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壹書讀經講義



叁 因相愛的結果可以向神坦然無懼(4:17-18)

一.怎樣在審判日坦然無懼(4:17)

“這樣,愛在我們裏面得以完全,我們就可以在審判的日子,坦然無懼。因為祂如何,我們在這世上也如何。”(4:17)

  本節告訴我們,相愛可使我們在審判日向神坦然無懼。分三要點研究:

  1. “這樣,愛在我們裏面得以完全”

  “這樣”,連接上文就是長久住在愛裏面,又住在神裏面。“愛”指神那種愛在我們裏面得以完全。“完全”是“成全”的意思(參12節)。就是在生活上實行相愛,把內在的愛表達了出來,所以說“愛在我們裏面得以完全。”

  相愛顯明我們是由神生的,且行在神的命令中住在神裏面,這就是我們還在肉身活着的日子卻可以住在神裏面的方法。

  2. “審判的日子”

  本書只有本節提到審判的日子。這“日子”是指信徒在今世受審判(參林前11:32)還是將來的大審判(林前4:5;林後5:10)?不很明顯。但不論指那一個審判的時日都不要緊。相愛既是從神生的憑據,信徒若實行相愛而與神親密相聯,已經遵照主的命令,就不論神的審判是為得救、或管教、還是為得賞賜,都可以坦然無懼了。

  3. “因為祂如何,我們在這世上也如何”

  本句當然是指愛心方面說的(絕非指像主的全能…),可見愛弟兄就是像主,最有愛心的人就是最像神的人。神怎樣充滿愛,我們也該怎樣充滿愛,按照神的愛對待人,當然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

  本書共四次提及“坦然無懼”:二章28節,三章21節,四章17節,五章14節。這就是基督救恩的特色。蒙救贖的人在神眼前是自由的,親密的;只有犯罪又不悔改的人才不能在神面前坦然無懼。按正常的情形,信徒是可以隨時坦然無懼到施恩座前。

二.愛與懼怕(4:18)

“愛裏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因為懼怕裏含着刑罰,懼怕的人在愛裏未得完全。”(4:18)

  1. “愛裏沒有懼怕”

  這句話不能反面推論作:不懼怕的就是在愛裏,因不懼怕可能由於無知而不是由於愛。

  但在愛裏就是住在神裏面,神也住在他裏面。這樣,還有甚麼災難、試探、或魔鬼的控告…會使他懼怕?這句話也跟17節有關。實行愛心的人,他的愛是完全的(不是只有愛的心願而不實行的),這樣就可以“在審判的日子坦然無懼”了。因我們既像祂那樣地實行愛心,也就沒有懼怕的了。

  2. “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

  何賡詩譯本作“完全的愛乃是把懼怕逐出去”,完全的愛像光明把黑暗驅逐出去一樣地,把懼怕逐出去,因為“愛弟兄就是住在光明中”(2:10)。所有在光明中的都是坦然無懼的,不必掩飾或怕人知道甚麼。

  3. “因為懼怕裏含着刑罰”

  這意思就是懼怕裏含着刑罰的觀念。懼怕的人,對於自己所作的含有預料可能受刑罰的感覺。這種感覺顯示他自己所作的事並非完全光明的事。反之,可能是使他良心有愧的事。所以說:“懼怕裏含着刑罰。”

  4. “懼怕的人在愛裏未得完全”

  這意思就是懼怕的人未完全實行愛,未完全在光明中,仍有私心暗昧的成分。這懼怕不是指某些可怕的事物出現使人吃驚,乃是指品德為人方面有私心或有不法的成分,而怕被人揭露,怕受到譴責那一類懼怕。上句“懼怕裏含着刑罰”就是本句應這樣解釋的有力根據。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