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頁

查經講章大綱

大綱目錄

信徒與律法的關係

經文:羅7章

引言:
  信徒得救後,仍活在世上,過人的生活。而人際的生活必須有法律規則管理着,所以信徒在世上的生活仍與律法有關。

一.律法的種類
 1.摩西的律法。
 2.文化的律法,風俗的律法。
 3.良心的律法。

二.摩西的律法
 1.是神所啟示的。主要記載在出埃及記第20至34章。是明文的。
 2.是參照了當地埃及的文化。即按以色列人當時在埃及所暸解的律法觀念和概念而頒發的。
 3.是顯明罪(羅3:20)。是消極的說“不可,不可…”。在十誡裏有八條是“不可”,只有兩條(即第四及第五)是積極的說“當”,而第四條說當守安息日也提到“不可”。
 4.是訓蒙的師傅(加3:24)。即小學教師。
 5.是被罪利用叫人犯罪的(羅7:7-13)。
 6.是有終止的(太11:13)。

三.文化的律法
 1.是當代社會所公認為合適的條例。如一夫一妻以男人為家主,或一夫多妻以女人為主;大家庭制度,小家庭制度;男主外,女主內等等。
 2.是傳統上以為好的。如倫理,孝道,睦鄰,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禮義廉恥。榮宗耀祖,為父母揚名聲。
 3.是局部,地區性的。在某一社會民族認為好的規律,在另一社會卻為不好。如在農村社會以大家庭一夫多妻是好的,但在工業社會以小家庭一夫一妻為好;農村社會養兒待老,工業社會則社會養老。
 4.有時間性。不同的政權有不同的條例。在君主政治之下,天子皇帝是世襲的;在民主政治之下,總統是選舉出來的,四年一任,六年一任;君主時代是忠於皇帝,民主時代是忠黨愛國。在資本主義社會,人可有私產,越多越好;在共產主義社會,人不可有私產,有私產即是罪。
 5.是不斷修改的。有文字上的修改,即修憲。有內容上的修改,就是詮釋不同,卻保持原來的字句,例如:“民主”,“自由”這些字眼字句不變,但含意卻大大不同。
 6.是多元文化。吸收別文化的長處與短處,也放棄自己文化的長處和短處。我們基督徒活在這樣多變的文化中,常常也受這文化的影響而不自覺。

四.良心的律法(羅2:14-15; 傳3:11; 羅9:1)
 1.良心是神所賜的,在人的生命中。
 2.良心在聖靈的光照下,可發揮正常幫助人行善的作用(羅9:1)。
 3.良心可產生順從命令的愛的行動(提前1:5,19)。
 4.人犯罪後良心就有虧欠,而不能發揮正常指點人的作用(提前1:19)。
 5.當存無虧的良心(來13:18; 彼前3:16)。

結論:
  信徒不在摩西的律法之下,但仍守律法的總綱“愛”。信徒活在文化的律法之下,但卻以聖經的原則為標準,而不盲從文化的律法。信徒當存無虧的良心,使它發揮正常的作用。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

1986-2024 © 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