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三.亞伯拉罕稱義與外邦人稱義的關係(4:9下-16)

1. 按亞伯拉罕稱義的時候而論(4:9下-10)

“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4:9下-10)

  在這裏使徒引證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割禮之前,以證明稱義是因着信不是因行為。按亞伯拉罕稱義,記載在創十五章6節,那時候他大約八十五歲(或以下),但亞伯拉罕與神立約而受割禮的時候是九十九歲(創17:1)。這樣亞伯拉罕受割禮是在他稱義之後最少十四年,那麼亞伯拉罕的稱義不是因割禮(行為),乃是因信(創15:6),是十分明顯的了。

2. 按亞伯拉罕受割禮的功用而論(4:11-12)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4:11-12)

  這兩節解明割禮的作用。神為甚麼要在亞伯拉罕稱義之後,又給他割禮的記號?神給他割禮的記號,不但不是因為他還未稱義的緣故,反倒是因為他已經得稱義了,所以才給他行割禮,證明他未受割之前已經得稱義。這樣就使亞伯拉罕稱義的經驗,可以作為受割禮的猶太人稱義之模範,也可以作為未受割禮之外邦人稱義的模範,使亞伯拉罕不但可作受割禮之人的父,也可以作未受割禮之人的父。

  神曾應許亞伯拉罕要成為多國的父。他原名亞伯蘭,神給他改名亞伯拉罕,就是多國的父之意(創17:4-5)。亞伯拉罕既是猶太人,作猶太人的祖宗是自然的,但他怎麼會成為多國(外邦各國)之人的祖宗呢?原來神應許亞伯拉罕可以作多國的父的時候,這因信稱義的恩典將要分給萬國的福音,早已隱藏在那應許中了。外邦人也都可以像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這便使亞伯拉罕作了多國之人信心的父,因而應驗了神的應許。

  注意:割禮的記號,不但是亞伯拉罕個人稱義的印證,也是他可以“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的印證。換句話說,割禮不但是亞伯拉罕個人已得稱義之憑據,也是一切未受割禮之人,可以因信而作亞伯拉罕兒女(亞伯拉罕作他們的父)的憑據。這樣說來,“割禮”不但不把外邦人排斥於救恩之外,倒是隱藏着外邦人可以同為後嗣的救贖原理了!

  另一方面,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是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12節),但所謂“作受割禮之人”的意思就是12節下半所解明的“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這意思就是說,猶太人不可以為曾經受了割禮,亞伯拉罕便當然是他們的父;還得看他們是否有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子孫,亞伯拉罕才真正是他們的父呢!這就是主耶穌與猶太人辯論時,猶太人說:“我們的父就是亞伯拉罕”(約8:39),而主耶穌卻說:“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約8:44)的緣故了。

  所以這11、12節的總意和二章28、29節的意思一樣,是否真以色列人不是按肉身而論,乃是按信心而定。

3. 按亞伯拉罕承受迦南的應許而論(4:13-16)

  這小段反覆說明神應許亞伯拉罕承受迦南,不是根據律法,而是早在律法之前。因此也是本乎信屬乎恩,與今日外邦人因信稱義同一原理。反之,若根據律法,他們根本就不能承受迦南地。在此分三點說明:

  A. 神不是根據律法而應許亞伯拉罕的。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4:13)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可以承受地業,不是根據律法的義,乃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注意保羅在此不是說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承受迦南,乃是說必得承受“世界”(原文 kosmos 就是一般所指的世界)。保羅似乎故意藉這機會說明世上一切照着亞伯拉罕之信心蹤跡去行的人,都要在基督裏一同承受“世界”,一再表明救恩是為萬人預備的。

  B. 若根據律法根本就不能承受應許。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因為律法是惹動憤怒的;哪裏沒有律法,哪裏就沒有過犯。”(4:14-15)

  若僅僅在律法下的人才可以成為神的後裔,神所給亞伯拉罕可作多國之父的應許就必落空,而亞伯拉罕的信也就歸於虛空,變為無用。為甚麼根據律法,神的應許就不能成就呢?因為律法是惹動憤怒的,這也就是說若根據律法,以色列人根本就不能進迦南,倒斃曠野的以色列人就是一項證明。所以神在以色列人(出埃及那一代的人)倒斃曠野之後,再興起約書亞引領他們承受了迦南地業,便已經是恩典。對現今的人來說,若根據律法,不但外邦人不能得救,連猶太人也不能得救。那只不過徒然顯出人的過犯而已,並不能使神的應許成就。反過來說,神的應許既然成就了,可見不是根據律法,乃根據信心和恩典的原則了。

  C. 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屬乎恩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4:16)

  “人得為後嗣”就是得為亞伯拉罕之後裔,得成為他的屬靈子孫,繼承屬靈福分的人,是本乎信,屬乎恩。這裏的“後嗣”,不單指肉身方面作亞伯拉罕之後裔,更是指靈性方面作他的後嗣,繼承神所給他的應許;所要承受的產業,不是屬地之迦南,乃是屬靈之迦南,也就是因信基督而能承受的福分。

  “本乎信屬乎恩”這原則有甚麼好處?在這裏提到一項就是:“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若按律法就不是“定然”使應許歸給一切後裔,反倒是定然不能歸給一切後裔。因上文已經說過律法只惹動憤怒,但應許卻本乎信屬乎恩,在乎神不在乎人。所以使神的應許必然可以成就在蒙恩的人身上。

  “不但歸給那些屬乎律法的”指猶太人,“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指一切信徒。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