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前書讀經講義



四.逼害信徒的人必受神審判(4:5-6)

  1. 交賬

“他們必在那將要審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賬。”(4:5)

  “他們”,指上文逼害信徒的人。“他們必在那將要審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賬”,換言之,他們必須對於他們逼害信徒的事,向神有所交代。主耶穌曾說:“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太12:36)。這樣,那些譭謗信徒的話當然更要供出來了。

  聖經論及向神交賬,可分為二類,即基督徒包括神的僕人(羅14:10-12;來13:17),及不信主的人如本處所論者。表明在這位公義的主面前,對於這些惡待祂兒女的人,必會給予適當的報應。這些話對於受譭謗中的信徒是一種安慰,因為在今世信徒雖或會受冤屈的苦楚,但在神面前,必然會獲得公義的判斷(參羅12:19-20)。

  “審判活人死人的主”這句話最自然的解釋就是:審判一切人的主;彼得對當時仍活着的信徒說明,不論仍活着的人,或已死的人,主都是審判他們的主(太25:31-46;可8:38,13:33-37;路12:35-36;約5:22-27;徒10:42,17:31;羅2:16;林前4:5;提後4:1)。

  2. 有福音傳給死人嗎?

“為此,就是死人也曾有福音傳給他們,要叫他們的肉體按着人受審判,他們的靈性卻靠神活着。”(4:6)

  本節解釋與本書三章19節論及基督下陰間的解釋,同樣引起解經者的爭論。在此提出三種解釋以為參考:

  A. 認為本節的死人指靈性死的人。換言之,本節應按靈意的解釋。弗二章1節稱不信者為“死在過犯罪惡之人”的人,而在此的審判指福音之光照。聖靈使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而自己責備自己,他們這樣為罪自責的結果,引致他們信靠基督而得新生命。所以本節下半說:“…要叫他們的肉體按着人受審判,他們的靈性卻靠神活着。”

  這種完全按靈意解釋的缺點,是難以使本節與上節的意思連貫起來,因上節說:“他們必在那將要審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賬”,其中“在主面前交賬”,表示其上句的審判乃是指將來的審判,而“活人死人”是應按字意解釋,指普通的活人死人。這樣若上節的“死人”是按字意解,指實在的死人,而本節的“死人”則指靈性死的人(按靈意解),這是令人難以滿意的。

  B. 認為本節的死人是指三章19節“監獄裏的靈”。這種見解與三章19節耶穌到陰間傳道的解釋附和。但這種解釋的困難在於:

   a. 何以死人能有機會聽福音?“福音”的含義,是表示聽見的人可以有悔改得救的機會。“曾有福音傳給”原文僅一個字 euēngelisthē。主曾在太十一章5節,路四章18節用這個字表示祂如何向窮人傳福音,暗示聽信者均可得救。聖經沒有傳一種不能得救的“福音”。而本節下句的“要叫…他們的靈性卻靠神活着”,更清楚說明這傳福音的目的是要聽的人可以得救。所以若本節的“死人”是三章19節的監獄之靈,就等於說人死後仍有聽信福音的機會。這和聖經一貫的真理相背。

   b. 並沒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肯定本節的“死人”必然指三章19節的靈。因三章20節已明指那些“靈”是挪亞時代的不信者,而本節之“死人”是連着上節之死人講的,指普通的死人,並不專指某一時代的死人,這樣,是否一切古今未來的死人也要有福音傳給他們?若挪亞時代的不信者有耶穌到陰間傳福音給他們,則其他時代,誰負責傳福音給他們?神是否可能差遣一位常駐陰間傳道的神僕?

  或說這死人不是指不信者,乃是指舊約的信徒;但舊約有信心的人早已稱義,且靠神活着(參來11:4-5),無需再有人到陰間去叫他們的靈性靠神活着。舊約的人所信的雖是預表中的基督,但與我們所信的已經降世的基督並無分別。若以為他們要到基督下陰間宣佈救恩成功之時才得救,是令人難以置信的(參王下2:11)。

  C. 認為這死人指古代聽過福音的人。當福音傳給他們時,他們仍是活着的,但使徒寫信時則已死,故稱之為死人。本書認為這種解釋是較完滿的,且使本節很自然地與上下文的意思吻合。既無需在緊連的兩節之中,將兩個“死人”勉強作兩種不同的解釋;又使下句“要叫他們的肉體按着人受審判,他們的靈性卻靠神活着”與首句的意思連貫起來,說明福音傳給已往世代的人聽的目的,乃是要叫他們的肉體按着人一般的情形死去肉體按着人受審判(創2:17;來9:27)靈性卻因信靠神而活着。

  “…肉體按着人受審判”亦可解釋為:叫他們在肉身方面雖因人的逼害,按着人的審判而被定罪;但他們的靈性卻靠神活着。本句亦助證,上句那些“死人”是未死之前聽見福音的,因他們聽了福音之後,仍在肉身活着,甚且為福音的緣故,捨去肉身的生命。

  此解又與彼得寫信勸慰受苦信徒的宗旨相合,使那些對於信徒為主受害而死感到惶惑的人(參帖前4:13-18),得着安慰。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