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第四段 成聖(6—8章)

壹 受浸與同釘的意義(6:1-14)

讀經提示

  1. 稱義與成聖有甚麼不同?受浸的意義表明甚麼?比較1至5節與6至11節的信息之異同。
  2. “舊人”、“罪身”、與“罪”有甚麼分別?
  3. 信徒與基督同釘死是將來的經歷,還是已成的事實?怎樣應用在生活上?

第六章

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着呢?3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麼?4所以我們藉着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着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5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6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7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8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9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10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着。11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13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馬書六章至八章的主題雖然是講成聖,但我們不要把成聖與稱義看作絕不相同的兩回事。雖然稱義與成聖在真理的理論上是有分別的,但從信徒的屬靈經歷上來說,並非在時間上有很長間隔的兩種經驗。一般人以為稱義之後才成聖。其實“成聖”是跟稱義同時開始,卻又延續下去的屬靈經歷,就如本書所說:“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羅6:22)。保羅又稱哥林多一切信徒為“在基督耶穌裏成聖蒙召作聖徒的”(林前1:2)。

  可見保羅有時把得救的經歷與成聖混稱,我們在甚麼時候成聖並在罪裏得釋放?在得永生的時候。甚麼人才是成聖的人?在基督耶穌裏的人。每一個得救的人,不是罪得赦免了嗎?不是已經被寶血洗淨了嗎?難道得救時只得一半洗淨,成聖的時候再得其餘的洗淨?沒有完全被洗淨了嗎?沒有完全被洗淨的人能得救?神能稱一個不完全潔淨的人為義嗎?一個已經完全潔淨了的人還沒有成聖嗎?林前一章30節說:“神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我們因此得救,也因此成聖,所以我們一信耶穌得救,也就在基督裏成聖了。不是行為很好之後才成聖,乃是在進入基督裏的時候成聖;所以成聖其實是在得救的時候就得着的。不過這不是說稱義就是成聖,否則用不着有“成聖”這個名詞。但稱義僅指我們在神前的地位被算為義,成聖卻不只是地位的,還包括生活方面的經歷。地位是一次得着的,生活卻是一生繼續的。稱義是入門,成聖是道路。我們不是為着求成聖,所以要過一個成聖的生活;乃是已經成全了,所以要過成聖的生活。

  上一段論稱義之道,所注重的是耶穌基督的“血”,本段論成聖之道,所注重的是與主同死同活的信息。基督的血是使我們在神前白白稱義的根據,我們不是因為現在比以前好一點而稱義,也不是因為良心沒有指控我們而稱義;我們被稱義完全不是根據自己或別人對我們的評論如何而定(參林前4:4),乃是根據主耶穌基督的血,神以耶穌基督的血為滿足,便稱一切信祂流血功勞之人為義。所以我們稱義完全是在乎耶穌的血夠不夠滿足神的要求,信賴基督的人便得因信稱義了。但我們怎樣過一個成聖的生活呢?要與主同死同復活,這是成聖生活的根基,也就是這裏所要討論的主要信息。

一.受浸(6:1-5)

  受浸(洗)是表明我們已經與基督同釘死同復活了;所以保羅在講論信徒如何過成聖生活的時候,首先用受浸的意義作為例解。

“這樣,怎樣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6:1-2上)

  本節是連續上文的論題作進一步闡釋的,既然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行為;既然亞當不如基督,“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那麼我們是否可以仍在罪中繼續犯罪,好叫主的恩典顯多?(或說我們可否仍然犯罪,好顯明神是樂意饒恕人的呢?)“斷乎不可”。因為所謂“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不過是說明主耶穌救贖之功勞如何超過人的過犯,足夠抵消我們的過犯有餘而已,卻絕不是說蒙恩的人可以靠着祂的恩典放縱私慾。

  另一方面,我們稱義,既不在乎行為,為甚麼又說我們不可以隨便犯罪呢?第2節下半說明了它的理由,就是因為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着呢?”(6:2下)

  在罪上死,原文是向罪死,英欽定本作 dead to sinNASB 譯作 died to sin(死了的意思)。不但表示刑罰已受了,可以免刑了,而且表示我不再需要為罪作甚麼了,不再聽憑罪的驅使而為罪效勞了。

  注意從本章開始,特別多用單數的罪字,不像上文屢次用複數的罪,以證明人的罪的眾多。並且在本書六至八章中這單數的罪 hamartia 是被“人格化”了的。“罪”本是指人的錯誤的作為,但在這幾章中,“罪”卻被用作一種會驅使人支配人去作不當作之事的一種性質。它有一種經常運行在我們裏面的傾向叫我們去犯罪,自從亞當犯罪以後,這種傾向於罪的性情就一直在人肉身的生命中(神學家稱為原罪)。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麼?”(6:3)

  使徒保羅根據浸禮之儀式所表明之意義,以說明信徒不可以在罪中之理由,然則浸禮的儀式所表明的意義是甚麼?

1. 歸入耶穌的死(6:3)

  雖然我們自己沒有真正的死了,但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而死,我們因信“歸入基督耶穌的人”,也就歸入祂的死裏而算為死了。

  有一種遊戲把參加的人分作兩隊,中間劃一道界限和一定限度的距離,兩方面的人都要在所劃的界限內設法用手碰到對方的身體,一碰到了,那個人就得歸入勝利的一方,算為他們的人,直到把對方其餘的人都併過來。這種遊戲的名字叫做“永不失敗”。因為無論誰一被人碰到身體,他就失敗,但他一失敗就立刻歸入勝利的一方,成為勝方的人。

  我們歸入基督的死也是這樣,我們原本是在掌死權的魔鬼手下,但一經基督釘痕的手摸着我們,我們就立刻歸入祂的勝利裏,成為那一邊的人。這樣,我們這已經歸入主一邊的人,怎能仍站在罪一邊,仍在罪中活着呢?“斷乎不可”。

2. 表明與主一同埋葬(6:4)

“所以我們藉着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6:4上)

  “埋葬”是證明了死的實在,沒有人會把活人拿去埋葬,也沒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既然死了,就與世界斷絕了關係;在神那一邊,因我們已經死了,就不會再看見我們的罪了,在我們這一邊,也因為已經死了,就不再在罪中活着,而已經與主同埋葬了。

3. 表明與主同復活(6:4下)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着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6:4下)

  同死同埋只是消極方面不再在罪中,同復活則是積極方面接受了基督的新生命。實際上,我們因信得救的經驗,就是靈命從死裏復活的經驗。

  我們怎能不在罪中生活,怎能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呢?在祂的新生命裏活着,就自然地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就如一個生活在中國的中國人,不必去設法使自己像一個中國人,他的一舉一動,思想情感,自然地都像一個中國人。

4. 表明與主聯合(6:5)

“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6:5)

  “形狀”原文 homoiōmati,在本書五章14節譯作“預象”,腓二章7節譯作“形象”,注意本節之“形狀”與上節的“樣式”互相映照,說明我們所以能有新生的樣式,是因為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聯合”,原文 sumphutoi 是“種在一起”,或“長在一起”的意思,英文欽定本譯作 planted together。我們所以和祂一同復活,因為我們已和祂的生命聯在一起,栽植在一起,我們和祂已經變成是“同根生”的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