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二.否認真神(1:19-20)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1:19-20)

  外邦人的第二項罪是否認神的存在,不但“不虔不義”,而且不信神的存在。這種否認神存在的罪是無可推諉的,因為:

1. 人的心靈有認識神的本能(1:19)

  使徒明說世人不信有神是無可原諒的;因為人原有認識神的本能,人所以會說不知道有沒有神,乃因他們故意否認神已經給他們顯明的事;而神沒有顯明的,他們卻故意去追尋探究。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這句話暗示有某些神的事情,並非人所能完全知道的,因神並沒有顯明;可是人不從他們所能知道的事中去認識神,卻要在他們所不能知道的事上尋求憑據,當然是無法認識神了。

  這樣,人所能知道的哪些神的事情,神在甚麼地方顯明出來呢?聖經的回答是:“原顯明在人心裏。”這句話含有人心裏原有知道神的本能的意思。任何高等動物不會有宗教思想,惟獨人類,就算最落後未開化的人,也有宗教思想,有尋求神的天性。

2. 萬物的受造證明神的存在(1:20)

  “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萬物的存在,就是神存在的憑據,正如我們看見了房子,就知道有建築師的存在。我們若細心思想宇宙之奇妙,萬物構造之精巧,每一朵花,每一片葉子,人體上每一個器官…便不能不承認有一位造物之主的存在,人不理會這些事實,不信的罪是無可推諉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