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二.指明割禮之無益(5:2-4)

“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我再指着凡受割禮的人確實的說,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債。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5:2-4)

  “我保羅”之前,原文有“看哪”,中文聖經未譯(新舊庫譯本則有“看哪”二字),“看哪!我保羅…”是特別加重以下的話的語氣,表示以下的話有特別值得留意的價值,因為它是保羅所說的。為甚麼保羅說的便值得特別留意?因保羅乃是耶穌基督的使徒,他所說的,並非出於人意,乃是從基督的啟示來的。他又是“深知基督的奧秘”的人(弗3:4),所以他所說的話,具有屬靈的權威,是信徒所應遵循的。

  況且,保羅在未信基督之前,是熱心守律法的(1:13-14)。他既曾受過嚴緊律法的栽培,對律法之意義,比較其他的人更為明瞭。但他現今卻因得着基督的恩典,放棄了先前所熱心的律法,因此他對於律法與恩典的辯解,當然特別值得我們留意。在此論割禮之無益有三:

  1. “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本節之“割禮”是代表整個律法。並非僅僅受割禮才使基督與他們無益,守其他的律法便不要緊。使徒在此是按割禮之真正背景來說,不是單單按割禮本身的儀式來說。一切猶太信徒都曾受過割禮,但他們信靠了基督也同樣蒙恩,並不會因受過割禮便無分於基督的救恩。保羅自己也曾受割禮(腓3:5),又曾為提摩太行割禮(徒16:3)。保羅在這裏的意思乃是說,加拉太信徒若照着猶太主義之假師傅所主張的,以割禮為可以稱義的條件之一(徒15:1),就等於以“行律法”加在得救的條件上,在基督的救恩之外加上人的行為;這樣,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也就是說,基督流血捨命完成的救贖,對他們毫無用處了!所以割禮是與救恩完全衝突的。要靠恩典就不能憑割禮,憑割禮就不能靠恩典,二者不能兼有。

  2. “我再指着凡受割禮的人確實的說,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債”,所謂“凡受割禮的人”,就是靠受割禮得救的人。他們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債”,因為若主張要受割禮才能得救,就是主張要守律法靠行為才能得救。既主張守律法,就得守全律法(雅2:10)。但那些攪擾加拉太教會的假師傅,卻只注重割禮,並不守律法(加6:13),他們只揀選一些自己容易遵行的禮儀來持守,把有關品德的行為撇下不提。這樣就比那些完全在舊約下守律法的人更不如了,因為凡遵守律法的人,是應當遵守全律法(雅2:10),不論遵守了一條而違犯了許多條,或遵守了許多條只違犯了一條,都算是犯了全律法;所以使徒說他們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債”。

  3. “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割禮之第三樣“無益”,就是陷人於靠律法,而從恩典中墜落。

  “這…的”原文 hoitines 即“任何”、“凡是”之意。英文欽定本此句譯作 whosoever of you,即你們中間任何人。

  所以保羅在此並不是說一切加拉太信徒都要靠割禮,因此都與基督隔絕了;他乃是指加拉太信徒中那些要靠割禮得救的人,就是那些攪擾加拉太信徒的猶太主義者。他們的主張就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保羅大概是以這群割禮派的律法主義者為例,對所有信徒提出警告,指出任何想靠割禮得救的人,都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

  “從恩典中墜落了”,意即從憑恩典得救的原則中墜落了。因為他們既要憑律法稱義,當然就得不着恩典的福音了。所以本句是與上句“靠律法稱義”對照,而不是指那些已經接受了恩典的人,又從恩典中墜落。

  按本書三章3節可知,加拉太信徒是已經靠聖靈入門的人。使徒在此並不是把他們當作與那些律法主義者一樣,是從恩典中墜落了的人。因他們既已靠聖靈入了恩典的門,就不會是靠律法稱義的人,乃是憑恩典的福音得救了的人。這樣,他們的情形就不是從恩典的原則中墜落的情形,乃是已經進入恩典中的情形。但使徒知道他們受到律法主義者的包圍,因此特別指出那些律法主義者的情形,以警告加拉太信徒,使他們知所警惕,慎加防備。

  注意:上節首句“我再指着凡受割禮的人確實的說”,顯見從該句起到本節的話,都是特指那些主張受割禮才可以得救之人說的。

  本節經文也可以教訓今日信徒,單憑自己的努力而生活工作,那種自恃的心,會把我們從主的恩助中“隔絕”,在工作中失去主的祝福。甚麼時候我們知道自己無可自恃,而專一仰賴主的恩典,我們才會發現祂的恩典與能力在支持着我們。彼得與其他六個使徒,在主復活後到提比哩亞海網魚的經歷,便是一個好例子,使我們認識,靠主的恩典跟憑自己的努力多麼不同。當他們憑自己的努力打魚時,勞碌了一夜毫無所得;但當他們順從主的話,把網撒在船的右邊時,便得到一百五十三條大魚,甚至網也拉不上來(約21:1-14)。所以信徒蒙恩得救之後,在一切生活工作上,也當倚靠主的恩典。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