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讀經講義



第四段 交付給提摩太的命令(1:18-20)

讀經提示

  1. 這命令是甚麼命令?
  2. “照從前的預言”何時?甚麼預言?
  3. 良心對信心有何影響?保羅用甚麼比喻描述二者之關係?
  4. “無虧”原文是甚麼意思?
  5. 良心會“有虧”有哪兩方面的原因?
  6. “交給撒但”是甚麼意思?誰可以有這種權柄?

第一章

18我兒提摩太啊,我照從前指着你的預言,將這命令交託你,叫你因此可以打那美好的仗,19常存信心和無虧的良心。有人丟棄良心,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20其中有許米乃和亞歷山大,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謗讟了。

壹 關乎提摩太的預言(1:18上)

“我兒提摩太啊,我照從前指着你的預言,”(1:18上)

  在此並未指明是甚麼時候,及所說的是甚麼預言。按本書四章14節,保羅在按立提摩太作傳道工作時,曾在眾長老之前為提摩太按手,並給他恩賜,故他在此特別提醒提摩太,他既是神所揀選,又被眾長老所公認為基督的僕人,就當忠心地作傳道的工夫。按本節下文看來,保羅既命令提摩太為真道打美好的仗,以對付那些傳異教的假師傅,則從前指着他所說的預言,諒必與這方面的使命有關,因提摩太從小明白聖經,對異端自必有辨明真道之恩賜。

貳 交付給提摩太的命令(1:18下)

“將這命令交託你,”(1:18下)

  在此未明言甚麼命令,但按上文第3節保羅曾勸提摩太留在以弗所,“好囑咐那幾個人,不可傳異教”,看來保羅所交給提摩太之命令,大概就是要他為真道打美好的仗,攻擊異端的錯誤。

“叫你因此可以打那美好的仗;”(1:18下)

  保羅的語氣仿彿是將他所交給提摩太的命令當作是上好的福分,和難得的機會,叫他可以為真道打那美好的仗,保羅若沒有把這命令交給提摩太,他便沒有機會為真道打美好的仗了。

  提摩太若要忠心遵從保羅所交托的命令,禁止那幾個人傳異教,其結果便不能不準備“爭戰”。而那幾個人也決不會那麼柔順地聽從提摩太的吩咐;反之,更可能用各種方法反對提摩太的話,甚至制造各種毀謗的借口,又假裝謙卑、虔誠,用手段籠絡信徒,以挑剔提摩太的不是,引誘信徒跟從他們,引起結黨紛爭等類的事。這就是提摩太所要打的仗,他不但應當打,且要打得“美好”。若提摩太不遵從保羅所給他的命令去禁止那幾個人傳異教,他就可以不必打仗,只作一個平安無事的牧者。但這樣,他豈不浪費了神藉保羅所給他可以為主盡忠的機會了。

叁 怎樣準備為真道打仗(1:19)

“常存信心和無虧的良心;”(1:19上)

  就是保羅教導提摩太怎樣為真道打那美好仗的準備。本章第5節曾提及無虧的良心與無偽的信心,此處再次提及信心與良心的關係,良心若“有虧”,信心就無法堅強。信心要堅強則必須保持良好的效用和正確的良心。例如我們說過謊話,偷過物件,或與弟兄姊妹失和,如此我們在禱告時便沒有信心,因為良心“有虧”。基督徒一沾染罪惡,良心的作用就不正常,信心也就不能堅強了。但另一方面有時良心不能顯其正常效用,卻不一定是因罪惡的緣故,原文“無虧的良心”應譯作“良好的良心”,英文聖經作 good conscience,不是消極方面說它“無虧”,乃是積極方面說出它是“良好”的意思。

  良心不能發生正常之作用,有時不是因為罪惡的緣故,乃是因為缺乏真理知識而受魔鬼控告,因而生出懼怕與疑惑,影響良心效用。約壹三章20至21節說:“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這些話就是針對這等情形而言。有些人的良心剛硬不受感動,另有些人卻相反,良心太軟弱,使得有些本來不是罪的小事,也因着自以為有罪,因而終日畏懼不安,這樣的良心仍不是具備良好效用的良心,它和因犯罪緣故而軟弱的良心,同樣不能讓人有堅強的信心。所以良心效用之正常良好,不但要常求主寶血的潔淨,也要有健全的真理知識。唯有良心的效用正常,信心又堅強,才可以為真道打美好的勝仗。

  保羅在弗六章17節中曾詳細論及基督徒的軍裝。其中之一是“拿着信德當作籐牌,可以滅盡那惡者一切的火箭”。注意,雖然魔鬼的火箭可能有許多:疑惑、嫉妒、控告、恐懼…,但這一切“火箭”的作用都是一樣的,就是要搖動我們的信心。所以聖經告訴我們只要拿着信德就可以抵擋一切的火箭了,但要“拿着信德”這個籐牌之前,必須要有無虧的良心,所以保羅勸告提摩太要常存信心和無虧的良心。

“有人丟棄良心,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1:19下)

  “真道”原文是“信心”,與上句“常存信心”pistin 同字(中文聖經常將“信心”譯作“真道”。丟棄良心就在信心上像船破壞了一般,這意思就是,倘若信徒不常存有良好效用的良心,沒有順從聖靈的感動,常常潔淨自己,在真理中行事,那麼他的信心就像在一隻破壞了的船上一樣,很快就會下沉的。保羅自己在傳道工作中就曾有過三次遇到船破壞的經歷(林後11:25)。相信他必能深深體會到在海上遇船破壞之可怕情形,因而用這比喻描述人若丟棄良心,其信心的境況何等危險。

肆 鑑戒(1:20)

“其中有許米乃和亞歷山大;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謗讟了”(1:20)

  在此保羅提出兩個人為鑑戒,他們因丟棄良心,明知真道而拒絕,所以信心的種子無法在他們心中生長。就如在破壞了的船上一樣,只有等候沉淪。

  “許米乃”諒亦即提後二章17節之許米乃。他與腓理徒二人,妄稱復活的事已過,就敗壞了許多人的信心。由此可見他們曾聽聞復活的道,但雖然聽聞卻不肯信,反說復活的事已過,混亂保羅所傳的真道。

  “亞歷山大”,大概也就是提後四章14節所說的“銅匠亞歷山大”,他曾多多苦害保羅。按保羅從前在以弗所工作時,就曾有過銀匠底米丟與保羅為敵的事。大概當時的銀匠,銅匠,多半以製造偶像或偶像用品為主要買賣,保羅所傳的福音,使他們的生意大受虧損,因而與保羅為敵。在聖經上我們找不到甚麼記載,足以證明這兩個人是已經得救的基督徒。按本章3節及提後四章17至18節看來,他們應當就是保羅要提摩太禁止傳異教的那幾個人。保羅要用他屬靈的權柄,把他們交給撒但。林前五章5節保羅亦講過類似的話(但在林前五章5節是對犯罪的信徒說的),可見使徒有這種特權,就是可將犯罪或敵擋真道的人交給撒但,讓他們在肉身受痛苦,如同徒十三章所說,保羅曾用權柄懲罰行法術的以呂馬,使他的眼睛瞎了,而使徒彼得亦曾用權柄懲罰了亞拿尼亞和撒非喇(參徒5章)。

  “責罰”原文 paideuthōsin,與來十二章6至7節之“管教”同字,因而有解經者推想許米乃和亞歷山大亦可能是信徒,但除此以外,再無別的憑據足以證明他們是信徒,因本書一章3節與提後二章17至18節都已明顯地以他們為假師傅,不但自己不信復活,還誘惑信徒不信復活的事。“交給撒但…”按伯一章的記載看來,撒但隨時都在尋隙侵害人,只是神並不許可牠如此,就是未信主的人,甚至也可以得着一種神普遍賜給人類某種限度的保護,只因人的生命氣息,既已由神所限定(徒17:25),當然也就受到神的保護在某種限度內不許可撒但侵害人的生命。但那些明知真道卻故意敵擋的人既“不領受愛真理的心,使他們得救”(帖後2:10),神自然也就賦予使徒有那種特權,把他們交給撒但,撤去他們所得着神對一般人所共有的眷護,而任由撒但作弄他們、苦害他們。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