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第二段 罪惡 (1:18—3:20)

壹 外邦人的罪(1:18-32)

讀經提示

  1. 不虔與不義有甚麼分別?
  2. 19至20節中保羅怎麼證明那些否認神的人的罪,無可推諉?
  3. 拜偶像的罪的主要錯誤是甚麼?為甚麼說拜偶像的人“思念變為虛妄”?
  4. 24至28節之間有幾次提及“任憑”?神為甚麼“任憑”人犯罪?這樣,人是否無須為罪負責?
  5. 所謂逆性的情慾指甚麼罪?
  6. 從28至32節共提及幾項罪?這裏沒有提及的是不是罪?犯罪的人有甚麼自然的心理傾向?

第一章

18原來神的憤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19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20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21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也不感謝祂。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22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23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仿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24所以神任憑他們逞着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26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28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29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30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31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32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

一.不虔不義(1:18)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1:18)

  不虔不義是外邦人的第一項罪,其實也是猶太人的罪,因為猶太人的虔誠常是虛偽的。“不虔”偏重於指人對神之態度不敬不尊,“不義”偏重於指人對待別人之不法不公;但不論不虔或不義的人都是阻擋真理的。世人雖有各等分別,但在神前只有阻擋真理與順從真理之別。上文論到神的義歸給信的人,本節卻指明神之忿怒顯明在不虔不義的人身上,這兩節成了明顯的對比。神並非願意向人顯出祂的忿怒,而是願意向人顯出祂的恩慈;但人拒絕福音,愛行不義的結果,只好面對神的忿怒了。

  “不虔不義”,也就是不信而不義的意思;因上文已說明神的義要歸給信的人,聖經又常以信徒為“敬虔”的人,如彼後二章6至9節以羅得為敬虔的人,所多瑪人則為不虔不義的人;因為人對神的最大不虔就是不信,而每個信徒最少對神和神所差來的救主有信心,因而都有了最起碼的敬虔。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