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讀經講義



叁 信心與行為並行的例證(2:21-26)

一.以亞伯拉罕獻以撒為例(2:21-24)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麼?”(2:21)

  為甚麼這一節聖經說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行為,而聖經在別的地方(創15:6;羅四全;來11:17),卻說他是因信稱義呢?注意,二章21節所引的事,是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按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明記於創十五章6節:“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且在他得着稱義經歷以後的十多年,神又給他割禮的約作為他已經稱義的憑據(創17:9-14),羅四章9至11節更清楚地解釋了他這兩步經歷的關係和意義:“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參本合訂本之羅馬書釋經)。以此說明,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割禮之前;但獻以撒,卻已是在他受割禮以後大約十多年(參創22:6),稱義以後大約三十年的事了(假定當時以撒已十五、六歲的話)。

  創二十二章1節說:“這些事以後,神要試驗亞伯拉罕,就呼叫他說…”就說明了神要亞伯拉罕獻以撒的目的,不是要他憑着獻以撒稱義,而是要“試驗”他那已稱義的信心;來十一章17節也是這麼說:“亞伯拉罕因着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他完全順服神的要求,獻上了以撒,這樣的行為,證實了他從前稱義的信心是完全真實的;從前稱義的經歷也是實在的。他在受最高的信心試驗中所顯出的信心的行為,完全證明了他對神最初步的信心之真確,所以這裏說,亞伯拉罕獻以撒是因行為稱義,而絕不是說,他在獻以撒時才得着稱義;乃是說,亞伯拉罕既能在信心的最高試驗中表現真行為,就更能因這獻以撒的行為,顯出他被神稱義時的信心是真實的了。事實上,神試驗亞伯拉罕不是因為神還不知道亞伯拉罕,而是為着亞伯拉罕自己。神如果不試驗他,他的信心只有神知道;但在神試驗他之後,他的信心就顯明在人面前,人就很清楚地知道他的信心是真的;神這樣的把他的信心顯明出來,不但為亞伯拉罕的益處,也為今天一切信徒的益處。

  另一方面,亞伯拉罕所有的既是真信心,而真信心又必定有行為,是並行不分的,那麼既說,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當然也可以從另一角度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了。

  本書在上文15、16節已說過,雅各書所論的信心,不是單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而是包括得稱義以後,所表現之信德。這裏引證亞伯拉罕獻以撒之例解,也可以作為上文解釋的例證之一。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着行為才得成全。”(2:22)

  “可見…”,解明上節所引的例子,為要證明信心與行為的並行和互相成全。“他的”他字是單數陽性的,不是指“信心”,是指有信心的人,這意思就是人的信心,是和人的行為並行的。“並行”sunērgei,意即同工,新舊庫譯本作“一同運行”(參英文 KJVRSVNASB 等譯本)。“而且信心因着行為才得成全”,在此信心是單數的,行為卻是多數的(行為或譯作“工作”);得救的信心只有一個:“一主、一信、一洗…”,但得救之信心所表現的行為卻有許多,並且是繼續有所表現的。真信心所表現的行為絕不會是單數的,必然是多數的;像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為,就是他真心所表現的一連串好行為中,最被神所喜悅、且可以作為他所有好行為的代表。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2:23)

  “應驗”eplērōthē,意即使之充滿,在聖經裏面有許多次譯作“應驗”(五十一次),在太十三章48節;路二十一章24節;約三章29節;徒二章2節;腓一章11節;啟六章11節譯作“滿了”、“充滿”,或“滿足”,在這裏有完全應驗,證實神話語的真確的意思。

  所以本節的意思就是:亞伯拉罕在獻以撒的事上,完全證實了神因他的信就算他為義,是真確而無誤的;因他所有的是真正的信心,是有行為的信心。這樣,本節也解釋了21節,“因行為稱義”的意義,就是指他獻以撒的行為實在是“應驗”了神因信稱他為義是正確無誤的。

  “又得稱為神的朋友”,有行為的信心,不但使他被神稱義,且使他成為神的“朋友”,使他在神前的地位提高,與神的關係繼續進深。此外舊約代下二十章7節,賽四十一章8節也提到,亞伯拉罕是神的“朋友”;新約福音書中,基督亦是稱信祂的人為朋友(約11:11,15:15)。

二.以喇合的得救為例(2:25)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麼?”(2:25)

  按來十一章31節可知,喇合得救是因着信,在這裏卻說是因行為。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記載在書二章1至21節,六章23節。當時以色列人所打發的使者是為了刺探耶利哥的情形,如果不是喇合對神有極大的信心,相信神的旨意不是人所能抗拒的,必要成就,就不能有這種接待他們的行為的表現;反之,如果她沒有真實的信心,只說要信靠以色列人所信的神,卻不接待神藉約書亞所打發出去的使者,就必定跟耶利哥的人一同滅亡,所以喇合所有的是有行為的信心。這樣、她的信心既然是有行為的,那麼不論她是因信得救,或者是因行為稱義,都是同一回事了,因為她的信心與行為是並行不分的。

  照樣,現在我們得救,也不單是承認在歷史上有耶穌為人受死這個事實而已,而必須有真實的信心表現。有新生命的信心,必定有新生活,必定表現於行為上。

  有人以為喇合接待使者是對她本國不忠,為甚麼神反稱她為義呢?因為:

  1. 她稱義是忠於神、因着信。按雅各引述喇合接待使者之目的來說,其目的僅在說明喇合的信心是真實的,因她的信心有真實的行為為表現;卻不是要討論她對背叛神的耶利哥城是否忠心。

  2. 其實這問題的關鍵在於以色列人是否應該攻佔耶利哥。若以色列人進攻耶利哥是神的旨音,且是神的吩咐,喇合的“信心”就是對的。

  3. 這樣,神為甚麼容許以色列人進攻耶利哥?豈不是容許以色列人侵略耶利哥?,請細讀以下經文:“耶和華祢的神,將這些國民從你面前攆出之後,你心裏不可說,耶和華將我領進來得這地,是因我的義。其實耶和華將他們從你面前趕出去,是因他們的惡。”(申9:4,參1-5)照樣,以色列人得了迦南地業以後,也因背離神行惡而被亞述,巴比倫所滅,甚至分散在天下萬國之中(王下17:22-23,25:1-12;申28:64)。萬國的疆土都是創造主的。凡背棄神而行惡的,難免失去神所托付的基業了。

  今日已有不少政府制定法律,使基督徒若忠於神的話語(如:稱同性戀、墮胎是罪)就犯了政府的法律。我們正須有像喇合的信心和順從神過於順從人的勇敢(徒5:29)。

三.以身體與靈魂之關係為例(2:26)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2:26)

  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正如靈魂與身體的關係,是互為表裏、不能分開的。靈魂沒有身體,就不能在物質界中表現出生活來;身體沒有靈魂,也是同樣的不能生活、漸漸腐爛。照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沒法證明它的存在,行為若沒有信心,也就像沒有靈魂的死人一樣,只暫時維持一個軀殼,不久就朽壞了。可見,人類怎樣因靈魂與身體的合一而存在,信心與行為就是這樣的合一而並行。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