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貳 順服與愛心(13:1-14)

讀經提示

  1. 基督徒為甚麼要服從政府的權柄?要怎麼順服?自己不喜歡的政府也要順服嗎?在甚麼情形下才可以不順服?新約聖經有甚麼例證?
  2. 實行愛心有哪兩方面的步驟?“愛完全了律法”怎麼解釋?
  3. 基督徒要怎樣預備主再來?“我們得救…比初信…更近”這得救是指靈魂得救嗎?披戴主耶穌基督是甚麼意思?

第十三章

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2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麼?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4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5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6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7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9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11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12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13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14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一.順服掌權者(13:1-7)

1. 因權柄出於神(13:1-2)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13:1-2)

  這兩節說明神對於我們所處的社會,是藉着政府來維持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秩序的。在正常的情形下,順服政府的法令而生活,就是在神的旨意中生活,除非政府的法令違背我們的信仰,使我們背叛神的命令時,我們就只好“順從神不順從人”了(徒5:29)。那是因為政府本身已違背神。除此之外,政府的權柄就是神的權柄,所以說“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注意,當保羅說這話時,不論猶太人或希利尼人,都在羅馬的政權底下,羅馬政府並不是他們自己國家的政府;反之,乃是他們所不歡迎的政府,但使徒卻要他們順服掌權的。

2. 因掌權者是賞善罰惡的(13:3-4)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麼?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13:3-4)

  在此使徒是以那些按照神的旨意,管理百姓的好官員來說。這等作官的,不是叫行善的害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上文既命令信徒當順服掌權者,則若掌權者叫我們去作惡,去反叛我們所事奉的神,怎麼辦呢?使徒勸勉信徒,只要行善就不用怕掌權的,一方面指出信徒之本分,另一方面也說明作官的責任,是賞善罰惡,絕非縱惡欺善的。第4節兩次提到“他是神的用人”,證明我們上文所說,使徒在此是以大公無私,真正良善的典型好官而論的。

  “行善”,按百姓對政府而論,最大的善行是守法順命,神常藉着看得見的權柄,以教導人明白當順服那看不見之神的權柄。

  神是賞善罰惡、為人伸冤的,但人怎麼知道神是這樣的一位神?藉着看得見的掌權者表明出來。不過今日地上看得見的權柄,常常不能代表神的權柄了,因有權柄的人常誤用他的權柄;所以今日神所要用的是忠心的基督徒,不是用屬地的權柄以表明神的公正,乃是用勇敢為真理作見證的人,叫人從內心懾服那種看不見的權柄,以彰顯神的公義。

3. 應按良心順服掌權者(13:5)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13:5)

  信徒不但要為國家律法的緣故順服掌權的,也要為良心的緣故順服。“順服”有兩種,一是因懼怕而順服,就如這裏所說“因為刑罰”;另一種則是因自己良心的要求要求我們順服真理。這種順服非因怕刑罰,而是要在神前有無虧的良心。

  基督徒之順服政府,應當不是只為怕刑罰,乃是要在神前無愧,就算不受刑罰也當順服,因為那些在上掌權的是神的用人,是從神領受權柄的。

4. 應按理納糧付稅(13:6-7)

“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13:6-7)

  使徒保羅特別以向政府納糧上稅為例,解明信徒應當遵守國家法令之理;似乎暗示當時的猶太人,對於向羅馬政府交稅納糧這件事,十分不甘心,常儘可能逃避或反抗。保羅的教訓與主的教訓相似,我們既在當地政府的治理和保護之下,就有義務向他們納稅。政府既須維持地方治安,保護人民之安全,人民當然該納糧上稅了。至於政府方面若沒有好好治理國家又當怎樣?在這裏聖經未提到掌權者方面的責任,只提人民方面當盡之責任;但從舊約歷史和先知書中,可知若在上掌權的人不盡他的本分,神必要審判他們,他們的國家和政權必被奪回,交給別人。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