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徒的成長(二)愛心的增長
經文:弗4:11-16; 約12:34-35; 太22:37-40
一.愛是甚麼(林前13:4-8)
有八種正面的表述:恆久忍耐,恩慈,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永不止息。
有八種反面的表述:不嫉妒,不自誇,不張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
可見“愛”是很難用一二句話說清楚的。不過簡單來說,愛是生命的表現和流露,愛是感情又是理智,愛是捨去也是得着,愛是道德行為也是品格質素。
二.愛的對象(太22:37-40)
1.愛神。神是我們的源頭,當飲水思源,知本報恩。
2.愛己。己是存在的單位和實際。人的存在是神所安排的,自有其價值,故當愛之。
3.愛人。愛人是為人的責任,也是真實愛己的表現,愛人如愛己,愛人也是愛己。
三.愛的表現
1.愛神。
a. 要“盡”一切所能的去愛(太22:37)。
b. 聽從祂的命令(約14:15)。
c. 讓神知道(林前8:3)。
2.愛己。
a. 潔淨自己(林後7:1; 弗5:25-27)。可獻給所愛的人。
b. 凡事謹守(林後11:9)。不累人,不令人討厭,乃要成為人喜悅的,這是自愛。
3.愛人。
a. 關心人的靈魂(太9:36)。
b. 憐憫在苦難中的人(路10:31-37)。好撒瑪利亞人。
c. 對人永存盼望(林前13:7-8)。
d. 盡所能的給人。
四.愛的反思
1.對神。
a. 思想神,與神交通的時間有無增加?
b. 對神的愛的感受有無增加?
c. 對神的命令有否更易實行?
2.對己。
a. 在道德的標準要求上有否更高?
b. 對自己的慾望是否更能控制?
c. 對應付的責任有否更盡忠去完成?
3.對人。
a. 所愛的靈魂有否更多?所關心的教會或民族是否更廣?
b. 當別人遭難時有否感同身受?
c. 是否對人對己一樣?
作者:黃彼得牧師 Rev. Peter Wong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