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三.解釋責備彼得的理由(2:15-18)

“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2:15-16)

  15節和16節是連在一起的,應當連着讀。意思是我們這些原本已經是生來的猶太人神的百姓不是外邦拜偶像的罪人,尚且只能因信耶穌基督稱義,這就證明我們已知道憑行律法(或受割禮)不能稱義。這樣,在我們自己已經因信基督得稱義之後,為甚麼還去勉強外邦信徒來遵行律法,以求稱義?這種行事,實際上是破壞福音的真理,損害基督的救恩。

  保羅在這兩節中,說明了14節的“福音的真理”是甚麼,就是“因信稱義”的真道。包括三個要點。

  1. 沒有人能因行律法稱義,所以需要因信稱義的恩典。保羅就是人不能憑律法稱義最好的例證;因為他乃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就律法的義說是無可指摘的(參腓3:5-6),但保羅仍不能因此稱義,仍需要信基督才稱義“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這樣,那些比不上保羅那麼熱心律法的外邦人,豈能憑行律法稱義?

  2. 這因信稱義的“義”,不是根據人的行為得着的,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得着的。換言之,是憑着神的恩典,藉人的信心而賜給人的。“恩典”的意思就是不在乎行為,乃是白白得的(羅4:4,11:6),“信”的意思就是接待基督為救主(約1:12;來7:25)。

  3. 因信稱義的義,既不在乎行為,而在乎信基督,所以它跟行律法的義不同,它乃是人的義以外的義,是從神而來的義“並且得以在祂裏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3:9),“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裏,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林前1:30)。

“我們若求在基督裏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麼?斷乎不是。”(2:17)

  求就是尋求的意思。若我們這些生來的猶太人需要尋求在基督裏才得稱義,卻仍要去遵守律法的規條,豈不是說信了耶穌卻仍舊是罪人麼?或說:我們這些生來的猶太人已尋求在基督裏稱義,卻還以為若不受割禮就仍舊是罪人;則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麼?因福音的真理乃是認為信基督便可以得救(約3:16;弗2:8-9),無須再受割禮(西2:11),若基督的受死未能使信祂的人不作罪人而得稱義,還要藉行為去得着義,這樣,基督就是徒然死了,所以我們若以為在基督裏稱義之後,仍需受割禮才不是罪人;或勉強那些已得稱義的弟兄再去受割禮,就等於說基督是叫人犯罪的了!因按律法,不受割禮就是犯罪的。

“我素來所拆毀的,若重新建造,這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2:18)

  “素來所拆毀的”就是指憑律法稱義的道理,也指割禮。這道理在保羅認識基督之後,已經“當作有損的”(腓3:7),且認為應當拆毀。在保羅歷年工作中,已經成為他“素來所拆毀”的道理。若“重新建造”,即重新主張、贊助或同情這種道理,就等於重建自己所拆毀的了。若是這樣,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換言之,就是不誠實事奉神,行事不光明,出爾反爾的人了!

  總之,保羅這些話是要提醒加拉太人,他們既已接受福音而稱義,他們的行事,就不要與福音真理相背,應當在真理中站穩!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