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讀經講義



四.應獻上的靈祭(13:10-16)

1. 忍受凌辱的祭(13:10-14)

“我們有一祭壇,上面的祭物是那些在帳幕中供職的人不可同吃的。”(13:10)

  這裏的祭壇是指甚麼?對於這幾節的解釋,有決定性的關係。有幾種可能的解釋:

  A. 以為這“祭壇”是指“主的桌子”,即聖餐。

  B. 以這“祭壇”指主自己,主是祭物又是祭壇。

  C. 以這“祭壇”就是指會幕中的祭壇(按字面意解),而本節首句“我們有一祭壇”的“我們”不是指所有信徒,乃是著者站在和希伯來信徒同一的地位上說到舊約中的祭壇而已。這樣,下半節“上面的祭物是那些在帳幕供職的人不可同吃的”,只是一種敘述,說明舊約的贖罪祭牲是供職的人所不能吃的而已,並無其他靈意。

  D. 最合宜的解釋應為:這祭壇是指十字架,因為舊約贖罪祭牲被獻在銅壇上,是預表基督在十字架上獻上自己,作成贖罪的工作。並且下文12節中說:“所以耶穌,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也就在城門外受苦”,顯然是指着主在十字架上獻上自己為人受死而說。暗示本節的“祭壇”就是指十字架,其上的祭物是主耶穌。此外本書多次論基督獻上自己為贖罪祭,也暗示“十字架”是新約屬靈的祭壇。

  所以本節是比較新約的祭壇和祭物與舊約帳幕中的祭壇和祭物之不同。為我們在十字架上獻上自己的基督,與舊約獻在祭壇上的贖罪祭牲完全不同。舊約為全會眾獻的贖罪祭牲乃是一切人所不能分享的,但耶穌基督贖罪的恩典,卻是一切人所能分享的。

  “上面的祭物是那些在帳幕中供職的人不可同吃的”,這話另有一個意思,就是新約救贖的恩典,是那些拘泥於舊約律法下的人所無法獲得的,因為固執在律法下的人,無法和那些因信心在恩典下的人,分享基督的救恩。

“原來牲畜的血被大祭司帶入聖所作贖罪祭,牲畜的身子被燒在營外。所以耶穌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也就在城門外受苦。”(13:11-12)

  按利未記四章5至12節,16至21節,十六全章,可知贖罪祭牲除脂油和腰子等物要燒在祭壇上之外,身子要搬到營外燒掉,但祭牲的血要帶入聖所對着幔子彈血七次。搬到營外焚燒,乃是污穢應予丟棄的意思,預表耶穌基督為我們擔當罪惡,成為污穢被神所丟棄、所咒詛的(太27:46;林後5:21;彼前2:24)。但祂所流的血,卻帶到天上的至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有完全的贖罪功效。所以耶穌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也就在城門外受苦。信徒不但不可因祂這樣地受羞辱和痛苦,而疑惑祂的受死恐怕不是為我們贖罪;反倒應該知道,祂這樣的受死,正合舊約的預表,證明祂是照神的定旨為我們贖罪的救主。

  祂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與祂要在城門外受苦這兩件事是不能分開的;就像贖罪祭牲的血被大祭司帶入聖所贖罪,而祭牲的身子卻必須被移到營外燒掉,是必須遵照的獻祭律例一樣。祂要為“百姓”完成贖罪的大功,就必須在城門外被棄絕。祂必須拒絕耶路撒冷的人要擁護祂作王的試探,才能在十字架上用祂的血叫百姓成聖。

“這樣,我們也當出到營外就了祂去,忍受祂所受的凌辱。”(13:13)

  既是這樣,我們也當來到十字架前,把自己獻上,忍受祂所受的凌辱。

  “出到營外”,本節的“營外”有特殊的意義。著者寫信給希伯來信徒時,以色列人已結束曠野營幕的生活將近兩千年,在曠野的帳幕早已建成聖殿。所以這裏所說的“營”,不過是借用11節“營”的名稱,以說明親近基督的人必須脫離的某些事物。基督既然必須拒絕“城門”內的人的擁護,才能在十字架流血,既然不用牛羊的血為人贖罪,而“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這樣,我們也必須從舊約的律法中出來,接受基督十字架的救恩,又從今世的虛榮、地位、權勢、財富和各種試探中出來,忍受主所受的凌辱。所以這“營”是代表所有與基督十字架道路相反的屬世宗教、道理、事物及其他。在此著者勸勉那些已蒙救贖的信徒,不但不可因為主受苦而退縮,想重回猶太教中,反倒應當脫離舊宗教的束縛,和一切阻擋他們行走主所走過道路的事物,來到十字架的祭壇下,獻上自己為活祭,忍受祂所受的凌辱。

“我們在這裏本沒有常存的城,乃是尋求那將來的城。”(13:14)

  本節解明“我們也當出到營外就了祂去”的理由。因為我們在這世上的城並不是常存的,這世界和其上的情慾都要過去,我們乃是尋求那將來永存的城,來到永生神的城邑,就是天上的耶路撒冷。所以我們應當愛慕那盼望中的城,愛慕那要迎接我們到“天城”的主,而甘願為祂忍受凌辱,正如祂因愛我們,就“輕看羞辱,忍受了十字架的苦難”(12:2)一樣。

2. 頌讚的祭(13:15)

“我們應當靠着耶穌,常常以頌讚為祭,獻給神,這就是那承認主名之人嘴唇的果子。”(13:15)

  基督既然為我們獻上自己為祭,我們這蒙救贖的人,也應當有所獻上給神。既然基督所為我們獻上的不是牛羊的血,乃是自己的血,這樣,我們所獻上給神的,也應當是比“牛羊”更為神所喜悅的靈祭頌讚的祭。因為凡以感謝獻上為祭的,便是榮耀神(詩50:23)。在此給我們看見:

  A. “頌讚”也是一種“祭”,是一種感恩的奉獻,一種敬拜的交通,一種須要焚燒的“祭”。所有頌讚神的人,應當把一切應得的榮耀焚燒給神,不留下一些榮耀給自己。

  B. 頌讚的祭是我們所應當獻的:蒙恩的人應當獻上頌讚,正如缺乏的人應當祈求一樣,是愛神的人應盡的本分。

  C. 頌讚的祭是要靠着耶穌獻上的:當時的希伯來信徒正處在困苦環境中,如何能獻上頌讚的祭?靠主耶穌就能,靠着耶穌能使我們在任何境遇中頌讚神。使徒保羅說:“我靠着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4:13)。在為主受凌辱之中更當靠主而頌讚神,因為這正是使徒們所留下的榜樣(徒5:41,16:25)。另一方面,頌讚雖然是一件好事,是從人內心樂意獻上的,也當靠着耶穌才能蒙神喜悅,因為凡我們所作的都要靠主而作。

  D. 頌讚的祭是要常常獻的:按舊約感恩祭是憑獻祭的人甘願獻就獻,沒有規定多少時候要獻一次;但雖然這樣,我們既常常蒙恩,也就應當常獻頌讚的祭,常求主的喜悅才是。並且頌讚的祭比獻一切的祭都簡便,是可以常常獻上的。

  E. 頌讚的祭是承認主名的人嘴唇的果子:頌讚也是信徒所結的一種果子,但只有已經承認主名的人才能結這嘴唇的果子,他們的心必先受了神的恩典所感動,然後才能在口裏結出頌讚的果子來。

  “我們用舌頭頌讚那為主為父的,又用舌頭咒詛那照着神形像被造的人,頌讚和咒詛從一個口裏出來,我的弟兄們,這是不應當的”(雅3:9-10)。所以如果要在我們的嘴唇上結出頌讚的果子來,也必須“禁止舌頭不出惡言,嘴唇不說詭詐的話”(詩34:13)。

3. 行善的祭(13:16)

“只是不可忘記行善和捐輸的事,因為這樣的祭是神所喜悅的。”(13:16)

  忍受凌辱的祭,乃是個人方面為愛主的緣故而甘願犧牲的“祭”。頌讚的祭,是愛神的人向神方面所獻上的,但“行善和捐輸的事”,則是信徒為神而施行在人身上的善行。神不但悅納我們自己願為主受苦,並向神頌讚,也喜悅我們在別人身上顯出我們愛神的心來。因為“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約壹4:20)。但如果自己正在為主受苦的時候,仍不忘記“行善和捐輸”,就必更為神所喜悅了。當時的希伯來信徒中,有好些人為主的緣故,家業被人搶去了(10:34),所以他們當中難免有好些人在困苦之中。這裏的話,一方面提醒那些比較有力量的信徒,不可忘記顧念窮乏的弟兄和神家的需用,另一方面也是提醒那些窮乏中的信徒,不可因為窮困而忽略了行善。窮困固然使信徒行善的力量減低,但窮困並不能使一個樂意“行善”的人不行善,唯有愛心冷淡,才真正使人無力行善和捐輸。

  在此以“行善捐輸”也是一種“祭”,意思就是我們不要把“行善和捐輸的事”當作我們對人的一種功勞或恩德,而應當把我們作在人身上的善事,當作我們自己對神的一種奉獻,一種在主裏面的愛心交通,存這樣的態度而行善捐輸,才是神所喜悅的。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