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多書讀經講義



第二段 長老的設立(1:5-9)

讀經提示

  1. 保羅大概在甚麼時候把提多留在革哩底?
  2. 長老應具備何種資格(包括其家庭、品德、真理造詣)?

第一章

5我從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將那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6若有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就可以設立。7監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貪無義之財;8樂意接待遠人,好善、莊重、公平、聖潔、自持;9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

壹 設立長老的吩咐(1:5)

“我從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將那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1:5)

  革哩底是地中海之大島。保羅在三次遊行佈道的行程中並未經過革哩底,只在赴羅馬的途中經過該島;但那時保羅是帶着囚犯的身分去的,不可能在革哩底有甚麼工作。所以本節所說的“從前”不會是指很久以前,大概是保羅在羅馬第一次下獄獲釋之後,回去亞西亞與馬其頓等地探望教會時(腓2:23-24;提前1:3,3:14;提後4:13、20),途中經過革哩底,在那裏作了很好的工作,且留下提多處理善後的事工,並設立長老,他自己則繼續前行。本書三章12節,保羅囑咐他要“趕緊往尼哥波立去見我”,尼哥波立是在馬其頓西南端的一座城。此時保羅可能正在往馬其頓途中,其後在保羅寫提摩太後書時,提多又從羅馬被打發到撻馬太去(提後4:10)。

  “在各城設立長老”,可見長老是屬“各城”、“各教會”的(徒14:23)。但“在各城設立長老”這話,不夠作為“長老”只許屬“各城”的根據,因這話也可解作那些長老無法兼顧各城。

  “照我所吩咐的設立長老”,可見如何設立長老,使徒已有原則給了提多。下文就是這些原則的重提。可能保羅已在口頭上指導過提多,但恐怕教會眾信徒或對提多選立長老之資格有過嚴之嫌,所以保羅特在書信中重申他已吩咐的,以作為提多設立長老的根據。

貳 長老的家庭(1:6)

“若有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就可以設立。”(1:6)

  “無可指責”並非絕對完全、毫無過失之意;乃是指一般而論,沒有甚麼可被人指責的把柄(參提前3:2註釋)。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即只有一位妻子,沒有立妾。有人以為本句表示作長老的,妻子死了不可續娶,此解釋牽強而錯誤。夫妻關係只在生前,死後不論按靈性方面、或身體方面,都不再受約束。主耶穌回答撒都該人有關死後之夫妻關係時,明言在天上已無嫁娶之夫妻關係(見太22:23-30),而使徒保羅也明說:“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羅7:3)。且按當時社會制度而言,男人多妻是很普通的事,所以“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很自然的應指一夫一妻而言。

  “兒女也信主”,可見作長老的理應全家歸主。

  “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這“他們”可指長老的兒女,也可指長老本身。前者表示長老的兒女,也當有好見證;後者表示長老本身要有好見證,與上文無可指責之意相合。

叁 長老的性格與品德(1:7-8)

“監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貪無義之財;樂意接待遠人,好善、莊重、公平、聖潔、自持;”(1:7-8)

  7節之“監督”episkopov,英譯作 bishop,上文5節之長老原文 presbuterous,英譯作 elders。主張長老與監督不同的人,多根據此二字之不同;但本釋義認為,更重要的不是這兩個字的不同,乃是這兩個字同在一段經文中,被當作互相通用的。如本章5節與7節,徒二十章17節與28節,足證這是同一的職分,卻有不同的名稱而已。其實名稱既不同,當然不同字了,就如一個人若有兩個名,這兩個名當然是兩個不同的字,但卻不能說是兩個人。

  “既是神的管家”有以下數要義:

  A. “管家”不是東家,是受託代理者。

  B. 管家不可利用職權求自己的好處,亦不當“浪費”主人的財物(路16:1-7);應準備向主人交賬。

  C. 管家應忠心而有見識,按時分糧(太24:45)。

  D. 管家應通曉神的奧秘事,不怕人的論斷,亦不論斷人(林前4:1-5)。

  “不任性”,即不任憑自己喜歡甚麼,想甚麼,便作甚麼;乃是凡事遵從真理的約束,尋求神的喜悅。

  “不暴躁”,即不容易發怒,能自控。

  “不因酒滋事”,就是不可因飲酒而滋生事端;換言之,若飲酒至微醉,因而生事的,就不可作長老。

  “不打人”,就是連一次也沒有打人之意(參提前3:3釋義)。

  “不貪無義之財”,作長老的一有貪財之心,就必不顧真理、不主持公正。這句話不是說,作長老的不可以有錢財;乃是說不可貪財,及因貪財而行不義。

  “樂意接待遠人”(參提前3:2釋義)。

  “好善”,與行善不同。行善者未必好善,好善者不但行善、且喜好去行;行善已成為其愛好之一。

  “莊重”,與提前三章2節之“端正”,及三章4節之“端莊”意思相近。

  “公平”,長老既是教會領袖,必須公平待人。不偏心,不存成見,對待自己好的人和對待自己冷淡的人,都應秉公處理所發生的問題。

  “聖潔”,這是一切信徒應有之生活(提前2:15);長老更應當有聖潔的生活,作信徒的榜樣。

  “自持”,意即能自制,不易衝動或搖動。

肆 長老的真理造詣(1:9)

“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1:9)

  本節提及長老的真理方面之造詣應到何等程度,有三層要義:

  A. 第一層:能堅守真理“真實的道理”,就是指神的話是真實可信的(提前1:15,4:9)。長老自己對真理應有清楚的認識,知道其真實可信,而能堅守所信,不致輕易被奇異的教訓引動,才不致影響信徒的信心。

  B. 第二層: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長老要有純正的信仰,又能把純正的教訓教導人。換言之,不但明白純正之道,且十分熟練,可以教訓人,使別人也能堅守所信之道。

  C. 第三層:能駁倒爭辯的人所指之“爭辯”,大概指不服長老所教訓之純正真道而有的爭辯,或對長老秉公處理的事不肯服從。長老應有真理的智慧與口才,把錯誤的人駁倒,免得其餘的信徒受影響。這“駁倒”亦有能使對方折服之意,因真正之“駁倒”能使人心悅誠服。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