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二.同釘與同活(6:6-11)

  這一小段的論題,與上文1至5節其實是相同的,不過上文使徒保羅是以受浸儀式所表明之意義作為例解,來說明與主同死同復活之真理,本段卻作正面的講解,所以有些話是類似的,可說是一種不同方式之重複。

  例如:六章6至7節的話和2至3節的話,在意義上是相似的,都是論到我們既在罪上死了,脫離了罪,就不可犯罪。六章8節與4節的意思也相似,都是論到與主同復活的經歷。六章11節與六章5節的意思也是一樣的相似。

  所以這兩小段是同一信息,只是講解的方式不同,而在意義上卻互相補充。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6:6)

  在此告訴我們怎樣脫離了罪,不作罪的奴僕,這不是憑我們自己的努力和工作,是主耶穌將我們的舊人與祂同釘在十字架上。注意本節中的:

  A. “舊人”:指那個以“我”為中心的舊生命(或稱肉體、我加2:20,5:24),就是亞當裏的一切舊造。它常接受“罪”的要求,使身體去犯罪。基督受死的時候,不但將我們的罪釘在十字架上,也將我們的舊人釘在十字架上。這似乎使人覺得有些抽象,主耶穌死的時候,我們還未生出來,祂怎麼把我們的舊人釘在十字架上?其實這就和得救的經歷一樣。我們怎麼得赦罪?主耶穌不也是早在我們生出來之前,已經為我們的罪死了嗎?但我們今天信的時候,祂在十架受死的功勞便發生在我們身上。照樣,主耶穌將我們的舊人與祂同釘十架,也是在一千九百多年前已經成功了的,當我們信的時候,也就成為我們的經歷。所不同的是:主耶穌為我們的罪死,是救我們脫離罪刑,主耶穌把我們的舊人和祂一同釘死,卻是為救我們脫離罪的權勢。

  這裏的同死同活是包括性的,正如罪是包括性的一樣。我們因為在亞當裏而成為罪人“在亞當裏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裏眾人也都要復活”(林前15:22)。我們怎樣在亞當犯罪時成了罪人,照樣也在基督被釘死時也釘死了;所以基督的死是總括一切的,祂的復活也是總括一切的。正如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獻了十分之一,利未也就在亞伯拉罕身中向麥基洗德獻了十分之一(來7:4-10),因為亞伯拉罕包括了利未。所以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死,絕不是一種理論,乃是基督所成就的事實,是包括在基督的救贖工作之內的。

  B. “罪身”:指喜歡犯罪之身體。“罪身滅絕”NASB 譯作 body of sin might be done away with。呂振中譯本譯作“使罪的身體,無能為力”。新舊庫譯本卻把“滅絕”譯作“失效”。該字原文 katargeō 是廢棄無效之意。在弗二章15節及本書三章3節譯作“廢掉”,提後一章10節譯作“廢去”,路十三章第7節譯作“白佔”(何必白佔地土呢),林前一章28節譯作“無有的”。由此看來,使徒的意思當然不是說舊人與主同釘的結果使肉身消滅,乃是說舊人與主同釘的結果,使“罪”對身體之控制失效,不能再驅使身體去犯罪。換言之,身體不再作“罪”的工具與奴僕了。

  C. “罪”:是單數式的,上文我們已提到六、七章中多次將罪當作“人格化”的用法。這裏說“不再作罪的奴僕”,這罪就是被人格化了的,因它會叫人作它的奴僕,其實際意義就是它會控制人、奴役人。

  人類從亞當犯罪之後,就有犯罪的律在我們身體中。本書第七章“肢體的律”其實就是這裏所說的“罪”。當我們還活着的時候,這肢體中犯罪的律,就在肉身的生命中,叫我們犯罪。主耶穌怎樣救我們脫離這犯罪的律,不作罪的奴僕呢?在我們還在肉身活着的時候,怎能不受這罪的傾向支配?祂把那個主宰我們身體的舊人(自我)釘死在十字架上。罪,肢體中的律,犯罪的傾向,雖然仍在我們身上,但身子的舊主人已經死了,由新的主人管治了,這新主人不在罪的權勢之下,祂不會聽憑“罪”的要求,讓身子去作罪的工具。這就是說我們這個身體不再由舊我支配,而是由新我主宰,由基督的新生命所管理。甚麼時候我們確信基督已經把舊人釘死,就必然確信祂讓新生命主宰我們。

  注意,在此所講的不是指將來,是指已經成功的事實,是基督所成就在十字架上的。不過,我們若還不承認基督已經成功的事實,不信舊人已與主同釘死,我們就還不會真實地讓基督在我生命中作主作王,我們就必定還是無知的容許“罪”在我們身上作主,受它的支配。我們必須確信“我”已經與基督同釘死了,然後“舊我”對我這全人才全然不能再作任何主張,“新我”(基督的生命)才能全然取代了舊我的主權,而使我們的身體服從聖靈的要求,不順從“罪”的要求。就以得救的經歷來說,我們甚麼時候確信我們的罪已經在基督釘十架時受了刑罰,甚麼時候我們的良心便不再受罪的控告,得着安息;但一旦我們懷疑我們的罪是否包括在基督十架的刑罰裏面的時候,就隨時可能落在撒但的控告中,失去安息。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6:7)

  這意思就是已死的人是脫離了一切罪的私慾、刑罰和它的權勢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向死人提出任何要求。雖然在我們身體上,還有肢體的律,但是那主宰身體的“我”既已死了,“罪”就無法向那不能犯罪的新生命(新我)要求甚麼。但我們必須繼續地站在已死的地位上,天天藉着信心與基督同死,舊我才不能作主,“罪”在我們身上才沒有權勢。我們幾時不站在死的地位上,還看舊我是活的,“罪”就立即恢復它在我們身上的勢力,基督的新生命就在我們裏面受壓制了。

  中日戰爭的時候,有人逃兵役,找人頂替。某人的替身已戰死,第二次再遇征兵,他宣告某人已戰死,於是他不再在征兵條例的權力之下。但甚麼時候他否認他已戰死,征兵法例便立即對他生效。

  舊約以色列人在十二支派中設了六座逃城。凡誤殺人的可以住入逃城,躲避報血仇的前來追殺,但住逃城的人若離開逃城,報血仇的人就可以殺他(書20章)。逃城是基督的預表,我們天天活在基督裏,罪在我們身上就失去權勢。反之,我們若活在舊生命裏,就是把自己放在罪的權勢之下。

“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6:8-9)

  這意思就是我們若因信經歷了舊人與祂同死,就必知道如何藉信經歷與祂同活了。同死只不過是消極地不作罪奴,不受舊我的主宰;同活卻是積極地接受基督在生命中作王,作義的奴僕。

  第9節是解釋為甚麼我們若與基督同死,就必信與祂同活;因為“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即不需要再死(只死一次),也不再留在死裏面。祂既復活,證明死對祂不再有權力,也就是說祂為罪所受的刑罰已經罰夠了,不能再留祂在死裏面了。若基督為我們死了卻沒有復活,那麼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死就毫無意義,因為我們不能有分於神的生命,也就沒有“新人”可以取代“舊人”作我們的主宰。但基督既復活了,證明祂已勝過死的權力。這樣我們既在祂的死裏同死了,也就必在祂的活裏有分於祂的生命。

“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着。”(6:10)

  這意思是:祂只一次向罪死,為我們的罪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就終結了罪的權勢;向神卻永遠活着,永不再有甚麼因素使祂與神有任何阻隔了,祂要永遠與神合一地活着。

“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6:11)

  既然基督是這樣地只一次死,又向神永遠活着,我們在祂裏面與祂一同死了又一同復活。所以,我們就當在實際生活上,向罪看自己是已經死了的,不必再聽從它的要求,也無權作主答應它的要求;向神卻當看自己是活的,應在祂裏面與祂一同活着,且是已經有了新主人的,是應當且能夠順從新生命而活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