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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簡明查經講章大綱

神的公義

經文:羅2:1-16

引言:
  公義在人心,但人的行為常是不義的。所以神在一些的事上,安排義的定律來顯明祂的公義。

一.在理論的事上(1-3節)
 1.論斷人的,表示自己有行義的知識,無行義的行為,所以其實是論斷自己。因為真正的義行不是去定人的非,乃是以義行去助人,感化人行義,如說人驕傲,這是相對性的。
 2.論斷人是自定己罪(1節),因為自己所行的與他人一樣,所以你定行那事的人為罪,亦即定自己為罪人,當你批評人的時候,自己也犯了批評的罪。
 3.論斷人的動機是諉過於人,轉移別人的視線,但神是按人的行為決定那事實,而不是按言語的推諉,所以神是公義的。
 4.是要逃避審判(3節)。故先審判人,但神的審判遲早必到,遲到乃是給人悔改的機會。
  如不悔改,必得更大的審判。所以在我們論斷人的事,就顯明神所定論斷的公義律。

二.在施恩上的公義(4-5節)
 1.多施恩必多要求(4節)。如不知自己悔改,必受更大的刑罰。
 2.多忍耐必多震怒(5節)。神對不悔改的人的忍耐越久,將來的忿怒也越大,所以在施恩與忍耐上也是公義的。

三.神公義的本質(6-11節)
 1.一視同仁,沒有任何種族地位等之分別(6,11節)。
 2.看事實動機(7-8節),動機如何心靈的事實如何。這是不能欺騙神的,你的心忿怒就得忿怒,存心行善,就得良善。
 3.次序的公義(9-11節)。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是不能逃脫的。

四.神公義的律法(12-16節)
 1.律法是顯明罪。律法要求行所知道的知識。
 2.律法的種類(13-15節)。明文律與良心律,這二者都是根據理智對真理的認識而定人的罪。
 3.律法的證人(13-15節)。良心和理智對真理的認識來作證。
 4.律法的執行人(16節)。神的兒子,祂是按人心中所存的去審判人。

結論:
  所以我們當學習主的公義,但必須先得主的生命,否則我們無法成為一公義的人,也無法逃避公義的審判。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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