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四.歎息與勝利(7:24-25)

“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神,靠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7:24-25)

  保羅是否在咒詛他的身體呢?他是否暗示“身體”是罪的根源呢?不是,保羅的歎息,是因為他的身體仍未得贖,仍活在身體之中,因而仍不斷會受“肢體中犯罪的律”的影響。不是身體本身是罪的根源,乃是身體上有犯罪的律;要勝過罪,不是苦待身體就能生效,而是要對付那犯罪的律。注意,上節兩次提到肢體中的律,實際上就是指舊生命中犯罪的“傾向”趨向於行惡的性情和力量。但為甚麼被稱為肢體中的律?因為它是利用我們肢體作為犯罪之工具的(參羅6:13-14);並且當我們一旦仍活在肉體中的時候,它就仍會隨時使我們犯罪的。始祖犯罪的時候,就把肢體作了不義的器具。從此以後,犯罪的律就支配了我們的肢體,肉身的生命常受各種私慾的控制。信徒在身體尚未得贖之前,也不能例外,所以保羅發出這樣的歎息,但他並不是停止在這歎息中,而是轉向靠基督得勝的途徑上去“感謝神,靠着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雖然靠着我們本來的生命不能擺脫犯罪的律,但靠着基督,在祂的新造裏就能脫離了。

  基督的救贖並非不救身體,但身體得贖必須等到主再來的日子才實現。死是從罪來的,亞當犯罪之後,按靈性說已與神隔絕而死,按身體說也“開始死”,於是罪和死的律也就控制整個人,基督在十字架上不是把肢體中的律釘死,當我們還活在肢體中時不可能除去那個因亞當犯罪而有的肢體的律,因我們仍在創二章16至17節的命令之下,但基督把我們那個經常受罪控制去犯罪的舊我與祂同釘死了,而給我們一個新“我”,我們只要活在新我裏面,就可以得生命聖靈的律的釋放,使我們脫離罪律的控制,而活在神的旨意中了。

  總之,脫離肢體的律控制的途徑有三:

  A. 基督再來身體得贖(羅8:23;腓3:21)。

  B. 脫離這身體的帳棚,穿上天上的房屋(林後5:1)與基督同在。

  C. 還活在身體中的日子,天天堅信基督已把舊我釘死,順從生命聖靈的律而生活(加2:20;羅8章)。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比較上文各節可知:

  “神的律”即:21節要“為善”的意願和22節“裏面的意思”以及23節“心中的律”。

  “罪的律”即:21節那與要為善之意願同在的“惡”,23節的“肢體中另有”的律,和“肢體中犯罪的律”。

  從六、七兩章可見“罪”在本書中的特殊用法被人格化的用法:

  • A. 會在我身上作王,使我們順從私慾(6:12)。
  • B. 會利用我們的肉體作不義的器具(6:13-14)。
  • C. 會作人的主(6:14)。
  • D. 會捆綁人,使人作奴僕(6:18)。
  • E. 會用“不義”約束人(6:20、22)。
  • F. 會給人工價,就是死(6:23)。
  • G. 會被律法顯明(7:7)。
  • H. 會在人裏面發動貪心(7:8)。
  • I. 會叫人作所不願作的(7:14-17、20)。
  • J. 是在人“裏頭”的(7:17-18、20)。
  • K. 是一種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7:23)。
  • L. 是肉體所順服的(7:25)。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