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弗所書讀經講義



二.父子之相待(6:1-4)

1. 兒女應如何對待父母(6:1-3)

“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裏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6:1-3)

  A. 應在主裏聽從父母:聽從父母的教導是兒女最重要的本分。這“聽從”比上文論及妻子順服丈夫的“順服”在語氣上更為嚴重,上文22、24節的“順服”英文聖經多譯作 subject to 就是“服從”的意思,本節則譯作 obey 就是“遵從”的意思。因兒女對父母不是平等的,他們是站在較卑微的輩分上服從父母。

  兒女不聽從父母,比他們在其它方面的錯失更為嚴重。因為這是兒女對父母方面的主要本分。

  “這是理所當然的”,意即兒女之聽從父母,不獨是聖經的教訓,就是按人的常理來說也是理所當然的。換言之,不聽從父母的基督徒,不獨不是一個好基督徒;就是按普通人的道德觀念來說,也不是一個好兒女。

  提後三章1至2節:“你該知道,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因為那時人要專顧自己…違背父母,忘恩負義…”。指出末世的人必將更普遍地不聽從父母,這種情形在我們現在時代中已經是常見的了。甚至許多作兒女的,完全不把父母放在眼中,這些情形證明聖經的話已日漸應驗,主來的日子已日漸逼近了。

  主耶穌在世上時,雖然知道祂應當以“父”的事為念,卻仍順從祂肉身中的父母回到拿撒勒去(路2:47-51);又曾責備法利賽人的虛偽,因為他們自以為當奉給父母的若“作了供獻”(獻給了神),便可以不孝敬父母。這都說明了作兒女的,不可以假借甚麼動聽的理由,而忽略對父母應有之責任。

  但這裏聖經在“聽從父母”之前加上“要在主裏”這個範圍。說明這“聽從”並非毫無限制的。若有父母命令兒女作違背主旨意的事,偷盜、說謊,或其他犯罪的行事,就不是“在主裏”的範圍內,不是基督徒兒女所應盲目聽從的。但基督徒兒女萬一遇到這種情形,仍需要用十分謙虛、恭敬的態度,向父母解釋不能聽從的原因,盡量取得父母的諒解,用溫柔而堅定的態度保持自己的見證。切勿用過於激烈而無禮的態度,以免主的名受毀謗。

  B. 要孝敬父母:“孝敬”包括順從、尊敬、愛護、使父母感覺愉快的意思在內。“孝敬”是聽從父母的動力,而“聽從父母”卻解釋了“孝敬”的真意。“孝敬”不是父母身後如何追念,而是在他們生前聽從他們的教訓,使他們身心感到快樂。

  “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本節引自出二十章12節,及申五章16節“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對照舊的經文,可知本節中的“在世長壽”不是指個人的生命長壽,是指在神所賜的產業上得以長久“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這應許是神向以色列人整個民族宣佈的,意思是考敬父母的民族,他們的國家必得以長久生存。但“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也可以推廣其意義,指在神所賜的產業上得以長久。

  “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這裏的“誡命”應指十誡而言,因2節全節的話都是引自十誡的;而這“第一條”的意思,大概因其他誡命未附有這種得福的應許。

2. 父母應知如何對待兒女(6:4)

“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着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6:4)

  “不要惹兒女的氣”就是不要惹兒女發怒的意思。英文聖經是“不要激動他們發怒”。兒女何至向父母發怒?除了因為兒女不孝之外,便可能因為:

  A. 父母本身沒有好榜樣,卻用強制的高壓手段,不許兒女們模仿自己。例如有許多父母自己賭博、飲酒…卻不許兒女效法,“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使兒女心中憤憤不平,覺得父母強蠻無理。

  B. 父母對兒女有偏愛,不公平對待兒女,引起兒女之間兄弟姊妹不和。有偏愛之父母,必沒有和睦之家庭。且使兒女對父母積怨於心,甚至許多家庭悲劇都由此引起。

  所以,父母對兒女,雖然是站在長輩的地位,但也不應妄用父母之權威,使兒女喪失自信心,並對父母抱有懷恨心理。

  “只要照着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雖然父母對兒女可以用權威;但更好是照主的真理來引導他們,使他們受到良好的真理教育。父母的權威,在兒女日漸長大之後,便日漸消減。但真理的權威,卻能終身管束兒女的良心,使他們一生走在正路上。所以基督徒父母應當在教育兒女時,使他們不但為父母的權威而服從,更是為服從“主的教訓和警戒”的緣故而服從父母,這才是成功的家庭教育。

  “照着主的教訓和警戒”來教育兒女。也就是照主的公義、聖潔、良善、仁愛…之原則教導他們,不是憑自己一時的惱怒,或為了在人前表明自己家教之嚴明,而枉使兒女忍受許多不必要的痛苦。甚至有父母以兒女為發洩自己心中怒氣的工具,無理的打罵苛責,都不合聖經教訓兒女的原則。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