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燈臺》活頁刊



背起十架跟隨主

陳梓宜

經文:馬太福音十六章21至28節


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捨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太16:24,《和合本》)

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生命,有甚麼益處呢?人還能拿甚麼換生命呢?(太16:26,《和合本》)

  這兩節經文對許多信徒來說並不陌生。我們常在金句卡上分別讀到這兩句話,很熟悉,但可能沒為意原來它們來自主耶穌同一段教導。當時發生甚麼事?是在甚麼情況下,主耶穌如此教導門徒?

  上文記載,彼得認出耶穌就是基督(太16:16);然後,“從那時起”,耶穌向門徒表明,祂必須上耶路撒冷去受苦,被殺害,第三天復活。彼得聽見,就把耶穌拉到一邊,責備耶穌:“主啊,絕對不能這樣!這事絕不可臨到你身上!”耶穌就對彼得說:“撒但,退到我後面去!你是我的絆腳石,因為你不思想神的事,只思想人的事。”是在這個情景之下,耶穌對門徒說:“如果有人要來跟從我,就應當捨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太16:21-24)

一.捨己:願神的旨意成全

  “主啊,絕對不能這樣!”彼得無法認同耶穌說祂必須受苦受死。作為耶穌的門徒,他不希望自己的老師遭遇苦難;而對他和其他門徒來說,基督是拯救和帶領以色列復興的君王;他們終於等到基督來到,但基督竟然要去受死?以色列如何復國?彼得完全不能接受:“這事絕不可臨到你身上!”

  但耶穌到世上來,是要完成神給祂的使命,為世人受死和復活,將世人從罪惡和死亡中拯救出來。這是神的旨意和工作。所以耶穌對彼得說:“撒但,退到我後面去!你是我的絆腳石。”撒但是敵對神的,無時無刻在毀壞神的工作,要使耶穌在遵行神旨意的道路上跌倒。當時彼得責備耶穌,說耶穌絕對不能去受死,就充當了撒但的角色。彼得為何會這樣?主耶穌指出原因:“因為你不思想神的事,只思想人的事。”彼得雖然跟隨耶穌,但他所關心的並不是神的事情;他不在乎神的旨意要如何在耶穌身上成全,只在乎自己可能會失去的一切。

  因應彼得這種心態,主耶穌“接着”教導門徒:“如果有人要來跟從我,就應當捨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太16:24)跟隨主耶穌是要捨己的,也就是學習像祂一樣放下自己的意思,惟願神的旨意成全(太26:39)。

  捨己跟隨主,殊不容易。有時我們知道神的旨意是甚麼,但又不能放下自己的意願,內心出現掙扎,不肯按照神的吩咐而行,設法逃避。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先知約拿。在事奉上,我們也有可能出現彼得和約拿的心態。事奉神是有所“捨棄”的:獻上時間和才幹等,為主所用。但我們要留意自己或會好像彼得,內心真正追求的,是滿足個人的意願,而沒有細察神的事情並願神的旨意成全;又或者好像約拿,明知神的吩咐是甚麼,卻因為自己不想去作而逃避。主耶穌則校正我們的心態:跟隨主,事奉神,是要捨“己”。別以為捨棄了金錢、時間和勞力就是“捨己”。如果事奉只為自己的意願,而沒有按照主的旨意和吩咐而行,即使我們用上一生來作主工,依然不算忠心。我們跟隨主,要效法主耶穌事奉的榜樣,像祂那樣放下自己的意願而讓事情照神的旨意成全。

二.背起十字架:獻上生命為祭

  如果有人要來跟從我,就應當捨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凡是要救自己生命的,必喪失生命;凡是為我喪失生命的,必找到生命。人就算賺得全世界,卻賠上自己的生命,有甚麼好處呢?人還能拿甚麼換取自己的生命呢?(太16:24-26)

  跟隨主的人,需要像主耶穌一樣,背起十字架。聖經記載,耶穌背起祂的十字架走向刑場(約19:17),然後被釘在十字架上流血至死。耶穌受死,是獻上祂的身體為祭,是一次永遠的贖罪祭(來10:12)。所以,耶穌背起祂的十字架,表明了祂如何獻上生命為祭,完成神的旨意。

  我們跟隨主,就是要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效法主耶穌,獻上生命為祭。保羅教導我們要將身體獻上為活祭(羅12:1)。獻己為祭的先決條件是捨己,而背十字架則意味着受苦和付代價,這代價是為了跟隨主而毫無保留地放下自己在世上所擁有的一切。有一個青年財主問耶穌如何可得永生,耶穌對他說:“去變賣你所擁有的,分給窮人,你就必有財寶在天上,然後來跟從我。”(可10:21)。結果,這個財主憂傷地離開了。他為了保留自己的財物而放棄永生,是一個在世上賺得許多財物卻賠上自己生命的人(太16:25-26)。跟隨主是要付代價的,但結果是永生;我們要下定決心背起十架跟隨主,走永生的道路。

  有一點需要留意:每個人有“他的”十字架,表明人人所背的十字架並非一樣,神在每個人身上的旨意並不相同。對於主耶穌,祂的十字架是被釘在十字架上受死;對於那個青年財主,神的旨意是要他變賣財產分給窮人。因此,最重要的是,我們要明白神對我們個人的旨意是甚麼,獻上神要我們獻上的,活出神要我們活出的人生。

  但願我們被神更新和改變,能分辨甚麼是神的旨意,而全心全意關心神的事情,獻上自己為主所用,蒙神悅納(羅12:1-3)。

 

金燈臺活頁刊 第230期 2024.3
作者陳梓宜傳道為本社總幹事兼總編輯。除非另有註明,否則本文所引之經文取自《新漢語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