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三.見證這大救恩的三重見證(2:3下-4)

“這救恩起先是主親自講的,後來是聽見的人給我們證實了。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證。”(2:3下-4)

  在此有三方面的見證,證明這救恩之真確與重大:

  1. “起先是主親自講的”

  指主在世所講的教訓。主在世所講的一切教訓,無非是說明祂自己就是神所差來的彌賽亞,要照神的旨意完成神的救法,並且捨命作多人的贖價。例如:主多次告訴人,信祂的人有永生(約3:15-16,5:24)。又告訴人,祂就是神的兒子,是從天上來的(約3:13,5:17-18、32),是生命的糧(約6:48),是世界的光(約8:12),必須受苦,被殺,過三天復活(可8:31,9:31,10:33-34),為多人的罪而流血(太26:28)等。這些福音既然是主親自來傳講,又親自成就的,由此可見神如何鄭重這莫大救恩,正如一位總統親自到民間傳講他的命令;這樣,人豈能忽視不遵從接受,或疑惑不信嗎?

  2. “後來是聽見的人證實了”

  這聽見的人無疑是指那些曾經親自聽見主的教訓的人,特別是十二個使徒,和那些在主復活以後,曾經看見祂復活顯現的人。“證實”不但指講論方面,用言語證實,也是包括經歷上的證實。按行傳的記載,門徒曾多次“證實”主的復活,見證主就是神所打發來的基督(徒2:22、36,3:11-16,4:10、12、33,5:29-32,7:52,8:34-37,9:20-22,10:38、42,13:26-41,17:2-3、18,22:3-21)。因為他們都已在自己的經歷上證實,主是他們的救主,是復活的基督。他們如何從罪惡中被救拔出來,成為神聖潔的器皿,勇敢剛強的神僕,都是鐵一般的事實,可以證明這救恩的奇妙功效。

  3. “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蹟奇事,和百般的異能,並聖靈的恩賜,同他們作見證”

  有解經者以為“神蹟”是指純然直接由神而行的事,如天使救出彼得(徒5:19,12:2-11)。腓利被主提去(徒8:39)等類的事;“奇事”則指門徒藉着神的能力所行的事,如使徒奉主的名醫病,或使死人復活等(徒3:7,9:40);“異能”則指門徒本身發出的異能,如彼得的影子(徒5:15),保羅的手巾(徒9:12),也能使人的病好了。這樣分法不很自然,因為事實上,許多“神蹟”並不是直接由神行的,乃是神藉着使徒行的,但聖經未以那些事為“奇事”,反之,也稱它們為“神蹟”(參徒4:16,5:12),而且行傳中的“奇事神蹟”常常連用(徒2:43,4:30,6:8)。在此又稱異能為“百般的”異能,則可見所謂“異能”並不限於專指使徒們在不自覺的情形下發出的能力,如影兒,手巾之類。所以更自然的解釋就是神蹟、奇事、異能,都是指着超然的能力所行的事,並且都是出於神。不論他們是否經過人而顯出來,總之都是因神的能力而行的,不過“神蹟”是比較注重神方面的能力的說法,“奇事”是比較注重事情本身的超然性的說法,而“異能”則是比較注重能力方面的超凡而說,實際上所指的都是同一類事。

  “聖靈的恩賜”即聖靈所給各人的恩賜,如林前十二章28至31節所說的各種恩賜等。聖靈隨己意將各種恩賜分給人,使他們可以為福音作見證。這些恩賜並不就是人自己原有的才幹,雖然人可以把自己的才幹獻在主手由主使用,也是恩賜的一種;但聖靈的恩賜,卻是聖靈為見證福音的緣故所賜給人的,是在人原有的才幹以外,或在人原有的才幹之上另加給人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