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肆 第四個插入的警告故意犯罪之人的危險(10:26-39)

  這第四個警告中,所說那些故意犯罪,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的人,與六章4至8節蒙了光照而背離真道,將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羞辱祂的人,是相同的一等人。他們都是處在信徒之間,有豐富的真道知識,曾受過感動,卻離棄道理故意犯罪,又使那些真正的信徒忍受冤屈。所以著者在勉勵信徒應當彼此相顧,不可停止聚會,像那些已經停止慣了而退回律法下的人那樣,就接着再插入這段警告和勸慰的話,一方面警告故意犯罪的人,一方面勸勉安慰受苦的信徒,並使他們可因這些故意離道之人的結局而警惕自己。

一.警告故意犯罪的人(10:26-31)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10:26)

  “我們”是指一切得知真道的人,不是單指那些得知真道後又接受了的信徒,也指得知真道後又故意拒絕的人;因從下文可知這“我們”是包括:得知真道而故意犯罪,等候審判和“烈火”的人,以及得知真道以後而“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10:39)。所以這裏“我們”並不是肯定地指信徒而言,乃是不肯定地指在那些得知真道的人中,若有故意犯罪,離道不信的話,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故意犯罪…”當然比無意犯罪的罪更大。但在此所說的“故意犯罪”,不是指犯普通的罪,乃是特指不要干犯基督一次所獻上而至“永遠”的贖罪祭而說。“故意”原文 hekousiōs 意即“自願的”,新約只用了兩次,另一次是在彼前五章2節譯作“甘心”。“贖罪的祭”就是指基督的贖罪祭基督獻上自己而完成的贖罪功勞而說(7:27,9:12,10:12-14),這樣,“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的意思,就是:若甘願犯罪不接受基督的贖罪祭,就再沒有別的贖罪祭可為他贖罪了。基督的救贖既是唯一的救法,則拒絕這救法的人當然再無得救的希望。

  “贖罪的祭”這句話本身就可證明這裏所說故意犯罪,不是普通的罪。因為一個信徒犯罪而悔改,基督並不是再為他獻一次贖罪祭,如果這樣,祂就必須多次為我們受苦(參9:26);但基督乃是一次獻了贖罪祭,就有永遠的功效,信徒甚麼時候悔改認罪,這贖罪的功效立刻使他的罪再得赦免。所以,如果這裏所說的罪是指信徒得救以後自願地犯了甚麼罪,就不能再得赦免的話,聖經就不會這樣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而應該說:“贖罪的祭對故意犯罪的人,就不再發生功效了”才對。因為基督贖罪的祭,既然只一次獻上,則不論信徒是否故意犯罪,都不會亦不須要再獻,聖經這樣說就變成多餘的;但這裏既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可見這裏所說的,不是指信徒得救以後犯的罪,乃是指尚未接受基督贖罪功勞的人,若得知真道以後,又甘願拒絕基督的贖罪,就再無贖罪的祭了!

“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10:27)

  既然自願犯罪,又不接受救贖,當然只有戰兢恐懼,等候神的審判了,這審判就是罪人被定罪受刑罰的審判。“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就是滅亡的火,“眾敵人”就是反對神的人,原文 hupenantious 就是“反對”或“敵人”的意思,新約僅用兩次,另一次在西二章14節譯作“有礙”。

  注意:凡犯罪的人都是與神為敵的人(羅5:8-10),但那些得知救贖真道而又拒絕神的人,乃是故意與神為敵的人,正如魔鬼是故意與神為敵的,他們的結局只有一條路就是“等候…烈火”。

  “惟有…”表示這些人再沒有可得救之機會,亦即六章6至8節的“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必被廢棄…結局就是焚燒”的意思。

“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10:28-29)

  按民三十五章30節;申十七章6節,十九章15節等處記載,凡干犯摩西律法的,要憑兩三個人的見證把他處死,這裏引證這件事,以證明踐踏神兒子的罪必然更重。摩西不過是神的僕人,他只能在神的榮耀中看見神的背(出33:19-23),他所傳給以色列人的律法的約,只不過是用牛羊的血所立的,施行這種律法的人,亦不過是和百姓一樣“自己也被軟弱所困”的人間祭司而已;但基督乃是神的兒子,與神同等、同榮、而合一的主,祂與我們所立的新約,乃是用自己贖罪之血立的,施行這新約的恩典給人的,不是屬肉體的人,乃是施恩的聖靈。這樣,若干犯摩西律法的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藐視神新約之恩典的人,他所受的刑罰豈不更為加重麼?在此舉出三樣罪狀,使信徒憑自己的良知可以領悟,這樣的人確應受更重的刑罰:

  A. 踐踏神的兒子:這意思就是用最無禮的態度侮辱神的兒子,用最殘忍的方法惡待神的兒子。人若無意中踐踏了世上稍有地位的人的腳,也難免受警戒,何況故意踐踏至高神的兒子?這句話可與六章6節“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對照,可知“踐踏神的兒子”的罪,與“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的罪,實際上是相同的,他們都是明知真道而故意背棄的人。

  B. 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就是輕視基督贖罪之血的功效,視基督的受死流血為平常的事,沒有甚麼超過常人的價值;或以為與舊約的牛羊之血相似,只是屬於一種象徵的流血,而沒有尊它為贖罪之血來接受。這種輕視的態度,抹煞了基督為人受死的意義和價值,不但使自己無分於基督的救贖,且污損了基督完全的救法,實應罪上加罪。

  C. 又褻慢施恩的聖靈:“褻慢”enubrisas 就是褻瀆侮慢的意思,新約只用過這一次。聖靈是將基督所成功的贖罪之恩施予人的,人若褻瀆侮慢聖靈,抗拒聖靈的感動和工作(太12:31;徒7:51),雖然蒙了光照,知道真道,覺悟神的權能,卻仍不誠心接受聖靈所施予的恩惠,背離真道,自然是再沒有希望得救,惟有等候“審判…烈火”了。

  這三樣罪總結起來說,就是明知救贖的恩典仍棄絕不要,自甘犯罪。這樣的人,他的刑罰是“加重”的。這三句話解釋了26節“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的理由,因為基督救贖的恩典既是我們唯一有效的贖罪之路,人若“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就是拒絕基督的贖罪救恩,當然就再沒有別的救法了。

“因為我們知道誰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又說:‘主要審判祂的百姓。’”(10:30)

  這節的前半“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引自申三十二章36節,詩九十四篇1節、一百三十五篇14節;下半節“主要審判祂的百姓”引自詩五十篇4節,都是要指出上文那些背道的人最後終必要受神的報應,絕不能倖免他們應受的重罰。因神必審判祂的百姓,把背道的人從信服祂的百姓中判別出來。但這節聖經也暗示我們,上文那些背道者,不但自己棄絕救恩,污瀆了基督的血和聖靈,也使那些屬基督的人受了一些冤屈的苦楚,所以著者用帶着安慰的語氣說:“因為我們知道誰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我們知道說這話的乃是全能聖潔而公義的神,所以祂必實行祂所說的話,祂必為祂的“兒子”伸冤,也必為一切因基督的救贖而成為祂兒女的人,所受背道者的惡待和委屈伸冤,這裏的話對背道者是一個嚴重的警告,對為真道受冤屈的人是極大的安慰。

“落在永生神的手裏,真是可怕的。”(10:31)

  這句話是對故意犯罪的人一種可怕的警告。永生神的手,對於信賴基督的人,乃是最穩妥平安的地方,誰也不能把他們從永生神的手中奪去(約10:28-29);但永生神的手,對悖逆抗拒神的人是可怕的,他們絕不能逃出永生神的手,也沒有人能把他們“救”出來,使他們可以不受神所要給他們的刑罰。

  注意這第四個插入的警告,比較前三個警告更嚴厲得多,但仍帶着安慰和勸勉的話,在本書的五個嚴厲警告中都是這樣,總是帶着一些勸慰信徒的話。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