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前書讀經講義



叁 如何對待主人(2:18-25)

  本段論僕人應該如何對待主人,雖然有當時的歷史背景,但其中的真理原則,可用於任何時代(參林前7:20-24,12:13;加3:28;弗6:5-8;西3:11)。

一.存敬畏神的心對待主人(2:18-20)

“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2:18)

  “僕人”原文 oiketai 是家奴。當時的社會允許奴隸制度存在,所以有些家僕實際上也是買來的。彼得在這裏不是要討論當時的奴隸制度,乃是照當時社會上實際存在的制度,來教訓作僕人的應怎樣對待他們的主人。當時教會中有些主人和僕人都信了主,他們在教會中是弟兄,彼此沒有分別。這樣有些作僕人的信徒,就忘記了他們在家庭中的本分,沒有給他的主人應有的尊敬,像提前六章2節的情形一樣。保羅書信中亦常論及主僕之相待,兩方面的本分並重。基督徒主僕不可因信了主的緣故而彼此虧待,反之,信主的主人應當更有愛心對待僕人,信主的僕人亦應當更忠心為主人(弗6:5-9)。

  現今教會中信主的僕人對待主人,亦有因自己的主人是弟兄,而輕忽了作僕人的本分,只知要求主人對自己應有更大愛心,忘記自己對主人應有更大忠心。所以這裏要求信徒“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意即存敬畏神的心來順服肉身的主人。這“敬畏”不是敬畏主人,是敬畏神;雖然本節聖經不甚明顯,但其上下文均曾提及信徒應存敬畏神的心而生活(彼前1:17,2:17,3:3-4,3:15)。下節:“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神,就忍受…”,亦助證本節的“敬畏”指敬畏神。這種敬畏神的存心,能使作僕人的信徒,不論遇到怎樣的主人,都可以照自己應盡的本分盡忠。

  “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這半節不是表示聖經容許乖僻的主人可以惡待僕人,乃是站在僕人的地位上,指出一個作僕人的,怎樣才算是盡了他的本分。就是不管主人怎樣對待自己,都要照樣忠心服事,而不是等待對方盡了他的本分之後,自己才盡本分。反之,主人對僕人亦是一理,應只管自己盡了主人待僕人應盡之本分,而不管僕人是否盡忠。我們不能等着看別人是否好待自己,然後才估計應否用愛心對待別人。這也是信徒在教會一切聖工上應持守的原則。

  “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這“乖僻”是指主人自己的性格或品行,不是指主人所吩咐仆人去作的事。換言之,不論主人自己的為人如何都應當順服他;卻不是說不論主人所吩咐的事是否屬於乖僻無理的惡行都要順服。上句“存敬畏的心”而順服主人,已經暗示這“順服”仍然是在敬畏神的範圍內的。

“倘若人為叫良心對得住神,就忍受冤屈的苦楚,這是可喜愛的。”(2:19)

  本節解明上節的順服是為求良心對神無愧而順服,這說明了所順服的事必然不是罪惡的事。凡因此而忍受冤屈的都是可喜愛的。“冤屈”乃是一種出於人的誤會而有的苦楚,使忍受者感到十分難受;但在靈性方面,卻是很深的功課。信徒忍受冤屈的力量如何,可以表明他的靈性程度如何。正如主耶穌忍受人冤屈的情形,足以表明祂的愛心、忍耐、寬容…是何等的大。彼得在此要求那些作僕人的信徒,在受冤屈的事上體會主為我們所受的痛苦。

  本節亦顯示信徒若求凡事對得住神,是難免忍受人的冤屈的。我們不能希望世人凡事都給我們合理的待遇,因為基督在世上時也受了不合理的待遇。並且世上常有不合理的事情發生,而我們卻需要對神常常保持無虧的良心,這樣我們就得準備隨時為主忍受人的冤屈了。

“你們若因犯罪受責打,能忍耐,有甚麼可誇的呢?但你們若因行善受苦,能忍耐,這在神看是可喜愛的。”(2:20)

  本節實際上是在補充上節的意思,指出信徒受苦的價值在於不是為自己的罪受苦不是受罪的報應而是原本不該受苦,卻因“行善”的緣故受了。

  “行善”的意義,按上文所給我們看見的就是:對國家作一個奉公守法的公民,對家庭作一個忠心盡本分的人,對神作一個敬畏遵行神旨意的人。所謂行善乃是行神所預備要我們行的善(弗2:10;提後3:17)。因如此行善而受苦,乃是神所喜愛的。

  “能忍耐”本節共提二次,代表兩種不同的忍耐;一種是為自己所犯的罪“受責打”受神的管教而能忍耐,這種忍耐,並無可誇;另一種忍耐是行善受苦而能忍耐,這是有價值的。注意,不是單單為行善受苦,就“在神看是可喜愛的”,乃是受苦且“能忍耐”,才是“在神看是可喜愛的”。許多信徒雖因行善受苦,卻不能忍耐,反在受苦之中發怨言,妄論神的作為,懷疑神的好意,結果是枉然受苦,完全未因受苦而榮耀神。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