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十四.信心所得之證據和應許(11:39-40)

“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證據,卻仍未得着所應許的;因為神給我們預備了更美的事,叫他們若不與我們同得,就不能完全。”(11:39-40)

  “證據”原文與第2、4、5節的“證據”、“見證”同字。在此“得了美好的證據”,就是得了神為他們所作的美好見證,證明他們都是神所悅納的人的意思。

  “所應許的”,指神所應許他們的救贖主,因只有這救贖主才是舊約有信心的人所共同盼望的。所以這裏的“應許”不是指普通的任何事物,乃是特指基督而言。

  本章中這些信心英雄,他們為信神的應許,已經作了美好的見證,付了重大代價,表現出各種忍耐、勇敢、捨己的行事。但他們都是存着信心死了,並未得着所應許的並未得着神所應許他們的救贖主。他們雖然已經因信盼望這位神所應許的救贖主,而得了神喜悅的明證,但他們直到死時,仍未得見神所應許的救贖主來到,他們一直保持他們的信心,直到進入永世的安息裏。這樣,這些信心英雄們,既能在終身未見神的應許實現的情形下,仍因堅持所信而表現了各種勇敢的行事;何況現今我們已經看見救贖主的來臨、受死、復活、升天、坐在高天至大者右邊,豈不更當用堅定的信心,等候祂的二次降臨麼?

  “因為神給我們預備了更美的事…”,這“更美的事”應當與上句“所應許的事”是同一件事,因下句說:“叫他們若不與我們同得,就不能完全”。可見神為我們所預備的,和神所應許他們的,是相同的事,是“他們”和“我們”所能共同得着的。所以所謂“更美的事”也就是上文所說的:神所應許的救贖主。但為甚麼這裏要用“更美”的字眼,而上句則只說“所應許的”?這“更美”並非表示我們所得的與舊約有信心的人所得的不同,乃是因為這位救贖主的降世,對他們而論,只是在應許中的,是未實現的,但就我們而論,卻是已經應驗的應許,所以這位救贖主,對我們可說是“更美”的。

  但另一方面,基督完全的救恩所包括的,尚不止於祂的降生、受死、復活、升天,也包括祂的榮耀再來,我們的身體復活,與祂的永遠同住。所以這“更美的事”對我們有了兩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向後看,是神已經應驗的應許,是比在舊約尚未應驗時更美的;另一方面也是向前看,等候這“更美的事”其餘部分的應驗,也就是比現在所已經應驗的更美的身體的復活及主的榮耀降臨。

  “叫他們若不與我們同得,就不能完全”,這句話使我們看見基督的救恩,不是只為某一時代或某一部分的人,如果撇下了某些應該得救的人而未拯救,就不完全。神所賜這救贖的恩典,若所有應當有分於這恩典的人,還沒有都得着,就不完滿。(“完全”原文 teleioō 有完全、補滿、應驗等意。在路二章43節譯作“滿了”,路十三章32節譯作“成全”,約五章36節譯作“成就”,本書七章28節,十二章23節譯作“成全”。)

  在此“我們”所包括的範圍,不只是當時的希伯來信徒,乃是一切蒙恩的信徒。注意本章所列舉的信心偉人,並非只限於亞伯拉罕的子孫,也包括亞伯拉罕以前的亞伯、以諾、挪亞等人。由此可見,一切有信心的人,都是在同樣的應許下,同一的救法中蒙恩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