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讀經講義



叁 女人在教會中的地位(2:11-14)

一.女人講道(2:11-12上)

“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的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2:11-12上)

  保羅在林前十四章34至35節中有類似的話:“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像在聖徒的眾教會一樣,因為不准他們說話;他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說的。他們若要學甚麼,可以在家裏問自己的丈夫;因為婦女在會中說話原是可恥的”。這是新約論及這題目的兩處主要經文,應當互相參照着講解。

  為甚麼保羅要婦女在會中閉口,沉靜學道呢?這是關乎“舉止活動”方面的事,與當時社會習慣有關。使徒對於涉及罪惡和信仰方面的社會習慣,如說謊、貪婪、拜偶像、姦淫等,斷然拒絕它們留在教會中,但對於與信仰無關的社會習慣並不拒絕,甚至容納於教會中,例如:“你們要親嘴問安”(林前16:20),“洗聖徒的腳”(提前5:10),“用愛心接待客旅”等(來13:2)。(注意:這些是當時社會習慣,被容納於教會中,因與信仰、罪惡無關。卻不是要現今沒有那種社會習慣的人,必須去模仿。)

  使徒時代的社會,對於婦女在公共場合說話或表現得十分活耀,都以為是可恥的。因為當時的基督徒婦女,在信主以後,知道了在主內男女平等的道理,在基督裏不分男的女的,猶太人或外邦人;所以基督徒婦女的地位顯然因信主而提高。但有些婦女走到另一極端去,以為既然男女平等,便可以像男人一樣,公開說話,或在聚會中聽道遇有不明時,便隨便起來發問。按主耶穌在世時,十二歲上耶路撒冷守節期,就曾在教師之間,一面聽一面問,可見在當時的會堂中,聽道的男人可以發問的。基督徒婦女雖然在基督裏是平等,但她們卻仍然生活在當時的社會中,所以對當時社會所不容許的習慣,就不應觸犯。當時的人對於婦女在公共場合隨便發言都認為是不知廉恥的,如果基督徒婦女在聚會中忽視當時社會這種觀念,便會使福音因她們的緣故受毀謗;因為別人會以為福音的道理是縱容婦女放蕩輕浮,因而使主道受攔阻。所以像這一類的社會習慣,信徒都應盡量在不妨礙福音的推廣原則下遵守。否則,反而容易被社會人士視為“下流”,“不道德”或“放蕩”了。保羅針對當時這種情形,故不許婦女在會中隨便站起來問道或講話。況且當時婦女知識程度較低,疑難既多又不易解明,若隨便發問則會影響教會聚會的秩序與情緒,所以保羅要她們“沉靜學道一味順服”,“她們若要學甚麼,可以在家裏問自己的丈夫”(林前14:35)。

  “不許女人講道”,原文“講道”didaskō,聖經在他處常譯作“教訓”,或“教導”(如太4:23,9:35,28:20)都譯作“教訓”,(西3:16;羅12:7;林前4:17;提前4:11)則作“教導”,故有解經家認為此處並不是不許女人講道,乃是不許她們教導。但實際上教導與講道,在聖經中的用法並不作很嚴格的分別;因為“講道”實際上也就是教導,並且若是女人不可“教導”,那麼對今日信徒所引起之難處可能較女人不可講道更大,這豈不也表示許多姊妹們不可以作教員嗎?所以本講義認為,我們還是承認,保羅是根據當時的社會習慣觀念而禁止婦女講道,這種解釋較為合理。

  雖然在本處及林前十四章,保羅為免福音受人毀謗而有禁止女人講道的事,但並非絕對的禁止。林前十一章5節說:“凡女人禱告或是講道,若不蒙着頭就羞辱自己的頭”。可見女人並非絕對不能講道,只是講道時必須蒙着頭。此處之蒙着頭講道,即可證明上文我們之論說,保羅是按當時社會習慣而禁止女人隨便在教會中發言的;因當時的婦女拋頭露臉被視為羞恥,所以若要講道就必須蒙着頭。因此若女人絕對不能講道,保羅就不需要這樣說:“凡女人禱告或是講道,若不蒙着頭,就是羞辱自己的頭”。而現今教會中主張女人不可講道的人,亦非指絕對不可;可是認為若女人只對女人講道是可以的,因為林前十一章5節的確提及女人講道。但請注意,林前十一章5節所提及的女人講道是否只限於對女人?還是保羅在提前二章12節所說的,不許女人講道是否只限於不許在有男人在一起的聚會中講道?不是的,保羅只說了“不許女人講道”(提前2:12),在林前十一章提到倘若女人講道“若不蒙着頭,就是羞辱自己的頭”,可見他對於女人講道所加的限制只是必須蒙頭,而不是只限對女人講。而此限制指的也是當時的社會習慣。由於當時女人在公共場合露臉活動被認為不合體統,所以婦女必須蒙頭,整個臉都遮蓋,只露出兩隻眼睛。

  其實若按林前十一章5節來說,所稱的“女人禱告或是講道”理當是指男人在一起的聚會來說。因下文說到女人蒙頭,顯然是因有男人在一起聚會,所以女人才需要蒙頭,否則就被認為是拋頭露臉,被人視為不知廉恥的舉動。並且林前十一章5節是和“禱告”連在一起講,所以“凡女人禱告或講道…”若專指在女人的聚會中才可以講,則女人禱告是否亦只能在女人的聚會中才可以禱告?但我們從徒一章12至14節教會剛開始時,就可看見婦女和許多男人一起禱告。

  總之,保羅在此,按當時的社會習慣及為福音的好處,而禁止女人講道,但若蒙頭則被許可講道。

  按林前十二章9至11節作先知講道的恩賜乃是:“聖靈隨己意分給各人的”,並且這種恩賜並非只為某等人如女人或男人等,乃是為着全教會的(弗4:11-16)。我們今日無法否認聖靈同樣將講道的恩賜給好些姊妹。但這是否表示聖靈認為姊妹也可以負擔講道或施教的責任,所以才給她們這種恩賜?抑或是聖靈將講道的恩賜給姊妹是只為着向姊妹講道,但同樣的恩賜若給了弟兄則是為着全教會?或聖靈是否只不過賜給她們講道的恩賜而已,卻不是要她們講道?這當然是令人難以置信的,因為如果這樣,聖靈就根本沒有必要將講道的恩賜賜給姊妹了。

  此外,路加二章36至37節,有女先知亞拿對百姓講論基督的事,又有血漏的女人得醫治後當眾作見證(可5:25-34),舊約詩篇亦曾提及:“主發命令,傳好信息的婦女成了大群”(詩68:11)。

二.女人不得轄管男人(2:12下-14)

“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2:12下)

  參照林前十一章3節;弗五章22至24節;彼前三章1節、5節等處經文,在此所說不許女人管轄男人之事是應指女人在家庭與教會方面的地位來說的。神按祂創造的旨意所賦予男女才能之分別是以男人為家庭或教會的“頭”。教會不是社會,社會的觀點是根據世界的潮流,但教會卻是根據聖經的教訓。社會是由人的組合,國家和政府亦是由人民推選而產生。但家庭與教會卻是由神所設立的,所以沒有一個家庭的父親是“選舉”出來的,也沒有一對夫妻是由別人投票選定的,可見夫妻的配合是出於神,所生的兒女也是出於神的賞賜。神對家庭的安排是丈夫作頭(見本合訂本以弗所書解經第五章註解),而教會是神的家,在神的家中神所安排的也是男人作頭,不是女人。十二使徒以及使徒行傳中,聖靈所設立的使徒中並沒有一個女使徒,就是在教會歷史中,也未見有神所設立的女使徒。

“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2:13)

  在此保羅提出一些理由,解釋他為甚麼不許女人轄管男人;因為按神創造之次序,已經安排男的在先,女的在後。神按其創造之計劃而賦予男女不同的才能,使其各自適宜於家庭和教會中的崗位,而互相合作。注意保羅在此引證神創造男女之先後為理由,這先造與後造在全節中十分重要的。他是要藉這“先”與“後”以說明男女地位的不同。他在林前十一章9節說得更強:“並且男人不是為女人而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意即按神創造女人之初,其目的就是為幫助男人而造(創2:18),而不是為着管轄亞當而造的,所以女人應較男人更善於作“幫助”人之人。這種依照神創造男女之先後及其天賦才能而安排之家庭秩序與崗位,決不是時代的潮流所能更改的。時代的進展並不能使男人分擔女人生育及乳養嬰兒的責任,也不能改變男人的體態,像女人那樣的溫柔可愛。注意“幫助”亞當的夏娃,並未被聖經看為較低級的(聖經對夏娃的指責純然是因她先被引誘的緣故)。在神前亞當與夏娃並無階級之別,但卻有先後之秩序,及有“頭”與“幫助”者崗位上之分別。所以現今信徒在基督裏雖沒有階級或男女的分別,但在肉身之中卻仍有家庭的秩序和教會的崗位,應當按神的安排遵守這些秩序。

“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裏。”(2:14)

  本節進一步引用史實證明,女人未守住自己崗位,不讓亞當應付魔鬼的引誘;而夏娃強自出頭的結果,便使人陷在罪裏。使徒要提醒信徒,從人類被造時,已有這歷史的教訓來說明女人若不服神安排的崗位所可能遭遇到的悲劇。自從創世以來,人類社會,都是以男人為主體的。這一個事實也是至今未變,不論任何國家的家庭,都仍是以父親為家主,這種情形雖過歷代仍然存在,證明男女在天賦才能上有分別。一般而論,男的適宜作一家之主,女的則適宜作“內助”。所以雖然現在世人極力反抗神的安排,但這種反叛卻並未給人類帶來更多家庭的平安與快樂,而相反的卻帶來了更多的痛苦和悲劇。所以人們雖然可以照自己的意思行自己所以為對的路,但若想得到神的眷佑與賜福,卻唯有按着神所安排的旨意而行。總之,使徒在此引證,夏娃之所以先被引誘,足證女人之不宜於在神的家中作領袖,因為女人多半對於理論方面的事沒有深入研究的興趣。所以在基督教範圍內,有關教義之理論或聖經註釋方面之著作雖如汗牛充棟,但出於姊妹的著作卻有如鳳毛麟角。反之,如果是屬於故事或小說的,這方面的女作家卻不算少。

  再者,如按下章使徒講論監督之職責而論,保羅在此先論及不許女人轄管男人,並提及女人先被引誘,然後下文才論及監督之職分,暗示女人不可作監督,因為監督需在信仰和教義方面作“全群”的守護者,以應付各種異端的誘惑,而女人在這方面按天賦之才能而論,實不如男人。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