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四.舊約之不及新約(8:7-9)

  從7節起至13節的話都是繼續第6節,證明新約是較舊約更美的。既說基督是更美之約的中保,則這更美之約如何較舊約更美,實不能不加以說明。在此先引證舊約的話,證明舊約不及新約,然後再證明新約之優於舊約。

“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8:7)

  這裏的“前約”就是指舊約,“後約”就是指新約。這節聖經由反面說出舊約是有瑕疵的;若舊約是無缺欠的,何須尋求新約?既須另立新約,就證明舊約有瑕疵了。但注意,所謂舊約有瑕疵的意思,不是指律法本身不完全。律法是舊約的內容,是約言,但整個“約”所包括的,不只是約言本身,也包括立約雙方面。雖然約言本身是完全的、聖潔的,但立約之人有一方不守約言時,對整個“約”來說,就有了瑕疵,就不是成功的。故此舊約之所以有瑕疵者,並非神方面的不信實,也不是神的話不完全,乃是因為人方面的軟弱,沒有遵守所立的約。如下文9節所說的:“因為他們不恆心守我的約”。新約卻沒有這種缺點,因它不再是憑人自己去遵守,乃是憑那為我們生在律法下,守了全律法的基督。祂既為我們滿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又為我們受了咒詛,就把我們從律法下贖出來(加3:13),“神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林前1:30),使我們只因信,就可以承受新約的福氣(加3:14)。

“所以主指責祂的百姓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8:8)

  在此“百姓”是指那些在舊約下未守約的人。“指責…”原文有“找到短處”或“虧欠”之意。所以“主指責祂的百姓說…”這句話就是主既找到那些在前約下的百姓的虧欠,就對他們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參閱英文聖經,中文聖經之小字,及新舊庫譯本)。

  這幾節是引自耶利米三十一章31至34節,著者如此引證先知的話,乃要證明舊約之缺欠早在未有新約之前已經見到;而新約之設立,亦早在神的計劃中,所以神早已藉先知預告古時的以色列人了。

“‘不像我拉着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因為他們不恆心守我的約,我也不理他們;這是主說的。’”(8:9)

  舊約是神與以色列人的祖宗立的,就是出埃及那時的以色列人在西乃山下與神立的,所有外邦列國都沒有分(詩147:19-20;出19:3-6;申7:6-16),為要使以色列人在列邦中成為神的選民,與萬民有分別。神的律法典章條例是特別賜給他們的,是他們特有的“產業”(詩147:19-20,78:5;申33:4),他們又要世世代代遵守安息日,作為神與他們立約的證據(出31:12-17)。所以舊約是特別關係以色列家,對於基督徒並無直接的關係,只有間接的教訓。神並未要求基督徒去守舊約,因為舊約不是神與今日信徒立的,我們是在新約下才與神發生關係。(所謂舊約,乃是神在西乃山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希伯來人的信徒以前在舊約之下,現今因基督的救贖,就在新約之下。憑基督之血在恩典下得救之約,與在律法上靠行為得救之約比較來說,那前約既在前所以就是舊約,那後約既在後而又替代前約就為新約。但就外邦人的基督徒而論,他們未信主之前,根本就完全不認識神,從未與神立過約,他們一得救,就在基督之血所立的約新約下,他們只在這個約下才與神發生關係,所以在他們是無所謂新約或舊約之比較,因他們與神只有一個約的關係,在得救以前並無任何約的關係。)所以我們對於舊約中的一切律例禮儀,並無按字句遵守的義務,乃是按靈意接受其中的教訓。摩西的律法是律法下的人生活道德的規範,但在新約恩典下的人,乃是以基督和使徒的教訓為生活道德的最高標準;而基督和使徒的教訓,已經包括了一切摩西律法在道德方面的要求,而且範圍更廣泛更嚴格,是不限於字句明文所規定的(羅13:8-10;加5:14)。

  但神與以色列家另立新約,卻不像他們祖宗所立的舊約那樣,只關係雅各家,乃是關係一切“蒙召的”(9:15),不但關係按肉身是以色列人的人,也關係那些因信心而成為真猶太人的人(羅2:28-29,7:19-20,4:12),使一切在基督裏的,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都歸於一了(加3:28)。

  “我拉着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這句話形容神對以色列人的愛何等親切,也顯出他們辜負神的愛心何等的大。他們敢與神立約,卻不能守約,以致神讓他們被趕散至列邦。許多時候我們也是只知道立志,卻不實行,只羨慕高尚的屬靈生活,卻無法達到這種境界,因我們還不知道怎樣享用新約的權利。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