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羅3:9-31
引言:
人類犯罪的問題是自亞當開始,到今日任何有思想的人都在思想人犯罪的事,西方與東方都有人本善與人本惡二種的罪惡觀,神學家自奧古斯丁起主張人有原罪,也是性本惡的思想。人自亞當犯罪,罪就由一人進了世界,這是罪性的根據,改革家加爾文也發揮這理論。聖經如何說呢?
一.罪是甚麼(1:18—3:20)
1.對神的罪(1:18-23)。
2.對己的罪(1:24-27)。
3.對人的罪(1:28-32)。24,26,28節三次用任憑,就是讓人的自由意志去作要作的,所以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作違背神的事。
二.神賜給人三種的律
神造人賜給人三種的律,讓人的自由意志去依從:
1.自然律(1:18-20)。
2.良心律(2:14-16,18)。
3.明文律(2:17-18)。但人不肯服從。這是自由意志的誤用,所以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神要向人施行審判。
三.人犯罪的普遍性
1.用各種理由犯罪(3:1-18)。如作惡以成善(3:8)。
2.犯罪的形式(3:10-18)。
3.律法定罪(3:19-20)。
四.神的救贖(3:21-31)
1.在律法以外的救恩,用信心相信神的恩典,沒有分別(3:21-22)。
2.因基督寶血的救贖,罪得潔淨(3:24-26)。
3.神是全人類的神,所以基督的救恩也臨到全人類,而不是單給以色列人(3:27-31)。
結論:
你我犯罪,不要怪別人,環境,乃要怪責自己不按聖經真理,靠住在心中基督和聖靈去善用自由意志。所以當立志靠主復活的大能及聖經的真理,過一個能不犯罪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