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讀經講義



叁 對長老(5:17-20)

一.長老應得的供奉(5:17-18)

“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因為經上說:‘牛在場上踹谷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又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5:17-18)

  長老應作甚麼工作?怎麼樣的長老才應該受教會的供奉呢?這裏說“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可見長老是管理教會的。聖經中絕沒有一種專門管理傳道人的長老。傳道人是屬全教會的工人。保羅有一班同工,彼得也有一班同工,他們在工作上有“打發”人的,有“受”打發的,有勸戒,有勉勵,也有責備和順服,但他們絕不因為接受了某教會的供給,就必須在聖工上聽命於該教會的長執會,因為他們不是屬於某一地方教會的,乃是超地方性的,是屬全教會的。所以長老應該管理整個教會,所謂“管理”是包括行政和靈性兩方面的帶領。因此長老不但要比較年長,在世上的經驗比較豐富,同時在靈性上也能凡事作信徒的榜樣,在真理知識上能教導別人。

  今天教會的長老和聖經中長老的情形不大一樣。今天大多數教會的長老,似乎是一群因為掌握教會經濟實權而管理教會的僱主團。長執們是出錢的人,而傳道人就是代替這一班出錢較多一點的人出力者。所以,一般說來,今天的牧師是做着當日長老所應做的工作,而今天的長老卻做了掌握經濟與行政方面權力的人,處處支配傳道人的工作。當然有少數的教會並非如此,因為有些長老作傳道的功夫比傳道人還多。“管理”也說明教會不是沒有長幼,沒有權柄的。林前十二章提到屬靈恩賜時,也曾講到“治理事”的恩賜。教會是需要有人掌權治理的。保羅對帖撒羅尼迦的信徒也同樣勸勉要“敬重在你們中間勞苦的人”,就是在主裏面“治理你們,勸戒你們的”(帖前5:12)。羅馬書十二章8節也提到“治理”的恩賜。今天世人的“民主”常常落到一種沒有次序、無政府的狀態,而信徒受到這種錯誤思想的影響,以為在教會既然大家都是弟兄姊妹,而且教會的建立是眾弟兄姊妹出錢的,所以誰也不能管誰。來十三章17節教訓信徒說:“你們要依從那些引導你們的,且要順服;因他們為你們的靈魂時刻儆醒,好像那將來交賬的人;你們要使他們交的時候有快樂,不至憂愁;若憂愁就與你們無益了”。因此保羅在林前十四章末段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着次序行”。

  “善於管理”的意思,包括責任上的忠心和技術上的才智,不但忠心管理教會,且很有這種屬靈的才智,能把教會管理得好。“管理”的本身已包含一個意思,就是教會可能發生各種混亂、各樣不合真理的事,或是各種人與人之間的困難,弟兄姊妹之間的關係,都可能會陷於不和諧的狀態中,而需要管理,以使一些不調和的關係得到調和,一些混亂的情形變成有次序。管理教會需要真理的教導、諸般的忍耐,和聖靈所賜的智慧來運用真理的原則,才能使教會走在正路上。

  “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所有管理教會的長老都應該受到敬奉,但那些“善於”管理的應看作是配受加倍的敬奉,不要認為長老不配受“敬奉”,以為他是沒有作甚麼事情而徒然接受信徒的奉獻,信徒對他是一種施捨。保羅要改正信徒的觀念,讓他們知道:對為主工作的人及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在經濟上供給的態度應該認為他們配受,且是加倍“配受”的。“敬奉”在此處雖不是很清楚指錢財方面,但按下文第18節可知是指着物質的供應,這供應不像上司發薪金給下屬那樣,而是看作他是值得我們尊敬的,存一個奉獻的心、敬畏神的心把錢財交到神僕人手中。

  “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從這句話可見,長老不但管理教會,同時也是勞苦的傳道,作教導人的。這話也包括一般的傳道人,或長老中有作治理工作的,有講道恩賜而傳道、教導人的。所以初期牧養教會的主要工作責任,是在長老身上而不是在傳道人身上。傳道人常到各處去佈道,但到使徒時代較後時期,傳道人也常常作了教會的長老,牧養教會。這樣,傳道人是否出外佈道或固定在一處作牧養工作,完全在乎主對各人的引導。那些固定在一處作牧養工作的傳道人,也就作了長老的工作,並且當然的成為長老中的領袖,如提摩太(見下文19節註解)。

  在此,保羅也說到為甚麼這些長老是配受敬奉的:“因為經上說,牛在場上踹谷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又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申25:4;林前9:9)。“牛在場上踹谷的時候”,就是在工作的時候,“不要籠住牠的嘴”,就是讓牠吃飽的意思。作工的人得到工價是應當的。在此我們應注意,“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這句話應該按全句領會。這可能是當時的成語(參利19:13;申24:14-15)。主耶穌在世上叫門徒出去傳道時,也曾提到這句話(太10:10;路10:7)。它的意思是作工的人應該得到合理的酬報。傳道人既然勞苦傳道,就應該得到信徒的敬奉,包括他養生的需要。可是保羅在此並非以傳道人為受僱的工人,教會為付工價的僱主。他引用這句話乃要說明,傳道人既勞苦工作,得到供奉是很應當的。我們若把十七與十八兩節經文連起來看,就可看到保羅論傳道人得供奉,是絕對沒有僱主僱請工人的意味在其中的,而是指出為主作工的僕人當受尊敬,教會應當顧念到他生活的需要,並以這樣的態度來供應他的需要。所以對傳道人的供應,主要的問題並不是有沒有固定的薪金(所謂薪金制度,或是“憑信心”方式)。今天所謂“憑信心”,是指接受信徒的自由奉獻,如果有固定的供給就認為是一種薪金。其實,無論是接受信徒的自由奉獻或是固定的供應,傳道人都是憑信靠神而活的。

二.受理控告長老的原則(5:19)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5:19)

  既然保羅這樣告訴提摩太,可見控告長老的呈子是交到提摩太手裏,這叫我們看到一個傳道人和地方教會的關係。雖然他是超地方性、不專屬於某一個地方教會、乃是屬於教會的(所有傳道人都是屬於全教會的,是神的僕人),但是他既然固定在那個地方教會工作,就自然成為那地方教會長老們的領袖,而在屬靈方面站在領導的地位上。因為長老是由傳道人所設立的(徒14:23),所以控告長老的呈子應該寄到傳道人手中。注意:提摩太並非使徒,而是一個年輕而被神使用的傳道人,但他既在以弗所教會工作,就自然成為以弗所教會中長老的領袖。他成領袖,不是因他和長老之間有甚麼經濟關係,乃是因他有屬靈地位。

  長老既然是教會的領袖,就應該忠於他們的職分。既然忠於職分,就很容易招惹人的忌恨。因此控告長老的事就很容易發生。不忠心的長老固然會受人的控告,但就是忠心的長老也可能受人控告,所以接受控告長老的呈文就得小心。“有兩三個見證”表明有幾方面的人作見證,然後才可以接受這種控告的呈子,才可以去考查、去研究。按舊約的律法,如果要定一個人的罪,也要有兩三個人的見證(申17:6)。主耶穌教訓門徒,與弟兄不和睦的時候,如要指出一方的錯來,也要憑兩個人的見證,要由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且句句都要定準所講的都是非常實在,十分肯定,無法可駁的(太18:16),才可以作實。

三.對犯罪者的責備(5:20)

“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5:20)

  本節並沒有說明“犯罪的人”所犯的是甚麼罪,也沒有提到開除,但卻說要“當眾責備”。可見這種罪應該是嚴重的罪,也可能像林前五章11至13節所說的那些罪。但既然未提及開除,可見他不是屢次犯,而是偶然的行為不檢,所以只是當眾責備而不是開除。長老既然是教會的領袖,因此犯罪時就要當眾受責備,使其他人懼怕。因為甚至像長老教會的主要領袖,犯罪尚且要受責備,那麼其餘的信徒就當引以為戒。作榜樣的人既然受眾人尊敬,作絆腳石的也應該讓眾人以為鑑戒。

  一些解經家認為,“眾人”並不是指信徒會眾,而是指教會的職員會,但聖經本身並沒有這樣限定,因為作這樣解釋的人認為,如果當眾責備長老,會叫信徒看輕長老,以後就難帶領了。但這裏的意思卻是“叫其餘的人可以懼怕”,目的是藉此叫信徒受警戒。

  “眾人”按新約字解原文是 pantōn,是 pas 的多數式,pas 用作單數是“凡”或“各”,用作多數式則譯作“所有”。這字在太三章10節作“凡”;徒二十二章15節作“萬人”;西一章28節作“各人”;弗一章8節作“諸般”;提後三章16節作“都”;來十一章13節;雅五章12節也作“都”,所以它的意思是指所有的人。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