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三.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的結果,已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10:19-25)

  這幾節是總結上文所論基督為我們獻上自己為祭,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的結果,使我們在新約下,可享受何等大的屬靈福氣和權利。因祂已經為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使我們可藉着祂坦然無懼地“進入至聖所”,直接朝見神了。同時著者又勉勵我們,既然得着這樣寶貴的福分和權利,就應當更加盡應盡的責任,堅守所承認的指望,彼此激發愛心,等候主的再臨。再此分兩面講論,先論我們因基督的血,在新約下所能享受的權利和恩惠,再論我們應盡的本分。

1. 信徒所得之福分(10:19-22上)

  A. 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

“弟兄們,我們既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10:19)

  “進入至聖所”的意思就是與神完全沒有阻隔地交通。舊約的大祭司是在聖所中朝見神,但他們也不過是一年一次進入,而且進入至聖所的時候是帶着牛羊的血戰兢而入;但我們因耶穌的血,卻能坦然“進入至聖所”與神相交。由此可見我們在新約下,因耶穌基督的血,所能享受的屬靈權利比舊約大祭司所能享受的權利更為優越。

  這節聖經也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事實,就是在新約下的人敬拜神的法則已與舊約制度下的法則完全不同。我們不但不像舊約的人那樣,每次都要憑可見的祭物來朝見神,且也不要憑可見的祭司才能朝見神;我們只憑基督一次獻上的血,就能各人自己到神的面前,而無須借助於居間階級的祭司了!

  “至聖所”是只有神和神榮光所充滿的地方,是完全聖潔,與世隔絕,與神沒有阻隔的所在。至聖所的生活乃是不斷與神同在、與神交通的生活,是神所要求我們過的生活。

  B. 有一條又新又活的路:

“是藉着祂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從幔子經過,這幔子就是祂的身體。”(10:20)

  這一節解明我們所以能坦然進入至聖所的緣故,是因已經有了一條可以通到至聖所的路,這“路”的意思與約十四章6節“我是道路”的路相同,就是使我們能以到神面前的途徑。在此論及這條通到至聖所的路,乃是:

  a. 是藉着祂開的:只有祂能開這條路,因為只有祂有這樣有效的血,可以把我們引到神面前,“除祂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着得救”(徒4:12)。

  b. 是為我們而開的:就是為應當滅亡的罪人開的,“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c. 是已經“開了”的:這到神面前的路,不是尚未開通或正在開通,乃是已經“開了”,凡要靠祂到神面前的,現在就可以來(來7:25;林後6:2)。

  d. 是只有“一條”的:祂只為我們開了“一條”路,並沒有別路,這路也就是祂自己,除了這“一條”路以外的任何路,都可以引到滅亡,但引到永生,則只這“一條”(太7:13-14)。

  e. 是又新又活的:是“新”的,因這條路是舊約所未有,在新約才有。是“活”的,因這條路能使行走的人,得着生命與能力,不是使行走的人日漸衰敗致於死亡,乃是使走這路的人,越前進越強壯且引到永生。

  f. 是從幔子經過的:這“幔子”就是主的身體,基督死的時候,聖殿中的幔子就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27:51),所以“從幔子經過”,就是從主獻上自己捨身流血的事實“經過”的意思。

  自從人類犯罪以後,屬肉身的生命成為罪的工具與奴僕,成為親近神的攔阻,所以使徒保羅稱這身體為“罪身”或“取死的身體”(羅6:6,7:24),常常反叛神,行神所不喜悅的各種情慾的事(彼後2:10、18;加5:24)。但基督親自為我們成為血肉之體,順服神的旨意,將自己的身體獻上為祭死在十字架上,成就了永遠贖罪的事,使我們的罪真正得着完全的赦免,我們就可以靠着祂與神和好(羅5:1),得以與神親近交通了!所以這經過幔子的路,就是主的順服捨己,以致於死,且死在十字架的路。因祂的順服受死,才給我們開通了這條路,所以現今走在這條路上的人,應當知道這條路固然是通天的路,也是順服、捨己、釘死的路。

  g. 是通到至聖所的路:這條路不但是從幔子經過,也是通到至聖所。基督不但為我們死了,也為我們復活升到天上了,祂不但為我們開了路,且一直開通到至高神那裏。既然我們有這又新又活的路,可以坦然進入至聖所,就當善用這種權利常到神的面前朝見祂的面。

  C. 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

“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10:21)

  在這節聖經中,“大祭司”指升入高天坐在神寶座右邊的基督,祂是在天上作我們中保的,“神的家”指我們,教會就是神的家(提前3:15)。這位天上的大祭司,不但在天上作我們的中保,也治理地上神的家,作教會的元首(西1:18),所以這節聖經包括基督在天上和地上的兩方面工作。祂為我們開了又新又活的路,使我們可以進到神面前,同時也進入神的家。祂不但把我們引到神面前,也在神的家中治理我們,看顧保守我們。

  “治理”原文 epi 是介詞非動詞,意即“在上”。但在新約中有許多種譯法,在此有“主治”之意。

  D. 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

“並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10:22上)

  留意比較九章13、14節的話“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藉着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祂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麼?”可知這裏的話,雖然只有兩句,卻包含九章13、14兩節的意思;不過在九章13、14節是用一種反問的辯證語氣,以證明基督的血比牛羊的血更為有效,這裏則是以一種直述的語氣,說明基督所已經為我們作成的工作。所以這裏所說“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的“灑去”與九章13節“若山羊和公牛的血…灑在不潔的人身上…”的“灑”有同樣的意義,就是因灑血而除去的意思。但舊約牛羊之血只灑在人身上,按外表除罪而已,而新約基督之血是灑在人的心中,除去我們一切對神的虧欠,使我們可以存無虧的良心來到神面前,得着真正的安息。

  “身體用清水洗淨了”與九章13節“母牛犢的灰…身體潔淨”有同類的意義,按舊約母牛犢的灰,是用調製除污水,潔淨那沾染死屍之不潔的人(民19章)。沾染死物之不潔是外表的不潔,與犯罪的內心不潔不同,所以不是用祭牲的血,而是用除污水。在這裏“身體用清水洗淨”不能按字面的意思解,這“清水洗淨”應當指聖靈藉着神的話,在信徒身上所作潔淨的工作(參弗5:26;約13:1-11),基督不但潔除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使我們沒有慚愧地作神的兒女,而呼叫阿爸父(加4:5-6),也常常藉祂的靈和祂的話將我們修理乾淨。

  “身體用清水洗淨”這句話不會是指着信徒受水禮的經歷,因彼後二章21節明說“這水所表明的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

2. 信徒應盡之本分(10:22下-25)

“就當存着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10:22下)

  A. 當存着誠心到神面前:

  “誠心”也可以譯作“真心”,就是要存真誠無偽的心來到神面前的意思。神是鑒察人肺腑心腸的靈,所以拜祂的必須用心靈誠實拜祂(耶17:9-10;約4:24)。雖然基督的血使我們能享受那樣多寶貴的福分,可以直接到神面前,但如果不是存着真誠無私的心來信靠祂,則基督所成就的一切福分,都與他們無關,所有虛偽的信心和宗教習慣,在真實的神面前,都是毫無效用的。

  B. 當存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

  那些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被灑去的人,當然是已經有信心的人,但我們來到神面前,不但要有信心,且應有充足的信心,“人非有信不能得神的喜悅”,這樣,有充足信心的人,也必得神“充足的喜悅”了。使徒保羅在羅四章17至22節論及亞伯拉罕之信心的話,是“充足的信心”的最好註腳:“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來到神面前”原文是“趨近至神面前”的意思,我們有多少信心,就靠近神有多少。

  C. 要堅守所承認的指望:

“也要堅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不至搖動;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10:23)

  “堅守”原文 katechō,有“拘留”、“繫留”、“使之直行而不他適”、“持守”等意。

  “所承認的指望”原文是“盼望的承認”,“承認”homologian 是名詞,指自認或公認的事,在此就是指信仰而說,即因信仰而承認的事。其所以說“盼望的承認”,因我們所承認的信仰乃是有活潑盼望的,我們所信的也就是我們所盼望的。

  我們既知道基督的血,為我們所成就的救贖是有這麼大的功效,使我們的罪得到完全的赦免,可以坦然到神面前。這些話對當時的希伯來信徒更是特別有幫助的,因為他們的信仰正受到舊宗教的“搖動”。

  “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這句話再補充上句話,要堅守所承認的指望之理由,既然應許我們的神是信實的,這樣我們因信靠祂的應許而有的指望,就必不落空,就當堅持,不可因當前的環境或逼迫而搖動。這句話告訴我們:(1)我們的信心和盼望,應當以神的應許為根據。(2)神為那信靠祂的人,留下有寶貴的應許。(3)那應許我們的神是信實的神。(4)我們應當堅守這位信實之神所應許我們的指望,在祂的應許中堅固不搖動。

  D. 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

“又要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10:24)

  存着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並堅守所承認的指望,都是關係個人方面的靈性問題,但本節所論的,乃是信徒在彼此關係上的問題。既有個人的堅定正確信心,就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因為我們不只是個別地信靠耶穌,也是共同在基督裏合一,聯成一個身體(加3:28;林前12:12-13),有互相連帶的關係。各人在信仰上的成敗,不但影響自己,也使全體的見證受影響(林前12:26),所以我們有相顧相愛的責任。

  在此所論“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三者有互為因果的關係。“彼此相顧”就能“激發愛心”,愛心受激發就能“勉勵行善”,而勉勵行善的結果又增進了彼此相顧的心。

  E. 要不停止聚會:

“你們不可停止聚會,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倒要彼此勸勉,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10:25)

  “不可停止聚會”原文尚有 heautōn,即“我們自己的”,未譯出來,所以這句可譯作“不可停止我們自己的聚會”。因為當時希伯來的信徒,有些靈性退後,受猶太教的壓迫而搖動信心,停止自己的教會聚會,而到猶太人的會堂聚會,所以著者勉勵他們不可停止自己的聚會。這句話對於現今的信徒,也同樣適用;因為那些開始冷淡不聚會的人,必然是先停止自己所經常聚會的教會之聚會。雖然聖經認為信徒不應分門別類,我們和那一班弟兄在一起聚會都是一樣的,但聖經似乎預先看明,那些冷淡退後的信徒,將會利用這種藉口而停止聚會,並且他停止聚會必是先從自己的教會聚會開始。所以聖經這樣的命令我們“不可停止我們自己的聚會”。

  “好像那些停止慣了的人”,如果偶然停止聚會,就會漸漸變成停止慣了的人。“慣”原文 ethos 有規矩、俗例等意思,這個字在路一章9節,約十九章40節都譯作“規矩”,在徒六章14節,十五章1節則譯作“規條”。停止聚會慣了的人,就把停止聚會當作常例,不算一回事。一個從來不停止聚會的人,若初次停止聚會,自己就會受很大的良心責備;但他若停止慣了,就會完全失去當初敬虔的心,完全不以為意,好像人照着普通的俗例行事一樣,毫無感覺,其結果必走向失敗跌倒的路上。

  停止聚會,不但使自己靈性受損害,而且也成為別人不好的榜樣,容易給軟弱的弟兄引為先例。我們不但不可停止聚會,也不可因別人停止聚會,自己也就學他們那種不敬虔的行事,以為可以安心地隨便停止聚會。

  “倒要彼此勸勉”,這句話和三章13節“總要趁着還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勸”的意思相似,但這裏特別使我們看見“聚會”與“彼此勸勉”的關係。“聚會”能增進我們彼此勸勉的生活,在聚會中我們不但可以共同得到神話語的提醒,而且常常共同聚會在主腳前的結果,能促進彼此在心靈上的接近,而易於互相勸勉。並且“彼此勸勉”也能防止停止聚會的危險,使那些偶然停止聚會的人不致繼續停止。

  信徒若停止聚會,漸漸和教會少接觸,得不着弟兄姊妹的勸勉,在靈性上陷於孤立,就是已經開始失敗了。魔鬼在未使一個信徒完全跌倒之前,必先使他與教會疏遠,孤獨地與那些不信主的人相處,其結果就會很容易地跌入罪惡的網羅中。

  “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在此“那日子”有雙重的含意。按當時以色列人的國家情勢而論,他們已經瀕臨亡國的危險,那些熱心律法的猶太人,積極進行復興舊宗教猶太教,以致那已經信基督的猶太信徒也受了影響,想轉回猶太教,去為神所曉諭他們祖宗的律法熱心。著者既在上文列論新約的優點,就在這裏勸勉他們,既知道那亡國的危機臨近耶路撒冷毀滅的日子臨近,就更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互相勸勉,更不可信心動搖,停止聚會,回到律法之約下,辜負基督救贖的大恩了。

  但雖然有這樣的歷史背景,著者說這句話的含意決不是勸勉他們只因亡國的危機臨近,就更當相顧相愛;因為這還不是基督徒應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不停止聚會,互相勸勉的最大理由。基督徒應當如此相顧相勸的最大理由,乃是等候主的再來。所以這裏“既知道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的含意,更是指着主來的日子臨近,就更當彼此相勸的意思;而今世環境上的苦難與危機,都無非指示我們主來的日子已日益臨近罷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