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五.勉勵他們要持定擺在前頭的指望(6:13-20)

1. 以亞伯拉罕為例(6:13-15)

  上面12節既說他們應效法那些憑信心和忍耐承受應許的人,這裏就舉出亞伯拉罕的事為例。亞伯拉罕可說是舊約所有“憑信心和忍耐承受應許”之人中的模範,又是希伯來人的祖宗,所以關於亞伯拉罕如何憑信心和忍耐承受應許的事實,是最好的歷史實例,足以激勵當時不長進的希伯來信徒,使他們向前進步。

“當初神應許亞伯拉罕的時候,因為沒有比自己更大可以指着起誓的,就指着自己起誓,說:‘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6:13-14)

  這兩節經文是追述創二十二章16至18節的事,就是亞伯拉罕在獻以撒之後,神向他起誓應許的事。雖然最初亞伯拉罕蒙召離開哈蘭時,神曾應許他要成為大國,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他得福(創12:1-3),以後又再重申以前的應許(創15:4-7,17:4-8),並加以補充;但神指着自己起誓而應許亞伯拉罕,乃是在他獻以撒之後的事(創22:16-18)。這件事我們應注意兩方面的教訓:

  A. 在亞伯拉罕方面:

  他既長久憑信心和忍耐等候,到了一百歲的時候,才得着所應許的以撒,但在神試煉他的時候,他卻毫不猶豫地願意把他的以撒獻上,這證明他未得以撒以前的各種信心行事,還不是他信心的最高峰(例如他遵着神的啟示,離開了本地父家,到自己不知道的地方去,又長久等候神所應許的兒子,並不灰心等等)。雖然他經過數十年以後,果然生了以撒,這可說是他信心的大勝利,但他的信心並不停止在得着神應許的以撒之事上,乃是繼續長進到更高的地步把心愛而獨生的以撒獻上給神。他這樣的把以撒獻上,證明他的信心,不但包含着對神的絕對奉獻、順服、愛和敬畏…的心意,並且他絕對信任神的信實與大權能,他相信神對他的一切,似乎苛刻的要求都是出於善意的;並且神必然能使他再得着他所失去的,因為他所信的神,乃是使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羅4:17)。所以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證明他的信心在得着成效以後,又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B. 在神方面:

  神既是絕對聖潔、信實又“沒有比自己更大”的神,自然不須要向任何人起誓來說話了;但對於這位如此專誠相信祂的亞伯拉罕,神願意顯出祂格外的恩慈和體恤,就指着自己起誓而應許亞伯拉罕。雖然神在亞伯拉罕獻以撒以後所應許他的福氣,實際上不過是重複以前的應許,加以擴大而已,但神既然指着自己起誓而應許,就使亞伯拉罕對神的應許更覺可信了,並且這件事也是他最可誇的榮耀。

  神對於那些全心相信祂的人,往往顯得更為可信,並要尊重他們,使他們有榮耀。那在靈性上蒙恩追求長進的人,神要使他們更蒙恩,“因為凡有的,還要加給他,叫他有餘;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過來”(太25:29)。

“這樣,亞伯拉罕既恆久忍耐,就得了所應許的。”(6:15)

  這句話有三層意思:

  a. 按亞伯拉罕得了應許中的以撒而論:亞伯拉罕在生以撒的時候,已經得了神所應許的。雖然“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這些話是在亞伯拉罕獻以撒以後,神應許他的。但這些應許,無非是根據創十二章1至3節之基礎而應許的。所以這裏說:“亞伯拉罕既恆久忍耐,就得了所應許的”,第一層的意思,就是指他經長久等候而得着神所應許的以撒。

  b. 按神當時應許亞伯拉罕而論:神既是在亞伯拉罕“生”以撒後若干年獻上以撒時,又如此應許他(來6:14;創22:16-18),可見這節所說:“亞伯拉罕既恆久忍耐,就得了所應許的”,不僅指亞伯拉罕生以撒而言。因若亞伯拉罕生以撒就算是完全得了神所應許的,則亞伯拉罕獻以撒時,神何須再應許他呢?但無疑的,亞伯拉罕得以撒乃是得着神應許完全應驗的起點。亞伯拉罕所得像天上眾星那樣多的子孫,乃是從他所得着的以撒(應許中第一個子孫)生出來的。所以就當時神應許亞伯拉罕而論,本句“就得了所應許的”,意思就是:亞伯拉罕既因信得着了應許中的第一個子孫以撒,也就因着他的信心,開始得着神全部的應許了。

  c. 按著者寫信的時候而論:在著者寫本書信時,亞伯拉罕不但已經有了許多屬肉體的子孫,而且已經有數不過來像天上的眾星那樣多的屬靈子孫,就是那些照着亞伯拉罕信心的蹤跡而行的信徒們(羅4:12)。所以亞伯拉罕確是已經“得了所應許的”。

2. 以神的“起誓”為證(6:16-17)

“人都是指着比自己大的起誓,並且以起誓為實據,了結各樣的爭論。照樣,神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祂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6:16-17)

  按摩西的律法,猶太人在彼此的爭執上,可藉起誓了結爭執(出22:11)。人既然都是一樣的軟弱,並無力量使自己所起的誓靈驗,就只有指着比自己大的神起誓,以取信於他人,而平息各樣爭論。但神既是“沒有比自己更大”的,並且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和祂爭論,或要求祂顯出可信的實據來,就無須向人起誓而應許了(參申29:12)。不過神為着要“格外顯明祂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這樣的起誓,就是完全出於神對人無限的體恤和仁慈的心。

  神常常為人的緣故降卑自己,作了祂原本不必作的事,為要使人明白祂的旨意。在舊約神指着自己向人起誓立約,乃是最好的證明。在新約神不只是起誓立約,乃是道成肉身,取了人的形狀,親自流血與人立約。這樣,我們這些已經有分於藉着基督寶血所立之新約的人,豈不更應當為神的緣故,降卑自己,願意為神去作自己不願作的事,使神的名得榮耀麼?

  “那承受應許的人”原文是多數式,所以不是單指上文所說的亞伯拉罕,也包括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亦即在舊約下的以色列人(申29:12)。但亞伯拉罕是一切信心之人的父(羅4:11、12-18),神既然以起誓為證,向舊約的人顯明祂的應許是不更改的,這樣那些在新約下,照着亞伯拉罕“信之蹤跡”而信靠基督的人,神的應許向他們豈非更加是確定不更改的麼?

3. 以三可誇之事為勉(6:18-20)

“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神決不能說謊,好叫我們這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勵。”(6:18)

  這兩件不更改的事就是指上文所引證的兩件神向亞伯拉罕起誓和神為那些承受應許之人起誓為證。“神決不能說謊”這句話有兩層意思。即:

  A. 這句話不是說神有說謊的可能,乃是說既有了以上這兩件不更改的事,就使我們這些常常說謊的人,可以確信神是不說謊的。

  B. 神雖是不說謊不背約的,尚且向古時有信心的人起誓為證,證明祂的應許是不更改的,這樣,神豈能不公義,向我們這些因信祂兒子而承受應許的人說謊(加3:14、22),使祂的應許歸於落空?所以,既有以上這兩件不更改的事為例,就更使我們這些在新約恩典下信靠基督的人大得勉勵,可以放心地相信神的應許了。

  在此論及我們有三件可誇的理由,足以勉勵我們持定擺在前頭的指望:

  A. 我們有可逃的避難所:

  按舊約,神曾吩咐以色列人設立逃城,使那些誤殺人的可以躲在逃城居住,逃避報血仇之人的追討(民35:6-34;書20:1-9)。

  那些逃到逃城居住的人,是預表我們這些應受罪惡追討的罪人,逃城則預表耶穌基督是罪人逃避罪惡刑罰的地方。在此著者對受書的希伯來信徒說:“我們這逃往避難所…的人”這種說法顯然是有上述舊約的背景。意思是要使我們知道,“我們”雖是一些在逃的人,罪惡、試探、肉體,和各種世俗的牽累,常常要追上我們;但我們卻有一位已經勝過世界、罪惡和各樣試探的基督作我們的避難所。所以我們不可灰心止步,乃當向前快跑,才不至落在罪惡的網羅中。

  B. 我們有靈魂的錨:

“我們有這指望如同靈魂的錨,又堅固、又牢靠,且通入幔內。”(6:19)

  “這指望”,就是上節“擺在前頭的指望”。所謂“擺在前頭的指望”,也就是我們因信福音而有的屬天盼望(西1:5;彼前1:3-4)。這樣的盼望是我們靈魂的錨,是我們所當持定的。

  在這裏寫聖經的人,以我們的靈魂比喻作一隻處在世界苦海中的船,而福音的指望乃是我們這靈魂之船的錨,我們若不持定這福音的盼望,就如船在海中沒有了錨一樣。並且我們必須知道,我們這存在天上的盼望(靈魂之錨),乃是十分牢固可靠,可以使我們的靈魂在一切風浪中安穩無慮,遠勝過世上其他的錨,是我們所能全然信賴、終身“持定”的。

  這靈魂的錨最大的特點就是:不但它本身是“又堅固又牢靠”的,並且它拋錨的地方是“通入幔內”,永遠穩固的。按舊約的會幕或聖殿的至聖所,是用一層幔子與聖所隔開的,當基督在十架上斷氣時,這隔開至聖所與聖所的幔子就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27:50-51),在此所說“通入幔內”,也就是通入天上至聖所的意思。基督既為我們完成了救贖的工作,從死裏復活,升入高天,坐在神的右邊,進入天上的至聖所。這樣我們這些在祂裏面得着屬天之盼望的人,所有的盼望也就像靈魂的錨一樣,拋在天上的至聖所內,永遠不移動,完全牢固了。

  所有的船錨,都是向下拋在海中,唯有我們“靈魂的錨”,是向上拋入天上的至聖所,足能保證我們這靈魂的船,在任何風浪中不致下沉。

  C. 我們有耶穌為先鋒:

“作先鋒的耶穌,既照着麥基洗德的等次成了永遠的大祭司,就為我們進入幔內。”(6:20)

  “先鋒”prodromos 全新約只有這裏用了一次,就是在前面跑的先導者的意思。耶穌基督是我們開天路的先鋒,祂既已經為我們進入天上的至聖所,又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來10:20),就使一切跟隨祂且以祂為先鋒的人,都能坦然進入至聖所(來10:19),在今世與祂保持親密的屬靈交通,指望在永世裏與祂永遠的同在。

  耶穌基督既是我們進入天上“幔內”的先鋒,這樣當我們還在這世上奔走天路的時候,豈不應當在一切生活工作中以祂為我們的先鋒,應付一切從仇敵而來的攻擊,使我們成為常常得勝的精兵麼?

  “照着麥基洗德的等次,成了永遠的大祭司…”,按上章11節,著者原本已經要開始論及麥基洗德的事,但由於那些希伯來信徒在真道上不長進與怠慢,使著者覺得“難以解明”,就插入上文所說的那些責備、警告、勸戒、勉勵的話。在此著者就回復到五章11節的論題上開始講論麥基洗德的事。雖然這些事是難以解明的,但它們既在信徒對認識基督為我們天上大祭司的職任上,有重大的關係,著者也就不能不照聖經所啟示的,儘可能向他們講解了。由此可見神的僕人們,對於那些在真道上仍是幼稚的信徒,也當將聖經中比較難明白的真理,照着聖靈的指導,向他們講解。因為凡是神所默示的話語全部聖經,都是信徒所應當明瞭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