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羅西書讀經講義



三.非人手的割禮(2:11-15)

  這幾節保羅論到歌羅西信徒靈性的情形和他們已蒙的恩典。看來歌羅西教會的情形不錯,但雖然如此,異端的道理還會潛入他們之中,可見今日信徒對一切錯誤的道理更應儆醒提防。當時律法主義者堅持;若不受割禮就與基督無關,就不能有分領受救恩。神在設立割禮之初,似乎是與對付人的肉體有若干關聯。創十六章亞伯拉罕憑肉體的意思娶夏甲而生了以實瑪利,但這件事不是神的旨意;跟着十七章神便呼召亞伯拉罕並與他立約,而割禮就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這種記號含有若干程度的用意,要叫亞伯拉罕記憶他憑情慾的方法成全神旨意的錯誤。但割禮究竟不過是在男人身體上割去一塊皮,只是一種屬外表的、身體上的“對付”,目的為要教導人應當對付那裏面的情慾。這使亞伯拉罕深切地認識到,一個與神立約的人,再也不能憑情慾和肉體的意念事奉神。事實上,亞伯拉罕絕不可能單憑身體上割去的一塊皮,便使他的靈性得着潔淨。

1. 在基督裏的割禮(2:11-12)

“你們在祂裏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你們既受洗與祂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祂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祂從死裏復活神的功用。”(2:11-12)

  保羅在此指出信徒已在基督裏受了非人手的割禮,這種割禮是能使他們脫去肉體情慾的。換言之,保羅在此實際上是解明舊約割禮只不過是一種預表,表明信徒在基督裏所受的真割禮。舊約割禮的目的是教導人要脫離肉體的敗壞。但怎樣才能真正脫離肉體的敗壞?要藉着信心進入基督裏。其實肉體的敗壞既是一種關乎靈性的事,而身上受割禮,只不過關乎儀式屬外表的事,怎能因此使靈性得着潔淨?但基督為我們所行的割禮,並非用火石刀或經人手而行的割禮,乃是拯救我們敗壞肉體的情慾,將我們的舊人與祂同釘十架的割禮。所以12節說:“你們既受洗與祂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祂一同復活;都因信那叫祂從死裏復活神的功用。”

  這裏一方面說明真割禮是甚麼,就是與主的受死、埋葬、復活相聯合。按基督在十架上所成就的事實來說,是已經把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架。我們現今只要藉着信,便聯合在祂所成就的這事實上,與祂同死。所以脫離肉體情慾的真割禮,不是一種屬儀文的割禮,乃是救恩內容的一部分,是藉着信心得以成就的。

  另一方面也說明,舊約的割禮是預表新約洗禮的意義;不過不是預表洗禮的儀式,而是預表洗禮所表明信徒與主同死同埋同復活的經歷,也就是預表肉體和肉體的邪情私慾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加5:24)。但神怎樣將基督所完成的這種同釘、同死、同埋、同復活的救贖,成為信徒的經歷?下句說:“都因信那叫祂從死裏復活神的功用”,也就是說這恩典是藉着“信”支取的。

2. 基督十字架的得勝(2:13-15)

“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神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明顯給眾人看,就仗着十字架誇勝。”(2:13-15)

  使徒繼續講明基督如何救我們脫離肉體情慾的割禮,使我們與祂同死同活,就是藉着祂在十架上的得勝。祂在十架上已經使神赦免了我們的罪,又藉十架所成就的救贖,將一切“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撤去,釘在十架上,使我們不再受律法的轄制。

  A. 基督的得勝在生命方面所給我們的拯救(2:13):這拯救就是使我們因為罪得赦免而得着生命。

  “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與弗二章1節相似。注意使徒將“過犯”與“未受割禮的肉體”相提並論。一切未信主的外邦人原都是死在罪惡過犯之中,且按肉體是未受割禮的,歌羅西信徒當然也是這樣。但現在他們已經不再死在過犯中,而是罪惡已蒙赦免的人了。他們按肉體雖未受割禮,卻在基督裏受了不是人手的割禮。保羅將“死在過犯中”與“未受割禮”連在一起,換句話說,“罪惡得赦免”與“已受了不是人手的割禮”,也是連在一起的事。所以,未信主得救的人都是未受真割禮的人,已信主得救的人,都是已受了真割禮的人。

  “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本句與弗二章5節相似。在此“便叫”表現很重要的語氣,說明信徒早在信主得救時,就已領受了主的生命。基督早在十架上已經作好這罪得赦免和得生命的工作了。

  B. 基督的得勝在法理方面所給我們的釋放(2:14-15):“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在此“字據”原文 cheirographon,按 A&G 新約希英字彙是指古人用手寫的欠單。使徒用這字指着舊約的一切規條、律例,包括下文所說的“節期,月朔,安息日…”,及律法所要求我們履行的義務。這一切的“字據”,都因基督在十架上,已照律法的要求為我們而死,便都已“撤去”、“釘死”了。保羅這些話很清楚讓我們看見,今日信徒沒有遵守舊約律法的義務。我們不是欠律法的債,律法上有關禮儀方面的規例,不是我們所要遵守的,我們也不是憑着遵守這些規例而得救。

  為甚麼使徒將舊約這些規例說成是“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因律法是公義的,是我們所必須服從的;但我們卻又不能遵守律法,常常死在過犯罪惡中,無力抗拒罪惡,不得不順從罪惡的誘惑。這樣,公義的律法就變成是攻擊我們的,使我們的良心責備自己,在親近神方面成為“有礙於我們的字據”。但基督受死於十架的結果,既塗抹了我們的罪,也就除去了這些阻礙。

  “有礙於我們的字據”,仿彿一個負債者寫了欠單,到時卻沒法清還,那麼欠單上所寫的,就是“有礙”於他的字據,使他內心不安,在法理上又要受到“追討”,因而不敢跟債主坦然相見。我們對神的律法也是這樣,當我們有責任遵守神的律法,卻又不能遵守時,就在遵守律法上,成為欠了神的債的人,因而不能跟神有交通。現今基督為我們釘死在十架,為我們清還了這些“債”,神就免了我們的債,好像債主已將欠單投在火爐中燒去,此後我們跟神之間就不再有阻礙與不安,可以坦然與神交通了。這就是保羅說“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的意思,因它已不能再向我們要求甚麼義務和責任了。

  15節“既將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擄來”,這“執政的掌權的”有人以為指上文的善天使,因第10節剛剛提及基督是“各樣執政掌權者的元首”,而那所說的執政掌權者顯然是指善天使,不是指魔鬼。那麼在此15節之“執政的掌權的”自然也是指善天使了。猶太人相信天使執掌各樣的律法,因舊約是經天使的手而設立的(加3:19)。保羅在此可能借用他們的講法來解明福音真理。照這種見解,本句的意思就是:基督十架的得勝,不但將舊約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撤去,而且連掌管律法的天使也“撤去”。換言之,已徹底地將我們從律法下拯救出來,不再在律法下了。

  但這“執政的掌權的”若指惡天使更合原意,因弗六章12節“執政的掌權的”很明顯是指惡魔而說。雖然上文10節本句曾用以指一般天使,但這句話既有兩種可能的用意,實無須定準它屬於那一方面的意思,而應按上下文的用法來決定。在此本句若指惡魔來說,對上下文更自然合理,意思是:耶穌基督藉着十架不但將信徒從律法下救了出來,使他們不再受律法的束縛,而且也已經完全勝過那使人陷於罪中、以致受律法指控的魔鬼和牠的使者。信靠基督的人,已不用遵守律法的字據作為生活行事的準則,他們是依循基督十架得勝的能力,完全的愛心和聖靈的引導(加5:13-14、16-25),作為行事生活的規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