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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簡明查經講章大綱

沒有後悔的恩召

經文:羅11:13-32

引言:
  羅馬書9—11章是論到神的預定和恩召的真理,保羅蒙聖靈的啟示說明這奧祕,這個真理對以色列民及外邦的信徒有很密切的關係,如果我們清楚知道神的預定和恩召是沒有後悔的,這對我們的信心和事奉,受試煉或失敗,會有極大的幫助,會堅固我們的心志更愛主,更忠心事奉主,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這是保羅對神的預定的結論。

一.神的恩賜和選召沒有後悔的本意
 1.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改變的意念的。這說明神給我們的恩賜和選召的意念是永遠沒有改變的。
 2.神的恩召是根據祂絕對的主權,神的主權是絕對不變的,所以恩召也永不改變。
 3.神的恩召是根據神的永恆旨意。永恆的旨意是不變的,所以恩召也永不改變。
 4.神的恩召是根據祂的恩典和豐富而白白賜給的。這白白賜的本身,是單線的,是不管接受者的條件如何,乃是主觀自動的施予,所以不改變如日光,雨水,空氣,完全是神主觀自動的賜予,完全不計較客觀的條件和反應如何。
 5.神的恩召是根據施者的慈愛和公義。這愛與公義的本性是永恆不變的,故恩召也不變。
 6.神恩召是屬於永恆國度裏的事,而不是今生屬世的事。神的國度是永不震動的(來12:27-28),即永不動搖,所以恩召是永不改變的。
 7.神的恩召是在基督裏的(弗1:4-11)。基督是永不改變的,所以神的恩召是永不改變的。

二.為何有以色列的失敗和棄絕
  神的恩召既不改變。為何有以色列的失敗和棄絕呢?
 1.以色列人的失敗顯明:
  a.人本性的敗壞易變(羅1:21—3:20),而神的永恆不變,人的態度,喜好,意志常變,變叫人失敗,但神的旨意永不改變。
  b.人的失敗是暫時的。是叫人看見自己的靠不住,而永遠信靠神的永恆和大能。
  c.以色列民的失敗,是為叫外邦人得着恩召,藉外邦人得着恩召,可以激發猶太人也甘心接受這恩召,這叫作互相效力的定律(羅11:11,14; 8:28),這是表明神的智慧。
  d.以色列民的失敗顯明神恩召的原則—因信稱義。以色列人的失敗不是全部的,乃是局部的(羅11:1-4),這局部的保守,正表明神的恩召是不變的。那失敗的是自絕於神的恩召的失敗,是自以為聰明而不要神的智慧單以因信稱義的失敗,而那肯因信的得救,而接受恩召者就得保守,這顯明得着神的恩召的條件是因信而不是因行為,這個真理的原則就顯明出來。
  e.以色列人的失敗,成為外邦人蒙恩的機會,神用他們的失敗,成為他們被神使用的機會,這表明今世的成敗都在神的手中。神可以使用失敗顯明神的智慧,所以失敗是被神使用叫別人蒙福的機會,這是神的智慧。
  f.那麼可以作惡以成善嗎(羅3:8)?斷不是的,因為神的善的本身是絕對的,旨意和恩召也是永恆的,是不需要任何客觀的幫助,人的作惡雖然可以現明神的旨意,恩召真理,但這不是必要的,乃是附加的,是神的智慧利用之。正如一個人的智慧和聰明,不是因為困難才有的,不過是藉困難的事,而加以顯明出來。困難不過是被利用的工具,但不是產生智慧的東西,智慧為本能,藉機會可以顯明,但沒有機會仍有他本性的存在。
 2.以色列所被棄絕的。
  a.棄絕他們民族的優越感。叫他們知道人都是一樣的有失敗,一切都是神的恩典,無所誇口。
  b.棄絕獨佔天恩的觀念。不要以為他們自己才能得神恩,其實神的恩典是要給每個人的。
  c.棄絕狹窄的心腸。不願別人蒙恩給神拯救,看別人蒙恩而嫉妒。
  d.棄絕靠行為稱義的成見。絕不能靠行為,乃要靠恩。十誡和律法就是證明以色列人不能靠律法稱義,乃要完全靠恩。
  e.棄絕自己的智慧和聰明。乃單接受神的智慧和聰明(林前1:19-25)。
  f.當他們肯這樣棄絕時,神的恩召仍然顯明在他們身上。所以神的恩召是不後悔的。

三.神對恩召的責任
  神為達到祂沒有後悔的恩召,祂本身負了全部的責任。這些責任如下:
 1.啟示祂的旨意,將祂的心意向蒙揀選的人顯明。如亞當,神要他的後裔管理宇宙(創1:27-28);對亞伯拉罕,要叫萬國從他得福(創12:1-3);對信徒,要他們承受永生,作神的後裔(羅8:14-17),在揀選中,祂將心意不斷地向人啟示;對保羅,要他明白祂的旨意,及到萬人中作見證(徒22:14-15)。
 2.教導祂的旨意,有二個方式:
  a.間接的,藉宇宙之自然律,如萬有引力,生命之生長律。生殖律,因果律,工作律,萬物都有工作,從工作顯明其生命及性格等。
  b.直接的,用言語的啟示,藉使徒,先知,主耶穌自己,聖靈的啟迪,開人的悟性使之明白神的旨意(約16:13)。
 3.管教的責任(來12:5-11)。對那些明白祂的旨意,但又不肯順從的人,就加以管教。如亞當不順服,祂就將他趕出伊甸園,不再與之來往;亞伯拉罕不聽從祂的旨意,私自娶夏甲,就使他的家中充滿痛苦;約拿在魚腹等。保羅一直順服,成就神的旨意,雖有苦難,但有得勝(林後4:7-15);耶穌一生順服,成就得救的根源(來5:8-9)。
 4.保守的責任。暗中保守,是人不覺得的,如以斯帖記的事,彼得在監中明顯的保守,如以色列民出埃及,門徒跌倒不是完全失敗的保守,如彼得等(路22:34)。永恆的保守(約10:28-29; 帖前5:23-24),祂如何用大能托住萬有,也必照樣用大能托住我們。
 5.恩賜與選召平衡的責任。神選召我們作甚麼工作,必給那工作的恩賜(太10:1-4),先給權柄,後去醫病趕鬼,先得生命,後去分享,先明白真理後去傳道。恩賜與工作是平衡的(羅12:3),我們要按所得的恩賜去作所召的工作,所以當我們領受一種工作時,不要掛心恩賜的事;但我們必須忠心於恩賜,否則那恩賜將成為我們的災禍。
 6.審判的責任。對那些不遵行祂的旨意或不忠心的工人,祂必審判(林後5:10; 羅2:5-6),這種的審判是指工作與生活的審判,其審判就顯明祂的公義,所以神是輕慢不得的(加6:7-8)。

四.蒙召者的責任
  在神一方面負了責任,我們也當有責任。
 1.不徒受恩典(林後6:1)。即不白白得恩,當工作與恩典相稱。
 2.要盡忠(林後4:2; 啟2:10)。
 3.要專一(羅12:7-8)。在工作與恩賜上專心,不可用神的恩賜去作謀私利,或作其他的工作,單為主而作。
 4.要順從。沒有自己的意見,或人的意見來左右(腓2:8)。
 5.要感恩(帖前5:18; 林後9:14)。能蒙召,有恩賜,都是神的恩典(林前15:10),故存報恩之心去作。
 6.要謹慎小心(徒20:28)。這雙方面的責任要配合,就顯明恩召的沒有後悔。

五.蒙召的類別
  在神的選召中有許多不同的種類,這些種類如果不清楚,那麼對於神的選召會混亂,在聖經很清楚將神的選召分為下列幾樣:
 1.生命(元首)的揀選。如亞當,為第一個人,在這個職分上神選他(林前15:45),基督為新人的元首,也是永恆的元首(西1:15),在基督裏選我們,永遠得生命(弗1:4-14)。
 2.家族的揀選。如亞伯拉罕,為信心之父(創17:4-5);非尼哈為祭司(民25:10-13);如大衛家為王(撒下7:8-17),祂就一直保守這家,永遠有他的後裔。
 3.工作的揀選。如摩西領以色列民出埃及,書寫律法書(出3:1-12);約書亞領以色列民進迦南(民27:15-23);所羅門建殿(撒下7:13; 王上8:18-19);保羅為外邦使徒(徒9:15);施洗約翰為先鋒(賽40:3; 約1:6)。
 4.見證的選召。一生中活着是為見證某一真理。
  a.以諾見證神的同在,是活的神(創5:24; 來11:5-6)。
  b.亞伯見證血的救贖(來11:4)。
  c.瞎子見證神的榮耀(約9:)。
  d.拉撒路見證復活的大能(約11:)。
 5.警戒的揀選。
  a.羅得的妻(創19:26; 路17:32)。
  b.拿答和亞比戶(利10:12)。
  c.猶大不悔改(路13:3-5)。
  d.以掃貪愛世事(來12:16)。

六.蒙召種類的原則
  在這些揀選中,我們可以得到一些原則:
 1.神選召是祂絕對的權柄。被選的人沒有任何的條件。
 2.神的揀選在達到目的後,就完成了祂選召的旨意。
 3.在神的選召並使用的過程中要有一段的訓練,可能苦難,可能教育等。這一切的訓練都是為工作而預備。
 4.神所揀選的祂必保守,直到達成祂的目的。
 5.在神的選召中有些自棄的,或半途而廢的,這些顯明神選召他們的目的仍然達到:警誡後人;也表明神仍尊重人的自由。
 6.不同種類,乃是盡不同的職分,以建立身體,如此仍表明神的恩賜和選召沒有後悔。若從片面去看,似乎有改變,但在整個來說是不變。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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