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羅西書讀經講義



叁 責問(2:20-23)

  在這幾節中保羅用一種質問的口氣責備歌羅西人,使他們知道他們既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就不該再去順從律法的規條,而且那些規條對於克制情慾實際上是毫無功效的。

一.責問信徒為甚麼還在世俗中活着(2:20-21)

“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甚麼仍像在世俗中活着,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2:20-21)

  “你們若與基督同死…”,這“死”字是過去式。所以使徒在此並非說歌羅西人還沒有得救經驗;而是用一種辯論的語法,說明凡屬基督的人,既都是與基督同死的,就是已經脫離世上小學的人,豈可再去服從世上小學那些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種與基督同死的經歷是在信徒得救時已經成就的事實(羅6:8、11;提後2:11;西2:11-12;弗2:5-6)。既已同死,就脫離了律法,因律法對已死的人,是不會再有任何要求的(羅6:2,7:1-6;加2:20,6:14)。所以基督徒若去遵守那些憑字句的規條律例,就是無知而多餘了。這就如一個已經上了大學的人,再回去讀小學,又像一個開了眼睛的人竟跟着瞎眼的人走一樣,是愚昧而可笑的。

  “世上的小學”參加四章3節註解。

  “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意即抽象而不切實際,僅屬字句,不能發生真正功效,對人的得救或人的品德並沒有真正的助益。

  “規條”指當時異端憑自己對律法的知識所定出的規矩(見23節)。

二.指明人的規條之虛有其表(2:22-23)

“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說到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2:22)

  難道“律法”是人的教導麼?不是,本節的意思是說,當時那些異端既不明律法的功用,竟然憑自己的意思來講解律法的規條,又增訂各種條例,叫人遵守,作為得救的門徑之一,完全誤用了律法的效用。這樣的教導乃是人的教導。

  “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即在應用時,就顯出無真正的功效,只是表面的“膚淺的裝飾”,並不能使人內心真正改變,對靈性生命沒有實際益處。

“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2:23)

  “使人徒有智慧之名”,就是虛有其名,而沒有實效。當時歌羅西的異端所訂的規條,只能叫人外表看來屬靈,被人視為有“智慧”,但事實上只是屬人的私意崇拜,像該隱所獻的祭那樣,並不能得神喜悅。除了“自表謙卑,苦待己身”之外,毫無用處。

  一切異端都有共同的特點,就是都是要發表人的長處,包括人的謙卑與刻苦…其實這些都不過是一種誇耀人的“巴別塔”,不能使人認識神的恩典。

  不但這樣,這種人的主張和規條,對於克制情慾,也沒有真正功效。因為人的情慾絕不是表面的克制就可以收效,必須從裏面根本改變;而這種改變,只有那為人受死而復活的主才能夠給人。人既不能賜人新的生命,使人從裏面獲得更新,那麼人的一切規條律例,也都不過是換湯不換藥的做法,無補於實際。

  總之,使徒在本段中說明一切舊約律法、禮儀、規條,都不過是表明要來的基督跟祂的救法。這些律法的目的是要叫人明白神的救法,但它們本身並不是神的救法。

  神所要教導我們明白的,不只是一加一等於二,而是要教導我們明白一加一等於二的原則。我們若只會計算一加一等於二這一題,不算是學會了加法;必須要學會了一加一的原則,才算是學會了加法。我們不是要一加一,二加二,三加三地逐題去學習;乃是學會了加法的原則,便會計算一切的加數了。

  神在舊約中用各種各式的預表、歷史,就如算術教師所列舉的許多加數題一樣,目的不是要學生去死記每一題的答案,而是要學生從許多例子中領悟加法的原理。照樣,神也藉着那許多預表的厤史事實,要我們明白救恩的原則,卻不是要我們去死守那些用來預表基督的“影兒”律法的禮儀和規條等。

  神所要我們明白的救恩原則,就是我們絕不能憑自己的善行得救,必須仰賴基督的救贖才能得救。要是我們不領悟這原理,竟去逐一地持守舊約律法中的種種誡條、節期、日子、割禮等,就完全違反了神賜下律法的目的和旨意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