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二.愛與律法的關係(13:8-13)

  使徒為甚麼忽然提到愛與律法之關係呢?他的用意是要我們知道,作為一個基督徒,僅僅不犯國法是不夠的,還得用愛心行事才對。

1. 如何實行愛心(13:8)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13:8)

  本節包括實行愛心的兩個步驟:

  A.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意即無論甚麼事,都不要叫別人吃虧,不可使人因你的緣故受虧損,不佔人的便宜,不叫人受累。這是實行愛心在消極方面應當做到的。愛是給予的;但在未能給人之先,總得先做到不佔取別人應得的分,才能談得上“給人”。例如委託人辦事,應當不叫人無端為你在金錢上或精神上受虧損;請人買東西應先給錢,不當讓人為難;有人甚至東西已經買了好久卻不還錢,這就是虧欠人。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也暗示信徒應盡可能不向人借錢。尤其是傳道人,“不向人借錢”是信心生活原則之一。

  B. 要常以為虧欠:意即常自覺在愛心上未盡當盡的責任,應當善待人的未曾善待,該幫助人的沒有幫助,常想到自己對人應有之愛心,而不是常想到別人當如何用愛待自己,這樣才能真正愛主愛人。

2. 愛如何完全了律法(13:9-10)

“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13:9-10)

  律法各種規條,都是為禁止人加害於別人。就如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等,都不過是防止人侵犯別人的權益。這種禁止是消極的和外表的,只從外面禁止而已;但“愛”卻使人從內心不加害於人,因愛而不願加害於人,且要使人得着益處。這“愛”的原則是從裏面做起的,是積極地給人好處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所未能兼顧的部分和律法未能達到的目的。律法只是公義的一面,若沒有愛就不完全。

  “完全”plērōma 在可六章43節譯作“裝滿”,約一章16節譯作“豐滿”。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