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三.有律法與沒有律法的審判(2:12-16)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2:12)

  世上有兩種顯然不同的人,就是有律法的猶太人,與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所謂“律法”特指舊約的各種律例典章和訓示。正如詩人所說:“祂將祂的道指示雅各,將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祂都沒有這樣待過。至於祂的典章,祂們向來沒有知道,你們要讚美耶和華”(詩147:19-20)。這樣,外邦人既沒有律法,他們犯了罪,就不按律法滅亡。這不是說他們不會滅亡,而是不按舊約之規條而滅亡,乃照另外的原則受審判,也就是下文13至15節所說的原則。

“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2:13-15)

  這幾節指出外邦人如何不按律法滅亡。神給他們每一個人有是非之心。他們和猶太人有一項共同點,就是:不在乎是否知道,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遵行。對猶太人,神的話是說:“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若只聽律法而不行律法,與未曾聽見律法一樣不能稱義。照樣,對外邦人,神雖然沒有賜律法給他們;但他們有是非之心,就是沒有明文的律法。他們不是有是非之心而“知道”甚麼是“非”甚麼是“是”就可稱義,乃是看他們有否按公平而正確之良心所判定的去遵行,才不至滅亡。所以不論有律法的猶太人,與沒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是一樣的,如果滅亡,都是因為未遵行所知道的或因神賜律法而知神所喜悅的;或因是非之心而知神所厭惡的卻不是因為“有律法”與“沒有律法”的緣故而滅亡。

  保羅在此給我們看見律法與是非之心有相同之處,就是律法與良心,都同樣地使人知罪,並知道有責任行善。良心若沒有被壓制、欺蒙、污損,它的功用和律法的功用相似要求人行善,並定人的罪(本節所論之良心是指完全正常之良心來說的)。

  注意:在這裏使徒保羅不是在講論猶太人或外邦人如何稱義得救,乃是講論他們將如何受審判而滅亡。其實不論律法和良心,都不是叫人稱義的,乃是叫人知罪並被定罪的。至於怎樣才可以稱義得救呢?那是下文第三章所講的題目。

  總之,使徒的目的,仍然是要證明猶太人與外邦人是一樣的,有律法的和沒有律法的都同樣的要滅亡。猶太人雖然有律法,但若不行律法,就可能比那些只按是非之良心行事的外邦人更不如了;外邦人既然沒有律法,但他們有神所賜的良心,他們既不聽從良心的判斷,以致損毀了良心的功用,則對於其所犯的一切罪,仍不能逃避責任。

“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2:16)

  13至15節,是解釋12節所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的理由,所以本節實在是連接12節。12節既論到外邦人要受審判,就如猶太人要受審判一樣;雖然他們受番判之根據不同,但神是不偏待人的,必按各等人應受的報應報應各人;本節就繼續說明這審判發生在甚麼時候,就是“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

  本節給我們看見當審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見證要定我們的罪:

  A. 耶穌基督:祂是神所設立審判天下的(徒17:31),耶穌基督的審判,是足夠使一切人無可反駁的審判;因祂曾經道成肉身與我們一樣,又曾凡事受過試探,卻沒有犯過罪(來4:15)。

  B. 隱秘的事:當審判的日子,我們所作的一切秘密的事,要見證我們的不是;就像該隱殺亞伯,雖然沒有人看見,但他弟兄的血卻有聲音從地裏向神哀告。

  C. 神的話語:“照着我的福音所言”,主耶穌曾說過類似的話(約12:48),神的道要審判人。福音原來是叫人得恩赦的;但人既拒絕了福音的恩赦,那麼福音本身就成了我們的“見證人”,要定我們的罪。若有一種疾病,沒有藥可治,那麼,人死是因病而死;但若已經發明了可治的藥,而病人不肯用藥,那麼那人的死亡不是因病,而是因為拒絕服藥。所以那些有效的藥的存在,足以證明那人的死亡是自取的,是應當由他自己負責的。照樣“福音”對於拒絕的人,要在審判的日子變成他們被定罪的“禍音”,證明他們的罪。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