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讀經講義



伍 律法的功用(1:8-10)

“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1:8-10)

  我們對於舊約的律法實在需要真正的認識,使徒保羅說:“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他的話實在是真正受過聖靈的教導,明白律法真意之後說的。他自己曾在著名的拉比迦瑪列的門下受教,可是那時他並未真正明白律法的意義和功用,直到後來他蒙主呼召,得了聖靈的啟示,並認識了基督救恩的真意之後,他的教導才不再是單憑人的智慧而有的“知道”,而是聖靈所教導的“真知道”(弗1:17)。

  “律法原是好的”,與羅七章12節所說“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意思相同。並非律法本身有甚麼問題,而是人並不能遵守律法,同時神亦未以律法為救人之道,它只是叫人知罪,並使一切犯罪的人被定罪;但它並不能救人脫離罪,或是使罪人成為聖潔。

  在此所稱之“律法”應係廣泛地指整個舊約而言。雖然在摩西五經中,所謂律法可分為:誠命、律例、典章,亦即關乎道德和宗教的禮儀、律法以及社會的律法等方面;但在新約中提及誡命及律法時,卻多半統指整個舊約,而無嚴格的分別。“只要人用得合宜”,換言之,律法有其合宜的用處,若將守律法作為得救的途徑,就是錯誤的應用。保羅並非反對律法,他說“律法原是好的”,可見他所反對的乃是那些錯誤運用律法的人,以及這等人錯誤的教訓。而甚麼是誤用律法?就是不以律法為“訓蒙的師傅”,為要引人到基督跟前,卻以遵守律法為使人得救的法則。在今日的教會中,仍然常有這種觀念,以為人雖憑恩典得救,但此後還是應守律法,因為得救僅憑信心,而得救以後就要有好行為了。其實這種講論,仍是放不下憑好行為得救的觀念,同時也仍以為得救是靠着律法,而卻不知在律法下守律法,跟在恩典下的基督徒應有好行為,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原則。律法要求人有好行為,是根據刑罰,若不行律法的就要受咒詛(加3:10)。但在恩典下的基督徒有好行為卻是根據愛,是因着主愛的激動,及裏面主愛生命的湧流。所以順着生命的要求生活,結果便能生出各種善行來。換言之,基督徒的行善有好行為,是與守律法得救完全無關的。是以保羅用十分肯定的話說:“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為基礎。

  有不少傳道人和信徒似乎只在講到救恩方面的真理時,才講論因信稱義,但一講到基督的品德這問題卻又立即回到他們的老觀念,也就是:總得不犯罪才行,若是再犯罪違背律法則必定難免滅亡。他們不知不覺地仍然以怕刑罰為應當行善的法則,而不是以愛主為出發點。這並不是恩典下新約信徒的法則,因為他們行善、絕不是因着懼怕,乃是靠着主的恩典,所以按照守律法之原則而行善的人絕不能不誇耀自己,唯有靠主愛之激勵,因認識主的恩典和憐憫而行善的人,才會自知不配而誠誠實實地將榮耀歸給神。“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意思就是說,律法不是為那些已經因信稱義、已經得救的人設立,以作為他們行事之規範,也不是給義人來維持他們在神面前稱義之地位的,因為他們已經不在律法之下,乃是在恩典之下了“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他們的行事,乃是根據聖靈的引導和愛心的原則(加5:13-18),而聖靈引導之下所結出的聖靈果子則是律法所不能禁止的。

  雖然如此,律法卻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人”設立的。雖然我們已有更高的原則作為品德上的規範,而不再憑此稱義,但倘若我們不依從聖靈的原則,反而違背其指引,不遵從真理的原則行事,那麼我們就當知道,律法是為所有不法和不服的人所設立的。甚麼時候我們行了不法之事,自然就被律法定罪,因為律法的用處正是“定罪”,然後使人尋求赦罪,而“不法”亦可指不知道神律法的人,所以律法之設立乃是為使他們知道神的要求知道自己有罪。

  “不服”是雖然知道,但卻不肯服從神的律法。“不虔誠”則是指對神不敬,聖經中就常以“不虔”之人為不信者(參彼後2:5-8)。

  “犯罪”就是違反了神的旨意,不守住人應有的本分。

  “不聖潔和戀世俗”這兩件事常被連在一起講,因為人若愛世俗就必不聖潔;如要過聖潔生活則必與世俗有所分別。

  “弒父母和殺人的”即兇殺之罪,但弒父母的罪卻比普通兇殺更嚴重,因他不但殺人,而且所殺的還是自己的父母,可見這等人性情之兇殘無情。這罪應當包括惡待父母,因弒父母實在就是惡待父母的極點。

  “行淫和親男色”行淫的罪在聖經中常有提及,但親男色則不只是行淫而且還是逆性的淫行,所指的是今日之同性戀(羅1:27)。雖然英國議院已經通過同性戀為合法,但這卻是明明違背聖經的。這個例子更說明了,當人對於罪惡無力克勝時,便只有大家一同舉手通過,算它不是罪便算解決了。

  “搶人口”有其當時的背景,大概是指搶了人而把他賣作奴隸,即所謂的拐賣人口。這種罪在今日如此文明的世代中仍然存在,甚至在若干大城市中仍有拐賣女子為娼的事,她們在黑社會的勢力下一點辦法也沒有。

  “說謊話”是今日最普遍的罪,雖然有許多人否認其為罪,甚至還有教會的人也如此認為,但神的律法卻明說是罪,這就是神設立律法的功用。

  “起假誓”亦是謊話的一種,不只對人說謊還對神說謊。猶太人喜歡用起誓了結爭論,因此不敬虔的人往往利用假誓佔取便宜,但主耶穌卻吩咐門徒不可起誓,總要以誠實的話語取信於人(太5:33-37)。

  “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此指凡是違背真道、不走正路的各種彎曲黑暗之事。保羅用了“或是別樣…”這幾個字表示他在這裏只是隨意提到幾個例子,而不是說律法就是為他列舉於此的這些事設立,乃是指一切犯罪背道的事,都是律法所定罪的。律法之總意是要人愛神愛人,通常敵正道的事,雖然也會假裝愛心或謙虛,但其目的卻是叫人離棄真道,因此這些事都是律法所定罪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