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讀經講義



貳 對寡婦(5:3-16)

  保羅在這裏用相當長的一段話,說到怎樣對待教會中的寡婦,可能這個問題在當時比較普遍,所以保羅需要詳細的向提摩太講述。

一.如何教導寡婦的兒孫有兒孫的寡婦(5:3-4、8)

“要尊敬那真為寡婦的。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着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5:3-4、8)

  這幾節論到那些有兒孫的寡婦,應該如何教導她們的兒孫照顧她們。

  寡婦孤兒是沒有倚靠的人,但是聖經中最注意要救濟幫助的,正是這些人。詩篇六十八篇5節說:“神在祂的聖所,作孤兒的父,作寡婦的伸冤者。”所以當時教會常注意幫助寡婦和孤兒。雖然世人欺壓寡婦,但教會的牧者卻要留意尊敬她們。

  “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着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神面前是可悅納的”。這裏先提到有兒女的寡婦,應該叫兒女自己照顧他們的母親。教會對不同的寡婦應用不同的方法,如果自己有親人可照顧,應鼓勵她們的親人盡力照顧,不可讓那些有力量、有親人照顧的寡婦,藉着寡婦的身分去得教會的照顧,以加重教會的負擔。所以作教會的牧者先要曉得分辨怎樣的寡婦是無倚無靠、實在需要教會幫助的。

  況且勉勵寡婦的兒孫在家中學着行孝、報答親恩,不但可減輕教會的負擔,也是神所悅納的,對於這些兒孫的靈性也是有益處的。

  “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本節可說是前面幾節的小結論。無論如何,人應該看顧自己的親屬。基督徒除了在基督裏是弟兄姊妹之外,還有肉身親屬的關係,我們不但要盡屬靈關係的義務,也要盡肉身關係的義務。我們不能隨便放棄肉身中應盡的責任。作兒女的應該孝順父母,作弟兄或姐妹的也應該看顧親人。如果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如。所以不能單單在教會裏熱心而不在家中盡上本分,這樣的基督徒乃是逃避責任。有人引用耶穌所說:“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其實耶穌說這話並不是說我們要丟棄父母、不愛父母,才可作主的門徒,乃是說在愛主與愛父母之間必須作選擇的時候,我們必須愛主過於愛父母。一般來說,信徒應該看顧自己的親人,自己的父母更是應該看顧。

二.如何教導寡婦仰賴神獨居之寡婦(5:5-7)

“那獨居無靠,真為寡婦的,是仰賴神,晝夜不住的祈求禱告。但那好宴樂的寡婦,正活着的時候,也是死的。這些事你要囑咐她們,叫她們無可指責。”(5:5-7)

  “那獨居無靠真為寡婦的”,就是實在沒有兒女子孫,無倚靠的寡婦。教會所要救濟幫助的,不單是沒有倚靠的寡婦,且是在靈性上專心仰賴神、晝夜不住祈求禱告、虔誠愛主的寡婦。教會對她們應特別關心(見下文)。

  另有一種寡婦是好宴樂的。保羅在此雖然沒有明說教會不應該救濟這種寡婦,可是他卻責備她們說:“正活着的時候,也是死的”。好像是說,這種寡婦既然是好宴樂的,她一定是富有的,又是放縱私慾的,故不會真正守着寡婦的本分。教會的力量有限,實在不必花費精神和經濟的力量在這種寡婦身上,不妨用更多力量去救濟那些真正的寡婦。

  “這些事你要囑咐她們,叫她們無可指責”,保羅要提摩太用他的權柄來吩咐這種不守規矩的寡婦。有些人只要稍微勸戒就自覺慚愧,會自己謹慎,但有些人卻需要比較嚴厲的警告,要用命令來禁止,才曉得小心自己。提摩太雖是年輕人,但在靈性上卻不應看自己是年輕的,應該憑着主給他的恩典,作教會眾弟兄姊妹的領導者。

  “叫她們無可指責”,這樣的囑咐有甚麼目的呢?不是因傳道人喜歡用權柄,也不是為了怕失去教會的體面,而完全是為着這些人靈性的好處,叫她們成為無可指責的人。這裏的“無可指責”是指這些寡婦在應有的貞潔品行上,叫人看出她們是端莊、敬虔的,而不是說她們在每一件事上都沒有錯誤。

三.應救濟的寡婦(5:9-10)

“寡婦記在冊子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5:9-10)

  這裏的“冊子”是指登記受救濟人的冊子還是指被選為教會聖工人員的冊子呢?有解經家認為是指着教會中可以合格被選為聖工人員的登記冊,他們的理由是:若只為救濟的話,似乎這裏所提的條件過於苛刻,而且第10節說這些寡婦是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人的。既然她們能救濟遭難的人當然不需要別人的救濟了。但是本講義以為這裏的“冊子”應該是登記救濟的冊子,理由是:

  A. 若這冊子是指教會中候選聖職人員之冊子,則與上下文完全不相合,因上下文都是論救濟寡婦,而不是論選立聖職人員。

  B. 如果這是聖職人員的一種登記,那麼其中“必須年紀到六十歲”的條件很奇特,因為實在沒有甚麼理由到六十歲才作聖職人員,因為六十歲已經老了,不能作聖職人員。而寡婦應到六十歲,教會才救濟,因她已年老,不能再作工了,教會救濟她們,是非常自然的。但是如果說到六十歲才能作聖職人員,這就不成理由了。

  C. 第10節說她們“又有行善的名聲,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原文是過去式,意思是說她們沒有作寡婦以前,或者尚未年老以前,是熱心愛主的,並曾接待過主的僕人、救濟過那些困難的人,而現在既然年老了,教會自然應該救濟她們。第10節說:“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這些話似乎也暗示,這種寡婦大概在年輕的時候就是教會裏的聖職人員,可能她的丈夫還是教會的執事,因為第三章所記載的長老或執事的資格,也提到這裏所說的一兩點好處。

  總之,這裏所說寡婦登記冊子,應受救濟的資格有下列幾點。

  A. 必須年紀到六十歲,換句話說,教會所救濟的應該是實際需要救濟的人,不要把教會的經濟力量隨便用作私人情面的應酬。若不是實際需要救濟的就不應該救濟,同時如果自己有作工能力的也該讓她自己作工,別讓她生出一種倚賴別人來生活的心意,這是教會領導信徒的一種原則。

  B. 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意思是她沒有再嫁,是守節的。注意這裏所說的“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而且還有“從來”兩字,這和第三章說到監督的資格“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一點不同。教會要救助的寡婦是死了丈夫以後沒有再嫁的。

  C. 有行善的名聲,上文已提過“有行善的名聲”是指她在年輕時或丈夫還在,有經濟力量的時候喜歡行善,或者雖然她不一定曾經很富有,可是卻很樂意行善。有的人不是很有錢,但卻很樂意行善,而有行善的名聲。但“行善”的意義按這裏說,則是指下文的各種品德:在家中怎樣作好的祖母,作賢妻,作慈母等。第10節下半:“就如養育兒女…”是解釋上文的“有行善的名聲”,所謂行善的名聲就是養育兒女,對兒女盡了她們當盡的本分。

  “接待遠人”是教會善工之一,不一定是她們自己很有錢而接待遠人,主要是指她們有服事人的心願,而樂意照顧遠人。

  “洗聖徒的腳”,為遠客洗腳,這是猶太人的習慣,與“服事”的意思一樣。耶穌在受死前曾為門徒洗腳,並勸勉他們要彼此洗腳、互相服事(參約13:1-15)。

  “救濟遭難的人”,即在財物上幫助受苦的人。有些人雖然自己受過苦,但他卻不同情跟他一樣受苦的人,反而輕看那些人,因為他覺得自己受苦時能得勝,就以為自己非常剛強,不像別人那樣軟弱。這裏所說的“救濟遭難的人”,表示她們有同情受苦者的心。我們切勿以為貧窮的人就沒有力量救濟遭難的人。因為一個人雖然貧窮,但若有愛心,就能夠捨棄。她們的力量雖然不大,但同樣也可以做救濟的工作,叫別人得益處。既然她們曾有這種愛心,教會對她們實在應該救濟。

  “竭力行各樣的善事”,新舊庫本的翻譯是“曾經竭力追求作各樣的善工”。這“善事”按原文是指“善工”。“就如養育兒女”,以下每句的開頭都有“若是”二字:“若是養育兒女”,“若是接待遠人”…每一個“若是”都講出她們應有的資格,有了這些條件,才是教會應救濟的寡婦。

四.年輕的寡婦(5:11-15)

“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因為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她們被定罪,是因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5:11-15)

  大概當時有一些年輕的寡婦在教會登記,得到教會的救濟,所以保羅在這裏指導提摩太對待年輕寡婦的方法。

  “至於年輕寡婦,就可以辭他”,保羅非常直截了當的教導提摩太不要徇情面,要拒絕為年輕的寡婦登記,這話好像是暗示,一旦登記了,教會就要正式負擔這類寡婦的費用,就算不是全部負擔,也必是按着定期供應一部分的。保羅在此提出要拒絕救濟那些無善行之寡婦的理由是:當她們情慾發動的時候,就想要嫁人。注意:“情慾發動”在此有“淫亂”的意思,因下句“違背基督的時候”,不是指着普通的改嫁,而是指她們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如果教會賙濟這些年輕的寡婦,可能使那些奉獻錢財作救濟工作的人,會覺得教會的行事不夠謹慎。

  “她們被定罪,是因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將上節和本節連讀,就知道保羅是指一些年輕寡婦可能起初許了願不再嫁人,願意終身為丈夫守節,可是許了願之後卻又不能遵守。大概當時是有這種實在的例子,所以保羅就提到這一類話語。

  “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當時教會中有這樣的寡婦,品行不好,習慣懶惰。她們要求救濟的原因並不是她不能工作,乃是不想工作,要靠救濟。她們既沒有甚麼工作,就說長道短,好管閒事,以致引起教會的混亂,教會如果救濟這樣的婦女,就徒然吸引更多“吃餅”的信徒,如此對於全教會的靈性是沒有甚麼幫助的。所以教會雖然應當多行善事,但也應該用主所賜的智慧來運用信徒所奉獻的錢財。

  所以姊妹們在空閒的時候就應該小心,因為空閒就喜歡說閒話,常常給魔鬼有機會敗壞主的工作。按一般情形來說,如果寡婦不作工,她的精神就更加苦悶,很自然會落在這種挨家閒遊,說長道短的情形中,以發洩她的苦悶,結果就給魔鬼機會來敗壞教會的工作了。所以教會對於這種婦女不應救濟,讓她們自己努力去找工作。

  “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本節中所提到的可補充以上所說的。可見保羅並不反對寡婦再嫁。在哥林多書信中,保羅提到寡婦如果不再嫁當然最好,但他並沒有反對寡婦再嫁,這件事全在乎神給各人的恩賜如何。在此保羅很坦白地表示,他願意年輕的寡婦再嫁,生兒養女,治理家務,如此不但生活安定,也有她自己當盡的本分,就不會給仇敵有毀謗的機會了。請注意,當時的婦女,並不像現今那麼容易找到合宜的職業。

  “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這句話更清楚說明,保羅所說的是當時已有的事實。寡婦雖然起初也想要守節,但結果卻墮落犯罪了。聖經並沒有勉強任何人過禁慾的生活,除非主給他這種恩賜。聖經不反對我們順着自然的規律,及身體各種慾望的正當要求來生活。反之,如果我們只是為着虛榮,以為寡婦如果再嫁就不名譽,因而勉強自己不再嫁,說願意守節,但結果又站立不住,使得主的名反倒更加受到羞辱,這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弟兄方面。所以保羅說他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因為神如果沒有給我們過獨身生活的恩賜,我們任何人都不可憑自己的意思,或一時情感的衝動,立誓過獨身的生活,因為這樣做的結果,並不能榮耀神。

五.小結(5:16)

“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自己就當救濟她們,不可累着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無倚靠的寡婦。”(5:16)

  本節提醒信徒,如果家中有寡婦就應該自己救濟,不應把責任推給教會。信徒不應對教會用作救濟的錢財存着貪念,除非實在無倚無靠,就不應該要求教會救濟。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