神的本性和行事都是公義的(詩51:4)。基督既因神的公義而在十字架上擔當了我們的罪刑,償清了罪債,這樣公義的神就不能再向我們索取了。

  所以,神的公義比祂的恩典更有力地保證我們必得赦免和救贖。我們無須在信主以後,再逐漸行善來維持得救,因我們的贖價早已一次付清(來10:12、14)。

  “赦免我們的罪”(多數式)和得潔淨略有不同。赦罪只是刑罰的免除,“洗淨…不義”卻是犯罪者本身的行為或心性得潔淨。

“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祂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裏了。”(1:10)

  不承認自己犯過罪的人,不但不得赦免,而且還輕慢神,以神為說謊的。因神的話是說:“世人都犯了罪”(羅3:23),神的應許卻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必要赦免…”。要是我們根本沒有犯過罪,或信主以後就再沒有犯過罪,那麼神賜人赦罪的應許,豈不是虛偽而說謊的嗎?所以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就是以神為說謊的。

二.認識中保的功勞(2:1-2)

“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裏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2:1-2)

  上文既勸告信徒要認罪,好保持自己常在光明中行,在這裏就開始對那些因自己的罪而過於灰心的人說話。但使徒似乎恐怕有人會利用或誤解赦罪之恩,而放膽犯罪(羅6:1-2,11:22上;猶:4)。按羅六章1節看來,使徒時代的教會確有這種人。因此老約翰特先聲明他寫這些話的目的,是要叫人不犯罪。但萬一犯了罪,也不要灰心,因我們的中保耶穌基督,曾為我們作了挽回祭。這祭的功效是永遠的(來9:12)。不論是未信主之前,站在罪人的地位上所犯的罪,或是信主之後所犯的罪,祂都能潔淨。

  主耶穌曾回答彼得的問題,若有弟兄得罪他該饒恕到幾次?“七次可以麼?”主的回答是七十個七次,那意思就是不斷的饒恕。這樣如果我們得罪主是否只可到七次,或七十個七次?當然不是,每一次我們誠心認罪主都赦免。但注意太十八章15至17節的話,這種無數次的饒恕完全不適合用在不認罪的人身上;對於不誠實認罪的人,連一次也得不到饒恕。

  本節的“中保”原文 paraklētos 共用過五次。在 KJV 只有這裏譯作 advocate(辯護者)。其他四處(約14:16、26,15:26,16:7)都譯作 comforter(安慰師),中文和合本這四次都譯作“保惠師”,只有本節譯作“中保”。按 A&G 新約希英彙編,這字的原意是指“被請時就來幫助的一位”,W. E. Vine 新約字解則解作“被請到身邊的”,是指在法庭上依據法律代人辯護的人。(但“中保”原文有另一個字 mesitēs 在新約也用過五次,即加3:19-20;提前2:5;來8:6,9:15,12:24。英譯都作 mediator 即中保。)和合本在這裏將 paraklētos 譯作“中保”是根據上下文的意思。中文何賡詩譯本作“代求者”。世上為罪人辯護的律師,本身並不完全,他們的辯護,縱使能替他的當事人洗脫罪名,卻不一定能洗除他良心中的不安。唯有基督,是為人贖罪的義者,祂在神前為我們所作的辯護與代求,是真正能叫我們的良心得安慰的。

  注意 paraklētos 在約翰福音中(約14:16、26,15:26,16:7)都是指聖靈受差到地上,與教會同在,而作我們的安慰師說的。只有這裏譯作“中保”是指基督在天上為我們代求說的。可見聖靈與基督在工作上的合一。

  按約十四章16節原文應作“我要求父就賜給你們‘另外’一位保惠師”。“另外”是連在保惠師之前,意味着主也是保惠師,而聖靈則為另外一位保惠師,繼續前一位之工作而已。KJVNASBWilliamsBECKRSV 等英文譯本的 another(另外),都是緊連在保惠師之前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