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書讀經講義



陸 小結(1:11)

“這是照着可稱頌之神交託我榮耀福音說的。”(1:11)

  加上這一句,表示保羅說這話並不是憑自己的意思,乃是憑着神的啟示,根據其使徒之權威、和他從神所領受之使命而說的。

  神乃是“可稱頌之神”,按這裏的上下文來說,神之所以可稱頌,因祂不單賜下律法,同時也賜下了“榮耀福音”,並將此傳揚福音之使命交給保羅。倘若神只賜下律法,我們就只能在懼怕和刑罰之下被定罪,而絕無得救之盼望。但祂卻在賜下律法後再賜下救法,使人雖因律法被定罪,卻可以因救法而得赦罪;反之,神若只賜下救法,而不先賜律法,則人就必因不知罪而不重視其救法之寶貴了,這樣福音就不算得是榮耀的福音。所以神是可稱頌的,因祂的旨意完全美好。

  “照…榮耀福音”,本句顯示保羅以上講論律法的功用時,乃是根據神所交託他的榮耀之福音而說的。可見律法與福音並無衝突,律法所定罪的,福音亦照樣定罪。而那些在福音原則之下憑恩典得救的人,不是依照律法之原則得救或行善,乃是依從內在聖靈和基督的生命而行善。可是在消極方面,律法所定為罪的,福音亦必定為罪。福音的原則雖不用因為懼怕永刑為行善之動力,但卻同樣認為作惡與敵擋正道的人是應當滅亡的(羅1:32,2:8-16)。所以在對於罪的可惡與理應受罰方面,福音與律法是相同的。

  “福音”在此被稱為榮耀之福音,因福音最能彰顯神的榮耀。神一切所造的都有榮耀,甚至野地裏的一朵花,其榮美亦勝過所羅門王的榮美。而福音乃是神最大的傑作,神藉祂兒子所成就的救法,是神一切作為中最榮耀的作為。雖然舊約之律法有榮耀,但卻不如福音之榮耀(林後3:7-17);律法之執事有榮光,但也不及福音執事的榮光更大。所以那些假師傅以為作教法師便大有榮耀,實在是大大的錯誤。他們按律法憑私意所教導人的,不過使人懼怕和受捆綁。但福音卻使人得平安與自由,得以看見神的無限崇高,能仰賴神的憐憫與恩惠,藉以表彰神的美德。所以作福音的執事,才是真正大有榮耀。

  總而言之,本段可見使徒時代有好些異端已開始發生。他們多半與舊約之律法有點關聯。也就是說,他們對於律法與恩典之原理還是不明瞭。本段亦教訓傳道人不但應正面地傳純正道理,同時也應攻擊異端之錯誤。若提摩太作以弗所教會的牧者,只傳福音卻任憑異端發展,而不加阻止、反對及指明其錯誤,就不是神忠心的僕人。但若要阻止異端,則難免遭遇許多麻煩;所以,保羅在第3節說他“勸”提摩太留在以弗所。此“勸”字,暗示提摩太似乎不很願意承擔這項任務,顯然他所面對的戰爭是十分艱難的,因以弗所教會不但是外邦教會中最受保羅重視的一個教會,同時該城也是當時的一個大城市。

  加爾文說過一句話:“狗看見人欺負牠的主人,尚且會吠,何況我們看見人攻擊真理,豈能緘默無言?”這真是十分寶貴的教訓,狗尚且會護着牠的主人,即使不能救也要大聲吠,何況信徒為那救贖他們的主,對於那些混亂真道的人怎能不加申辯、不為真理作見證呢?如果這樣豈不比狗更不如了嗎!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