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多書讀經講義



伍 遠離背道者(3:9-11)

一.要遠離的事(3:9)

“要遠避無知的辯論和家譜的空談,以及分爭,並因律法而起的爭競;因為這都是虛妄無益的。”(3:9)

  在提前一章4節,六章4節、20節,保羅對提摩太亦有類似的吩咐。猶太人一向重視家譜之探究,以顯示自己先祖之光榮。革哩底教會似乎亦遭遇以弗所教會相似的傳異端者,因此他們對律法與恩典多半弄不清楚;再加上一些猶太人特有的誇口和偏見,以致常引起各種“辯論”、“分爭”和“爭競”。這些事對信徒,不論在真理、知識或靈性方面,都是無益的(詳參提前1:3-4釋義)。

二.要遠離的人(3:10-11)

“分門結黨的人,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他;因為知道這等人已經背道,犯了罪,自己明知不是,還是去作。”(3:10-11)

  第10節的“棄絕”,原文 paraiteomai,由 para(在旁)及 aiteō(求)二字合成,是拒絕、請辭、避免的意思。路十四章18節譯作“請(准我)辭了”。徒二十五章11節;提前五章11節譯作“辭”,提前四章7節;提後二章23節;來十二章25節均譯作“棄絕”。來十二章19節則譯作“求”(entreat)。第11節之“背道”,原文 ekstrephō,由 ek(出)與 strephō(轉)二字合成,新約只用過五次,有轉出,轉棄,轉離等意義。在提前一章6節譯作“偏離”,提前五章15節譯作“轉去”,提前六章20節譯作“躲避”,提後四章4節譯作“偏向”,來十二章13節譯作“歪腳”;只有本節譯作“背道”,語氣似乎譯得太重。

  這些分門結黨的人,尚未能與“離道反教”之人同列,乃是“犯了罪,自己明知不是,還是去作”的人。對於這等人應當推“辭”他,其意大概指應拒絕和他們合作,不許他們參與聖工活動,或對他們請求的幫助予以推辭。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