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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簡明查經講章大綱

信徒與罪的關係

經文:羅6:1-23

一.在地位上信徒對罪是死的(1-14節)
 1.在恩典的地位上對罪死(1-2節)。
  a.恩典顯多。是供生活的需要而非供犯罪和赦免。
  b.在罪上死。因身體靈魂蒙主救贖,對罪已死。
  c.在基督裏。因基督對罪死,我們也與祂同死。
 2.在預表中與主聯合,故對罪死(3-11節)。
  a.在浸洗上與主聯合,同死同活。故不在罪中(3-4節)。
  b.在實際的生命中與主聯合(5-11節)。主的生命成為我們的生命,主的生命不在罪中,我們的生命也不在罪中。
 3.在奉獻為義的器皿中,對罪死(12-13節)。
  a.獻身體為義的器皿(12-14節)。
  b.不容罪作王(12節)。
  c.不順從私慾(12節)。
 4.在恩典的保證下向罪死(14節)。恩典給人力量除去罪,叫人凡事有主恩而活。

二.在義僕的生活上對罪是死的(15-23節)
 1.信徒是在恩典下的義僕(15-16節)。
  a.故不可犯罪(15節)。
  b.是順從主(16節)。
  c.在恩典之下(16節)。指範圍環境。
 2.因信從罪中得釋放(17-18節)。
  a.因信順從所傳的道理(教導),即聖靈在心中的教導(約16:13)。
  b.從罪中得釋放(聖靈教導的結果)。
  c.聖靈教導我們作義僕,服事神。
 3.因信獻給義而成聖,故對罪死(19-22節)。
  a.淺顯的比喻,獻給義而成聖(19節)。
  b.自然律,種甚麼,收甚麼(加6:7-8)。
 4.有永生故對罪死(23節)。

結論:
  以此看來,信徒對罪完全沒有關係,故不當犯罪叫恩典顯多。我們乃在基督的恩典裏。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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