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二.不要因食物絆倒人(14:13-23)

1. 要定意不叫人絆跌(14:13)

“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14:13)

  在食物或同類的事上,我們當立定心意,總以不叫人跌倒為原則。在這裏所謂“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按上文就是指“論斷人”,按下文就是指“因食物叫弟兄憂愁。”(14:15)總而言之,無論是我們認為可吃或不可吃之物,總不叫別人因我們太過偏激的態度而“憂愁”心靈受創傷甚至跌倒,才合乎愛心的原則。

2. 保羅所“確知深信”的(14:14-16)

“我憑着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14:14)

  使徒在勸勉信徒之後,表示了他自己對食物的態度。他十分有把握地“確知深信”,凡神所造的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其所以不潔淨,是那些吃的人疑惑他所吃的才不潔淨。不是食物本身有污穢人的效果,乃是人的良心不安與疑惑,若存這樣的態度吃,就變成不潔淨。

“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就不是按着愛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經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14:15)

  雖然,食物本身並不能敗壞人,但我們若因食物而使別人心靈受創傷,如說些批評的閒話等,以致絆跌那受批評的人,就違背了愛人的道理。愛心當然比食物更重要;所以我們應當按愛心的原則,叫人靈性受益,而不該隨意說話,叫別人受虧損。

“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14:16)

  能有信心而知道百物都可吃雖然是“善”的,但我們這種“善”因真理的知識而有的自由不要讓人誤解以致使人得不着造就,所以這幾節經文的總意與林前十章23節“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的意思相同。

3. 神的國所注重的是屬靈品德(14:17-19)

“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14:17)

  神的國不在乎吃喝,乃在乎屬靈品德之建立。吃喝一類的事,只關乎身體的事,在屬靈的價值上是輕微的,與道德靈性無關;但若因吃喝而引起彼此毀謗,使靈性道德受虧損,就是因小失大了。

  神的國所在乎的是“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也就是說,那些關乎靈性德行與聖靈所指引的事,才是在神的國中被看為有重大價值的事。

  所謂“聖靈中的喜樂”是指因從聖靈的教導得着真理的亮光,或因聖靈的幫助在工作上有成就…等類的事而有的喜樂。這種喜樂,遠勝於吃喝之為身體帶來的享受。

“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就為神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14:18)

  “這幾樣”就是上文所提的那幾樣。就像:不絆跌弟兄、用愛心待人、追求公義和平、順從聖靈等。在這些事上,用一種服事基督的態度去行,就可以得着神和人的喜悅了。

“所以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14:19)

  和睦是要追求的。那意思是要付代價去得着的。要體諒別人,甘願吃虧,又要肯犧牲一些自己的利益,心平氣靜地去了解與自己作對的人…。但這裏所注重的“追求和睦”,是偏重於對那些因食物問題之見解不同,而引起爭論甚至不和睦的人說的。“和睦”比這些食物問題更重要得多。可見本章保羅一直未離開第1節所提“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的題目。

4. 凡叫人跌倒的事一概不作(14:20-21)

“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潔淨,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14:20)

  神的工程指神的教會。教會中信徒靈命之長進、各種聖工之推展都是神的工程。若因食物問題而引起爭論,甚至彼此不同心,失去和睦與喜樂,阻礙了神的教會之長進,這就是毀壞了神的工程。

  “凡物固然潔淨”這是指那些信百物都可吃的人說的。雖然在他是潔淨而可吃的,但若吃了之後會叫那認為不可吃的人心中憤怒不已以致跌倒,那“就是他的罪了”。雖然他吃的食物並不會使他污穢,但他因食物而絆倒了人,那就是他犯的罪了。

“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甚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作才好。”(14:21)

  這一節是對於食物問題所得的結論。不論可吃與不可吃,可行或不可行,若會使人絆跌,就一概不作。我們作甚麼或不作甚麼,並非只因它是否可作而已,更要考慮到它是否會絆跌人。

5. 凡不出於信心的就是罪(14:22-23)

“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着。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14:22)

  按上文而論,在這裏所說“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着”,是指在食物方面的信心。你若認為“百物都可吃”,就當持定自己所信的,不必因別人的議論而搖動。雖然為着不叫人跌倒而不吃;卻不是為了免得被人議論,而根本放棄自己所已經清楚的亮光,改變那本來是對的看法;既然自己已經“確知深信”是可行的,就無須因人的異議而自責了。確知了一項真理之後,就當持定所確知的,這才是有福的。

  本節與腓三章16節“然而我們到了甚麼地步,就當照着甚麼地步行”的意思很接近。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14:23)

  似乎當時有些人本已像保羅那樣“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但後來卻因別人猛烈的攻擊而起了疑心。所以保羅提醒他們說:“只是各人心裏要意見堅定”(參上文第5節),應該在神面前守着,千萬不要存着疑心而吃,那就反而有罪了。既然是經過禱告才吃的,為甚麼不信神所潔淨的就必潔淨呢?為甚麼不信“感謝着領受”的,就是神所悅納的呢?

  總結:全章所論,雖然屬食物或守日之問題,但其中的原則,可以應用在一切生活上,這原則就是:“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信徒應當在一切生活上,信靠神而行事為人。甚麼時候我們不能信靠神,就是良心有虧的時候。行事若有了私心和罪的成分,自然就沒有信心信靠神;所以說“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