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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中之福

李保羅

 

一.引言

  馬太福音第五至七章無疑是可以作為一個完整的段落(註一),而這個段落就通常被稱為“登山寶訓”。其中尤以第五章三至十二節一段論“福”的經文最為人所熟識和喜愛。我們可以根據文中第三至十節裏“…有福了!因為…”這個語型出現了八次,而稱之為“八福”。如果我們連第十一至十二節裏的“…有福了!…因為…”也計算,我們大概亦可以稱之為“九福”(註二)。但究竟主耶穌在這裏論及多少個“福”呢?

二.初步的分析

  在分析這段經文之時,我們首先注意到文中論“為義受逼迫”這個第八福與其前的七福是稍有不同的:

  1.頭七個福各只用一節經文來交代,第八個福卻加上兩節經文(第十一至十二節,即所謂的第九福)來發揮。

  2.所要發揮的,就是它固然像前面的七個福那樣指出一個客觀的蒙福原則(“…的人”),但它還將那個原則應用在聽眾(“你們”)身上。這樣,第八福和第九福其實是同一個福,不過是從客觀和主觀兩方面來講說。

  3.頭七個福多少有一個共通性,就是都關係到一個人一種主動的態度或可見的行動(他虛心,他哀慟,他溫柔,他飢渴慕義,他憐恤人,他清心,他使人和睦),第八/九福卻是一種被動的境況或內裏的意願(‘他願意為義’受逼迫)。這樣,我們可以將第八/九福與前面的七福分開。但是,雖然是這樣,第八/九福與前面的七福在文詞結構上卻是一樣(“…的人有福了!因為…”),顯示二者仍然有着某種重要的關係。它們之間的關係究竟在哪裏呢?

  主耶穌在頭七個福裏講到七種有福的人的生活或態度。我們看見這七種生活態度雖然在神看來都是合宜(即為“義”的做法,但在人看來卻都是不容易為,也不是人們所高舉的待人處事的方法。在一個高抬自我的世代裏,人若肯放下自己,放下利益──換句話說,人若肯為義受逼迫損失,才能活出主耶穌所講的那七種生活態度。當時主耶穌講過七福之後,根據這種人心所反映的邏輯關係,於是祂講出了第八/九福:“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這樣看來,第八/九個福其實並不是在七個福之後的另一個福,它乃是前面七個福背後的一個總體概括。

  循這個方向來思想,我們就又注意到,在頭七個福裏居正中位置的第四福也是一個關乎“義”的福(“飢渴慕義的人有福了!”)。當我們再默想這七個福時,我們甚至可以說經文其實並不是在講說七種福,其實,第四福(“飢渴慕義的人有福了!”)有涵蓋總體的意義。當我們在經文的下文(尤其是第五章十七至二十節)看見這裏所講的義乃是超過法利賽人的義的那種主耶穌的義時,我們就會想到第四福其實乃是涵蓋着前後的六種福。一個飢渴慕義的人(就是一個渴慕過主耶穌的義的生活的人)是會“虛心,哀慟,溫柔,憐恤人,清心,使人和睦…”的。(“義”本來就是一個很概括性的字!)而經文將這一節放在七福中一個居中的位置,可能也是在暗示着它有這個涵蓋性的意思。這樣,如果對照着第八/九福來說,我們可以這樣說:第四福是在頭七個福當中從正面(渴慕去過“義”的生活)去涵蓋所論及的福,而第八/九福則是從反面(肯為過義的生活而犧牲受苦)去歸納和總結前面所講的福。

  此外,我們又看見主耶穌在下文(五:17-20)又是在講論“義”(信徒的生活要勝過法利賽人的義);回應這個主題的再下文(五:21∼七章)理當也是在講論這種“義”的生活。這樣,“義”成了整個“登山寶訓”講論的一個中心主旨。我們就當循“義”這個方向來理解整個“登山寶訓”各段落之間的結構關係。

三.經文的結構

  只要我們比較一下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記載文中有關的講論的情形(例如就比較馬太福音第五章三至十二節論“福”的一段,和路加福音第六章二十至二十六節論“福與禍”的一段(註三),我們就不難看出馬太和路加記載主耶穌的教訓的手段是不同的。他們必然是按着各自寫其福音書的目的和結構來編理有關的資料。馬太在馬太福音第五章輯錄主耶穌的講論時必然也有他一個寫作的結構(註四)。這裏就讓我們擴闊一點來看一看馬太福音第五至七章的經文結構。整個段落的結構會幫助我們多一點了解馬太福音第五章三至十二節在它的上下文裏所扮演的角色。筆者看見這三章經文有着這樣的一個結構組織:
  A.主旨(從多項歸納為一項)(五:3-12)

  (A1)例子:多福(五:3-9)

    a.三福
    b.飢渴慕義的福
    c.三福
  (A2)中心:一福(五10-12)

  B.結語:光與鹽的比喻──生活要有見證(五:13-16)

  (A')應用(從一項帶出多項)(五:17∼七:23)

  (A'2)前提:要有勝過法利賽人的義的生活(五:17-20)

  (A'1)發揮:勝過法利賽人的義的生活事例(五:21∼七:23)

    a.“古人有話說…只是我告訴你們”:

      1. 關於殺人(五:21→五:22-26)
      2. 關於姦淫(五:27→五:28-30)
      3. 關於離婚(五:31→五:32)
      4. 關於背誓(五:33→五:34-37)
      5. 關於報仇(五:38→五:39-42)
      6. 關於恨仇敵(五:43→五:44-48)

    b.“不要…(要…)”:

      1. 關於行善(六:1-4)
      2. 關於禱告(六:5-15)
      3. 關於禁食(六:16-18)
      4. 關於積財(六:19-34)
      5. 關於論斷人(七:1-15)
      6. 關於聖物(七:6)

    c.“要…”:

      1. 關於祈求(七:7-12)
      2. 關於進窄門(七:13-14)
      3. 關於假先知(七:15-23)

  (B')結語:兩種房子的比喻──要聽道又遵行(七:24-27)

  在這裏我們看見一個平行的結構:(A)與(A')平行,分別講論有關“義”的主題;(B)與(B')平行,分別用兩個例子來作為前文的一個結語,提醒聽眾要在生活上有實質的見證。

  另一方面,在平行的(A)與(A')裏我們卻看見一個對稱的結構,就是(A)與(A'1)相對稱,分別都是論及多項事情(發揮事例);而(A2)與(A'2)相對稱,分別都只論及一項事情(中心前題)。就像(B)與(B')是相類的,(A2)與(A'2)也是相類的。“為義受逼迫”的生活,對當時的聽眾來說就是不按法利賽人的義而按耶穌的義來生活。照樣,(A1)大概也與(A'1)相對稱。或者我們可以這樣說:作為七福裏面居中間的第四福(關於“義”的一福)多少將前後的福分開了,以至第五章三至九節的七福可以分成三個小段落。照樣,我們也可以按經文所用的語型(a.“古人有話說…只是我告訴你們”;b.“不要…(要…)”;c.“要…”)而將與七福相對稱的第五章二十一至七章二十三節也分成三個段落。雖然我們不能說前後的三段是依次的對照,但第五章二十一節至七章二十三節整段經文所提講的事例多少反映出第五章三至九節整段經文所提及的“福”裏的某種生命與精神。

 

四.經文的要義

  在分析過經文的結構之後,我們就要來整理一下經文的要義。在整個大段落開始之時,主耶穌先列舉八種有福的人,說得更準確一點,祂是先提出一個真正有福的人是一個怎樣的人(五:3-9):他是一個渴慕過“義”的生活的人。但過“義”的生活並不是一件輕鬆容易的事。在一個罪惡的世代裏,就算是要活出虛心,哀慟,溫柔,憐恤,清心,使人和睦等為神所喜悅的生活也不會被人接納,也會因活出“義”而受逼迫。這樣,我們可以說主耶穌在這裏其實只是論及一種福,就是“為義受逼迫的人是有福的”,換句話說,就是肯破除世俗腐舊觀念而又肯不惜付代價地遵行主耶穌的教訓的,這人是有福的。“虛心…哀慟…溫柔…”等等態度或生活都不是世人所樂於着重或標榜的,但在屬靈的生命上,我們要破除一向奴役着我們的人生觀。敢於付代價的活出主耶穌要我們去活出的這等樣式,使榮耀歸給神(太五:16)。

  主耶穌指出“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這個原則(11節)之後,祂就把這個原則應用在祂的門徒身上(12節“你們”)。他們要成為主的見證(五:13-16)。就是在“為義受逼迫”的生活裏為主作見證。但他們這樣的義的生活並不是去破壞律法,反而是超越了律法,因為主耶穌來世的目的正是這樣(五:17-20)。我們已經講過,“義”在這裏是指一種生活方式,一種被認為是對(義,合宜)的生活方式。“法利賽人的義”就是法利賽人根據他們對律法的了解和解釋而看為對的生活方式;與此相反的就是“主耶穌的義”,就是合乎神的心意的生活方式。它是一種超乎律法,比法利賽式的生活更有深度和廣度的生活,但同時卻又是與世人的看法相衝突的生活方式。下面跟着的第五章二十一節至第七章二十三節就是要指出“主耶穌的義”──即是合乎神心意的生活方式──會怎樣體現出來。

五.結語

  主耶穌說我們要飢渴慕義,要肯為義受逼迫。如果轉用保羅的字句來說,我們可以用他在羅馬書第十二章二節的說話:“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主耶穌在馬太福音第五至七章裏面所講的既不是八福,也不是九福,而是所有的福都是集中在一福之上──“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換句話說,就是肯破除世俗腐舊觀念而又肯不惜付代價地遵行主耶穌的教訓的,這人是有福的。

  最後,馬太福音以“作主門徒”為它的結語(太二八:19-20),而馬太在馬太福音書裏所編寫主耶穌的第一個講論就說到門徒要肯為義受逼迫。對作主門徒的我們來說,這不是一個很重要而嚴肅的提醒嗎?

註釋

一.經文開頭的第五章1-2節說“耶穌看見這許多的人,就上了山,既已坐下,門徒到祂跟前來,祂就開口教訓他們,說”;第七章28節--八章1節則回應的說“耶穌講完了這些話,眾人都希奇祂的教訓;因為祂教訓他們,正像有權柄的人,不像他們的文士。耶穌下了山,有許多人跟着祂。”可見馬太福音五至七章明顯是可以作為一個完整獨立的段落。既然是一個完整的段落,它就有可能是在發揮一個中心思想。見下面的分析。

二.雖然第十二節的“因為”是回應同一節前面的“應當歡喜快樂”,但在前後文意上它同時也是在回應第十一節的“…有福了”,而意思也像第十節所講的:

第十節 第十一至十二節
10為義受逼迫的人 11人若因我辱罵你們…
 有福了!  你們就有福了!
 因為天國是他們的 12…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

三.路加用平行對比的手法來對比四種福與禍。

四.雖然馬太福音第五至七章是以主耶穌在加利利海邊的一座山上教導門徒和群眾為它的背景,但這個並不表示這三章經文的每一段說話都必然是在這同一次講論裏講的。有部分內容大概是在別的場合裏講的,但馬太在編理他的寫作時,他按着資料的主題和他寫作的手段結構,他會將一些主耶穌在別的場合裏所講的說話也放在這三章經文裏,好藉着他所用的結構將經文的主旨更鮮明地突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