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二.基督獻上自己為祭才是“真像”,能以除罪(10:5-18)

  上文既已說明按律法所獻牛羊的祭不能除罪,在此就開始從正面講論,基督獻上自己為祭才是“本物的真像”,是能確實除罪的。因為基督這樣獻上自己,不但完全合乎神救贖的預旨,而且祂獻上自己為祭之後,確已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在神的右邊坐下,為我們開通進入至聖所的新活路。這證明祂既是完全的祭司,又是完全的祭物。像這樣的祭司和祭物,是只有新約才有,絕非舊約所能有的。

1. 基督獻上自己為祭,合乎神的定旨(10:5-10)

  這幾節聖經,是著者引用舊約詩篇的話,證明基督是舊約所預表之“本物”。人們不但不可因基督受死十架,而疑惑祂不是救贖主;反之,祂這樣獻上自己為祭而受死流血,正合乎舊約的預表,並且合乎神藉詩人所預言的旨意。

“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神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那時我說,神阿,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10:5-7)

  這幾節是引用詩四十篇6至7節的話,但與原來的話不完全一樣,因著者引用的不是希伯來文聖經,而是舊約希臘文譯本聖經,但無論如何,聖靈既感動寫希伯來書的人如此引用,就顯明聖靈以為著者這樣的引用法,正合乎聖靈藉詩人所要表達的原意,後者正適合作前者的“註解”。

  “所以…”連接上文,既然律法只是美事的影兒,所獻的祭不能潔淨人的心,公牛和山羊的血不能除罪,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不再像律法下的祭司那樣,仍以牛羊為人獻祭贖罪,而是以祂自己聖潔的身體為人獻上為贖罪祭。

  “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這句未必表明基督到世上的時候,曾說過:“神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話。這意思乃是基督藉詩人的話曾如此說過:或是,基督雖未用言語這樣說過,但基督到世上來時其行事生活正是像這裏所說的一樣;也可能基督在世上曾這樣引用詩篇的話說過,不過四福音未記載而已。按福音書中曾記載主說過類似這樣的話,如太九章13節,十二章7節;約四章34節,五章30節,六章38節,七章16節等。

  “神阿,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注意這裏的話和所引的詩四十篇6節原來的話稍有不同:按原來的話是:“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在這裏則是說“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可見詩篇上所說“你不喜悅”的意思就是“是你不願意的”;在詩四十篇6節說“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在這裏則是“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可見“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也就是“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意思。按出二十一章5、6節,申十五章12至17節的條例,在舊約時,若有奴僕願意終身服事主人不離開,就要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使他終身歸主人作奴僕,所以詩四十篇6節說“開通我的耳朵”就是使我終身完全順服聽從主人的意思,而在這裏所說:“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的意思,也是和“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的意思相同。但這裏特別用“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是特要強調基督道成肉身的事實。基督原是與神同等,並沒有血肉的身體,卻順服神的旨意,取了奴僕的形狀,親自成為血肉之體(腓2:6-8;來2:14),為人人嘗了死味。所以神給基督預備了身體,使祂道成肉身這件事,不但表明神的大愛,更是最能表現基督絕對順服聽從神旨意的態度,正像奴僕自願穿通耳朵順從主人一樣。在詩四十篇6節說“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在這裏則說“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可見詩篇所說“非你所要”,就是“是你不喜歡”的意思。所以,這裏所引詩篇的話,雖在字句上稍有不同,意思卻完全一樣,寫詩篇的人和寫希伯來書的人,既都是由聖靈的感動而寫,顯見聖靈以為這些話的意思並無分別,而可以通用;並且聖靈藉着寫希伯來書的人這樣帶解釋性地引用,就在引用的時候,解釋了詩篇上的意義了。

  “那時我說,神阿,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引自詩四十篇7節,也與上文一樣,字句並不完全相同,但意思一樣。本節論及基督有兩方面:

  A. 基督來是要照神的旨意行:基督這樣來到世上,獻上自己為祭,不但合乎神的旨意,而且是出於神的旨意。祂在世上的一切生活工作,都是以神的旨意為依據(約3:34,5:30,6:38),這樣照神的旨意而行的生活,才能真正滿足神對人應有的聖潔生活的要求,比祭物和禮物更為神所喜悅。

  B. 基督的事是舊約已經記載的:“在經卷上已經記載”,這經卷當然是指舊約的經卷。主復活後曾向往以馬忤斯的兩個門徒說:“從摩西和眾先知起,凡經上所指着自己的話,都給他們講解明白了”(路24:27)。可見舊約的經卷早已預言及基督受死復活的事。所以本書著者,特引用詩篇的話,證明基督這樣流血贖罪,開通了到神前的新活路,不但合乎舊約的預表,且合乎舊約的預言。

  在此應注意的是,大衛說這話的時候,在著者寫本書時約一千年以前,仍在律法時代之中,但那時聖靈已經藉着大衛說出律法下的祭禮和祭物,並不能滿足神的心意“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這樣,現今在基督已經來到的新約時代中,豈可仍戀戀於舊約“軟弱無益”不能除罪的“影兒”,而不完全專心靠賴基督更美之血的功效麼?

“以上說: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願意的,也是你不喜歡的(這都是按着律法獻的)。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見祂是除去在先的,為要立定在後的。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就得以成聖。”(10:8-10)

  這幾節是受感寫希伯來書的人,就上面所引詩篇的話,照他自己所領會的,引申出來的結論,這結論包括兩點意思:

  A. 照以上所引的經文,既以那些按律法獻的“祭物和禮物,燔祭和贖罪祭”都是神所“不願意…不喜歡的”,以後又說“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可見基督照神的旨意來到世上,又照神的旨意獻上自己,才是神所喜悅的祭。所以,基督這樣地來到世上,乃是要“除去在先的”除去舊約和舊約下不能除罪的祭禮;“立定在後的”立定新約,和新約下有效的贖罪法則,就是以祂自己為贖罪祭牲的救贖法。

  “除去”原文 anaipei 即廢除的意思,這字在行傳中多次譯作“殺”字(徒3:23,5:33,7:28,9:23-24,10:39,12:2,13:28,16:27),即殺棄之意。

  “立定”原文 stēsē(i) 即站立的意思。

  “在先的…在後的”prōtondeuteron,意即“第一的…第二的”,就是指舊約和新約而言,這兩個字在八章7節譯作“前約…後約”。

  B. 既然“除去在先的,立定在後的”是神的旨意,我們憑這旨意憑這不再靠舊約的祭,而靠新約有效的贖罪法的神旨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就得以成聖了。

  “成聖”原文 hēgiasmenoihagiazō 的眾數、被動、現在完成式,這意思是我們因靠基督一次獻上自己,就因祂的獻上自己而得以被成聖,這“成聖”的工作已由基督所完成。所以這裏的“得以成聖”,不是注意信徒靈性上靠着聖靈所過的成聖生活,乃是注重耶穌基督一次獻上祂身體的果效方面。由於祂這樣一次獻上身體的結果,就使我們這些靠着祂獻上自己功效的人,成聖歸神。

  這“成聖”hagiazō 是分別為聖的意思。主耶穌在最後遺訓中為門徒禱告時,曾說祂為門徒“自己分別為聖”,約十七章19節的“分別為聖”原文就和這裏所用的“成聖”是同一個字,這字在約十章36節也是譯作“分別為聖”。

2. 基督獻上自己為祭的結果,確已成功永遠贖罪的事(10:11-18)

  A. 按祂在神的右邊坐下可知:

“凡祭司天天站着事奉神,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從此等候祂仇敵成了祂的腳凳。”(10:11-13)

  上文已經多次比較說明基督是更美和完全的大祭司,這裏再以基督為大祭司的贖罪工作,如何比人間祭司更完全之事實,來證明祂獻上自己的結果,確已成功贖罪的事。按這裏比較人間的大祭司與基督為大祭司之不同有五:

  a. 人間的祭司是“站着”事奉,表示他們仍在工作中,他們雖然獻了許多祭,但並未完成他們的工作;“站着”也表示他們的地位不夠尊榮,是僕人不是主人。但基督是“坐”在神的右邊,表示祂贖罪的工作已完全,祂地位尊貴無比。

  b. 人間的祭司是屢次獻上一樣的祭物,但基督只“一次”獻上,就成功贖罪的事。凡是作了還要再作的,都表明以前歷次所作的都作得不好;凡一次作了就無須再作的,就顯見那一次所作的已經完全作好。基督只一次獻上自己就無須再獻,可見祂那一次的獻上,已經完全作成贖罪的工作了。

  c. 人間的祭司是在地上的帳幕獻祭,但基督雖在地上獻上自己、死在十字架上,卻是在天上神的右邊作大祭司。

  d. 人間的祭司所獻的祭是“永不能除罪”的祭,但基督所獻的乃是“永遠的贖罪祭”,有永遠除罪之功效。

  e. 人間的祭司只照着律法獻祭,完成贖罪的禮節,並未擊敗那陷人於罪中的仇敵魔鬼;但基督獻上自己為贖罪祭的結果,也同時擊敗了人的仇敵魔鬼(來2:14-15),又從死裏復活、勝過死亡,使接受祂救贖工作的人,也有分於祂的得勝。

  “從此等候祂仇敵成了祂的腳凳”,在本書一章13節中已提及,表示祂所獲得的勝利,乃是得勝有餘的完全勝利。

  B. 按祂“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可知:

“因為祂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10:14)

  注意“一次…永遠””,這兩個字都是本書重要的常用字,也是基督救贖工作的特色:祂既一次獻祭,就使那些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從這樣“獻祭”的果效看來,可見祂獻上自己的結果,確已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在此“得以成聖”與10節的“得以成聖”,同樣是指那些被分別為聖歸神的人,就是接受祂贖罪功勞而得救的人。“永遠完全”這句話原文是在“叫那得以成聖的”之前,即“祂永遠完全了那些被成聖的人”,所以這裏的完全,也不是注重人方面的工作,乃是注重基督方面救贖的功效。祂一次獻祭的果效,不但使那些因信而在祂裏面的人“得以成聖”,且使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所以這“完全”是指地位上的完全,不是生活上的完全。

  在新約救贖恩典下的人,只一次信入基督裏,與祂同死同復活,就永遠成為聖別歸神的聖徒(林前1:2),是神的兒女而不再是外人(約1:12;加4:6-7;弗2:19)。我們不需要每年一次來重新信靠基督,一年一次成為神的兒子;或是犯了某些罪以後就不再是神的兒女,而要再一次信耶穌為救主,以便再一次成為神的兒女。雖然信徒犯了罪,也應當趕快悔改,靠賴基督贖罪的功效以得着赦免(約壹1:9;2:1-2),但這並不能使我們失去“永遠完全”的地位;因為這“永遠完全”的地位,不是根據我們的工作獲得的,乃是憑基督“一次獻祭”所獲得的結果。

  C. 按聖靈所作的見證可知:

“聖靈也對我們作見證;因為祂既已說過:‘主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他們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寫在他們心上,又要放在他們的裏面。’以後就說:‘我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和他們的過犯。’這些罪過既已赦免,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10:15-18)

  這幾節聖經引自耶三十一章31至39節,那些話原是先知耶利米所說的,在此聖經卻以為是聖靈說的,可見舊約先知的話,是聖靈藉他們說的話。聖靈在舊約時已經藉先知的預言,為基督獻上自己所立之新約作了見證,證明祂的“獻祭”確已完成永遠除罪之功效。在此著者引述聖靈藉耶利米的見證有兩點:

  a. 神的律法和旨意,要寫在祂百姓的心裏,放在他們裏面(參8:10)。在新約下神的百姓,有住在他們心中的聖靈給他們智慧和能力,將神的旨意教導他們,這種順從聖靈的引導以遵從神的旨意,乃是除罪的積極方面之工作。基督用自己的血成立的新約,所包括的恩典不只是消極的除罪,也積極地使人行神所喜悅的事。

  b. 神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神不再記念那些在新約下蒙恩的人之罪愆,證明基督的受死流血已經完全成功地贖了人的罪,完全滿足了神律法的要求,使他們的罪不是暫時得到神的赦免,暫時成為神的子民,乃是永遠被赦免,不再被神想起了。既然基督能使他們的罪真正得着赦免,所以“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