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讀經講義



四.守住原來的身分(7:17-24)

1. 照主的吩咐(7:17)

“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7:17)

  “照主所吩咐…神所召…”都是過去的事,是指信徒在信主之前所有的身分。他們已經成了奴僕,或已經受了割禮,就應該守住神給他們的身分,不必因信主的緣故改變。這些對他們的信仰並非不能兩立。

  使徒在這裏引證“割禮”和“奴僕”兩個例子說明:夫妻的關係,絕不需要因信主的緣故而改變。由此也可見:維持夫妻原來的關係,與維持受割禮(猶太人)或未受割禮(外邦人)的關係,以及維持主人與奴僕的關係,都出於同樣的原則。這原則就是:當我們信了主以後,屬世的身分、工作、人倫、種族的關係,若與罪無關,都可以照常。所不同的,不是外表的改變,而是內心改變。我們在待人處事的態度上會改變,人事的關係卻不一定有改變。從前我們是驕傲、嫉妒、貪心、體貼私慾的,現在卻是謙卑的、有愛心的、謹守的、和聖潔的。所以信徒是跟無形的世界斷絕關係,不再貪愛世上的虛榮與罪惡,各種邪情私慾的引誘和各種物質上的享樂,而不是跟這個有形世界城市、房屋、社會、人倫等脫離關係。

2. 以割禮為例(7:18-20)

“有人已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廢割禮;有人未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禮。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7:18-19)

  從這些話看來,當時不但有猶太人在教會裏鼓動信徒要受割禮;在外邦人中,也有人已經行了割禮,卻想廢掉割禮的。究竟已經受了割禮的人怎樣廢掉割禮?不得而知。但保羅認為這都是多餘的。沒有受割禮的,不必要求受割禮,因為割禮算不得甚麼。受了割禮的也用不着要求廢除。受割禮與沒有受割禮都無可誇,要緊的是我們是否遵行神的話語。

  “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本句是說,新約時代的信徒最當看重的,是實際聽從神的命令,不要太注重儀式。這是最自然的解釋。若以為這句話是證明,舊約律法的全部或某一部分是信徒所當遵守的,就是增加了全節的原意。雖然有些解經家把舊約裏的律法分作誡命、律例、典章三部分,而認為律例、典章已經廢了,可是誡命還沒有廢掉,實際上新約聖經對誡命與律例的引用,沒有十分嚴格的分別。在太二十二章36至39節,耶穌提到誡命中最大的,就是“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可是這誡命並沒有在十誡裏面,而是在摩西的律法裏面。顯然新約裏“誡命”與“律法”的用法,常是總括舊約整個摩西五經所記載的各種條例(參林前14:21;賽28:11-12;雅2:9;申1:17)。

  若以為這裏的誡命就是指十誡,那就等於說,使徒保羅認為:受不受割禮不要緊,只要守十誡就是了。這是相當嚴重的誤解。保羅向來把律法與割禮看作同一回事(參加2:1-15,比較16節;徒15:1-5,比較7-11節),而且割禮比十誡還早,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記號。以色列人又稱為“受割禮的人”,所以割禮在以色列人的觀念中絕不下於十誡。保羅是明白律法的法利賽人,絕不會作出這樣的比較。

“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7:20)

  “蒙召”指信徒蒙神從世界中選召出來,這選召是屬靈地位的改變,不是屬世地位的改變;是屬靈生命的更新,不是屬世職分的更換。所以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地位,仍該守住那身分,無須作不必要的更動。

3. 以奴僕為例(7:21-24)

“你是作奴僕蒙召的麼?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7:21-24)

  割禮的例子是在宗教禮儀範圍之內;而奴僕的例子卻是在宗教範圍以外。以世上的人事為例:當時的社會是許可奴隸制度存在的,有奴僕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這段經文的記載,在我們今天看起來,認為保羅似乎許可奴隸制度存在。但當時保羅說這句話,已經很反傳統了。不過使徒的使命不是直接改革社會,所以他只憑着神的旨意,勉勵那些作奴僕的基督徒,要安於他們現在的職責,在工作上顯出忠心,感動他的主人。基督教不是直接改革社會的宗教,它不過是講論耶穌基督的救法,使人得着基督的生命。人的生命改變,間接影響社會。如果基督徒在信主以後,不能夠忠心於他的原有職責,人就會認為基督徒原來是不安分守己的。這樣反而使福音的見證受攔阻,不能感動那些作主人的來信主了。(有關聖經對於主人與奴僕之關係的解釋,請參本合訂本之腓利門書講義)。

“你是作奴僕蒙召的麼?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7:21)

  福音所帶給人的頭一個思想就是“自由”。因為福音告訴我們,人在神面前都是罪人,都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在基督裏我們已經不再受罪的轄制,已經真自由了。這種思想,使那些信了主的奴僕要求肉身上的解脫。因此保羅在這裏安慰他們,不要因作人的奴僕而憂慮,作奴僕雖然肉身方面不自由,卻不影響心靈的自由。雖然要服事看得見的主人,但並非不能服事看不見的主。當然,能夠求得自由是更好,可是若不能求得自由,卻無礙於信仰。作奴僕的人同樣可以事奉神,就像那許多自由的人一樣可以事奉神。

“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7:22上)

  這意思是說,肉身雖然作奴僕,但是他們已蒙主選召而歸在主的名下。肉身雖然沒有被釋放,可是靈性已經被釋放了。本節解釋上節他們不要憂慮的理由,因他們的靈性已得自由,這比肉身得自由更重要。反過來說,他們的主人雖然肉身是自由的,但是靈性還沒有得到自由,還臥在罪惡的權勢底下。所以作奴僕的基督徒,有責任設法使他們主人的靈性得自由,使他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7:22下)

  本節更進一步說明,世上的人並沒有真正的自由,所謂“自由”只不過是作誰的奴僕而已。或作魔鬼的奴僕,或作基督的奴僕。魔鬼所能給人的自由,是使人在罪惡當中放縱自己的自由,實際上不是自由,而是捆綁。但基督使我們在罪裏得釋放,在真理裏面自由,這才是真自由。無論怎樣,人若不作基督的奴僕,就必作魔鬼和罪惡的奴僕。“真自由”的意義,不在乎一個人能否任意行事,乃在乎他究竟降服誰,聽從誰的命令。如果他是屬基督、聽從真理的,他就是一個自由的人了(約8:36;羅6:16)。

“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7:23)

  “重價”當然是指主耶穌所付出寶血的重價。既然主用寶血買了我們,所以不要作人的奴僕。保羅在上文中勸勉作奴僕的信徒守住原來的地位,這裏為甚麼又說“不要作人的奴僕”?使徒的意思是,不要只事奉人,而忘了事奉主。我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我們要凡事求主喜歡。無論在甚麼工作上,我們都存着一種事奉主的心來做。使徒在這裏所注重的,是事奉的態度和對象,不是事奉者的地位和處境。作人奴僕的,若存着事奉主的心工作,他就是作主的奴僕。若存心只求人的喜悅,就是作人的奴僕了。正如保羅在西三章22至23節,弗六章6至8節的教訓一樣。在原來的職位上存心事奉主,就是作主的僕人了。

“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7:24)

  全節的意思是:若信主的時候已經結了婚,就該維持已有的夫妻關係;若信主時已經作人的奴僕,或已經受了割禮,就不必去改變這種與信仰無關的地位。

  這一節經文再一次證明,保羅的教訓始終本乎福音,是以“個人得救”為原則。福音不是直接拯救“社會”,而是拯救組成社會的單元“個人”。福音使罪人得救的結果,必定引起社會的改革。事實證明,凡是基督教所到的地方,都能促進文明的進步,又叫那些受壓制的人得享自由。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