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伍 兩個律的交戰(7:14-25)

讀經提示

  1. 這一段所描寫是保羅得救之前的經歷,還是得救之後的經歷?
  2. 保羅怎麼認識到他是“已經賣給罪了”?比較15至16節與19至20節指出有甚麼相同的意思?有甚麼不同之處?
  3. 甚麼是律?“律法”與“律”有甚麼不同?
  4. 保羅在本章所稱的“神的律”,“罪的律”,“肢體中犯罪的律”是指着甚麼說的?
  5. 本章24節保羅是在咒詛身體嗎?是否在暗示身體是罪的根源?

第七章

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15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18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20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21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2因為按着我裏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24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25感謝神,靠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本段論到兩個律的交戰,是保羅得救前的經歷還是得救後的經歷,解經家的意見不一致,或以為指保羅得救前,或以為指得救後;因為按14至20節很像是描寫他未得救之前的經歷,但若按21至25節卻比較像是描寫得救之後的經歷,特別是22節提到“裏面人”(參中文聖經小字),25節提到“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沒有得救的人根本沒裏面的生命,也根本不會順服神。其實保羅所講的,包括未得救之前與得救之後的經歷,正如本段經文所已顯示出來的,這些描寫與基督徒實際經歷相合。因為不論信主之前或之後,我們都有類似那種“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的交戰。保羅既在上文辯明信徒不能靠律法討神喜悅;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追求順從生命聖靈的律生活。在這裏保羅就敘述他自己怎樣從經歷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悅,和怎樣認識他肉體的無能。保羅的敘述分四層:

一.我是已經賣給罪了(7:14-17)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7:14)

  本節似乎很清楚地表示保羅是在描寫他未信主之前的光景,也是每一個信徒未信主之前的光景。“律法是屬乎靈的”,意即律法是屬聖靈的啟示而來的,是屬乎神的靈感而有的,它絕不是人的發明,或人的作品,所以它的標準不是人的努力所能達到;它的功用,也不能任憑人的喜好妄加臆測而誤用的。

  “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肉體和靈,罪與律法,兩者之間有着極大的距離。屬肉體的人,怎能希望藉着遵守屬乎靈的律法得神的喜悅呢?一個已經賣給罪的人,怎能擺脫罪的壓制,不作罪的奴僕,而事奉永活的神呢?這是絕望的嘆息。

“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7:15)

  怎知道我已經賣給罪呢?本節是繼續指明上節所稱“我是已經賣給罪”的證據。這證據就是:我對於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怎麼會有這種不能自制的情形呢?為甚麼會作出與自己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是已經賣給罪了,我有不能不犯罪的苦衷。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7:16-17)

  為甚麼“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作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呢?因為,這表示我的良心在見證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該作的。我的良心見證了律法所說的“不”是對的,並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裏,是我自己無力勝罪,而落在律法公義的審判裏,因為連我自己本來的願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說的去行;但豈知我卻受制於另一種力量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意思是: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即住在我裏頭的罪驅使我作的。我既沒有能力勝過那比我更強的罪的權勢,我就只好作“罪”所要我作的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